莫好和故意殺人二審刑事判決書
06-21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2014)粵高法刑四終字第124號原公訴機關廣東省陽江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莫好和,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因本案於2013年9月2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現押於陽江市看守所。指定辯護人劉常斌,廣東眾君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陽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莫好和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陽中法刑一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莫好和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上訴人及聽取指定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方式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莫好和與被害人程某某於四年前相識後,經常遭到程某某的欺負、威脅,程並多次向莫好和討要吃喝和索要錢財。2013年9月25日上午,莫好和因程某某再次向其索要錢財而心生怒氣,在陽江市江城區麻津工業大道麻演社區衛生服務站附近見到程某某,遂持事先準備的兩把水果刀追至程某某身後,先後向程某某的後背、胸部捅刺數刀,致程某某因銳器致胸背部損傷心臟、肺臟、脾臟及下腔靜脈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搶救無效死亡。隨後,莫好和在逃跑途中被抓獲。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1、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實現場的基本情況,現場提取血跡、帶血單刃木柄刀具、斷刃刀柄、帶血斷刀刃等。2、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江公(司)鑒(法)字(2013)507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證實:程某某是被單刃銳器捅刺胸背部損傷心臟、肺臟、肝臟、脾臟及下腔靜脈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3、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陽)公(司)鑒(DNA)字(2013)295號法醫學DNA鑒定書證實:現場單刃木柄刀具上血痕、現場地面編號2血痕、現場地面3血痕、現場3刀刃上血痕、莫好和黃色上衣左下胸部血痕、黃色上衣左側下緣血痕與程某某血樣基因分型一致。4、證人莫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25日21時許,我在值班時聽到麻演市場那裡的群眾講在麻津工業大道路口有一名男子身中刀傷躺在地上,於是我和同事莫開好等人到上述地點,發現在麻津工業大道社區衛生服務站門口外路面上躺著一名男子,身有刀傷,地上有血跡,我們見狀立刻報警並維護好現場,很快公安人員就到達現場,經公安人員現場調查得知,莫好和有重大作案嫌疑,於是我和同事莫開好等人在四處巡邏尋找莫好和,當晚21時30分左右,我們在麻演工業中路安德利五金廠附近發現莫好和,並將其抓獲,然後通知中洲派出所。我們抓獲莫好和時。他穿黃色上衣,綠色迷彩褲,衣服上有血跡,他叫我們不要打他,我們沒有打他,問他為什麼要殺人,他說那男子問他要錢,他就是要搞死他。我很早認識莫好和,他是中洲塘南村人,平時是幫人家算命的。經辨認照片,莫某甲辨認出莫好和。5、證人莫某乙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25日21時左右,案發時我不在場,是案發後聽附近的群眾說是個穿黃色衣服、迷彩褲的男子殺了人,後來是我和隊友莫某甲他們一起將此可疑男子抓獲,然後通知中洲派出所過來並一起將此可疑男子送到中洲派出所。我認識這名男子,他叫莫好和,是麻演塘南村人。我們抓到他後就問他為什麼要殺人,他說那男子整天要害他,如果那男子不死的話他就會死,他就是要捅死那男子,他當時穿著黃色上衣,下穿條迷彩褲。經辨認照片,莫某乙辨認出莫好和。6、證人莫某丙的證言證實:2012年9月25日9點鐘左右,我在麻津工業大道麻演社區車衣店上班,突然在我鋪前路邊有個男子渾身是血倒在地上,在他身後緊跟著一個男子,就是那個幫人點痣的男子,我看見他手裡拿把刀,站在那個男子身體左側,持刀朝那個男子上半身捅了一刀,但是捅到哪裡我沒敢看,之後他把刀扔到我鋪子前面路邊,就往麻演社區衛生服務站旁的巷道走了,我看見被他刺傷的那個男子,自己站起來走了幾步,就又倒在我鋪子斜對面的路上了。持刀傷人的是一個年紀大約五十五、六歲男子,身高一米六左右,我知道他是在市場幫人算命點痣的,但是不知道他的名字,當時他穿一件黃色圓領T恤、綠色迷彩褲,被捅的是一個年紀大約三十歲左右的男子,個子很矮,人很瘦,不知道是哪裡人,當時穿一件格子短袖、一條灰色褲子。經辨認照片,莫某丙辨認出莫好和就是持刀傷人的男子。7、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9月25日晚八、九點鐘,我在麻津工業大道麻演社區服務站門口路上擺攤的時候,看見兇手在追被害人,我看見兇手拿刀往被害人背部捅了兩下,被害人就倒地,兇手又走到被害人身邊右手拿刀朝被害人上半身胸口或者背部捅了一刀,然後兇手就往麻演工業大道裡面方向逃離現場,被害人被捅了之後站起來往325國道方向走了幾步,走了幾步之後又倒地了,很快治安隊的同志、公安人員就到現場。我看到兇手是徒步離開現場的,兇手拿的是一把20多厘米長的刀,兇手捅完人之後就順手把刀丟在現場。經辨認照片,李某某辨認出莫好和就是其所稱的「兇手」。8、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25日晚21時左右,我在市區麻演工業大道路邊擺攤貼手機膜,突然,在我左手邊麻演社區衛生服務站衝出一名身穿黃色上衣、下身穿一條迷彩長褲、頭髮禿頂、身高很矮的男子,該男子雙手持一把水果刀向前衝去,往前面一名瘦瘦高高、腳穿一雙人拖鞋的男子的背部捅了一刀,被捅的男子隨即倒地。過了一會,就有救護車和警車來到現場,受傷男子被救護車送走去救治了。經辨認照片,王某某辨認出莫好和就是持刀傷人的男子。9、證人莫某丁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25日8點半左右我騎摩托車到同村的江某某家並搭他去麻演市場,在到了麻津工業大道莫盛全鋪頭門口處聽到後面有人喊「搭搭我」,我就停車看見是莫好和,之後莫好和就跳上車,我往前開車並問莫好和去哪裡,莫好和就去前面路口搭車的地方,過了一會莫好和又說他身上帶了兩把刀,要去殺人,當時我沒看見刀,我說有什麼大不了的事情,他就說不是對方死就是他自己死,我就說這樣不好,並對他說要去殺人的話我不搭他的,到了高強電器鋪門口處時莫好和就下了車,後我和江某某繼續往前騎車併到麻演市場一粥檔吃粥,我到粥檔半小時左右之後在市場賣燒鴨的黃水運也來吃粥,他說麻津工業大道那邊殺人了,這時莫旺也走過來說聽講莫好和殺了人,已經被公安抓了。經辨認照片,莫某丁辨認出莫好和。10、證人江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9月25日晚上21時左右,我打電話給朋友莫某丁約他出去吃宵夜,不久他就騎著一輛摩托車到了我暫住的地方麻演塘南新村一出租屋門口,他用摩托車搭我經過巷口時,碰見一個身穿黃色短袖衫,下穿一條軍色迷彩褲年約50多歲的男子攔住莫某丁的前面,叫莫某丁順路搭他往麻演大道路口,莫某丁搭我及那男子行駛到麻演大道一間商店門口前時,那男子聲稱「有人得罪了他,要去打架」,我和莫某丁聽到後,為了不惹事即讓他馬上下車,那男子下車後,莫某丁繼續用摩托車搭我往路口吃宵夜的大排檔駛去,當時我沒留意那男子有沒有持兇器,他身穿黃色短袖衫,下穿一條軍色迷彩褲,年約50多歲,陽江口音。經辨認照片,江某某辨認出莫好和是搭乘莫某丁摩托車稱要去打架的男子。11、證人莫某戊的證言證實:案發時我不在陽江,是案發後我姑姑莫某戌告訴我才知道的。應該是因為那男子經常騷擾我爸莫好和,我爸才持刀捅他的。那男子30歲左右,說陽江話,大概一米六幾高,較瘦。2012年上半年一天晚上七、八點鐘,有個男子跟著我爸一起到我家,我當時在2樓自己卧室,那男子進到我房間,我馬上走出房間,我爸問他想幹什麼,那男子說想看看我,然後我爸就趕他下樓,他下到一樓坐在那裡不肯走,他對我爸說不給錢他就不走,我叫他走他也不走,我說不走的話就報警,然後我用電話報警了,派出所同志到的時候那男子就跑了。有時候我爸打電話給我姑姑講他被那男子騷擾的事,也是去年的時候,我爸打電話給我姑姑莫某戌說那男子又找他並問他要錢之類的話。以前有段時間我爸連菜都不買回家,應該是被那男子把錢要光了所以才沒錢買菜回家的。我爸平時擺攤幫人算命。經辨認照片,莫某戊辨認出騷擾其父親莫好和的人是程某某。12、證人謝某某的證言證實:我舅舅莫好和以前經常對我說過有一名男子經常跟著他,讓我舅舅請吃飯,吃了飯後還要問我舅舅拿錢。我不知道那男子叫什麼名字,說陽江話,30歲左右,一米六幾高,較瘦。莫好和電話里對我說過那男子經常問莫好和請吃飯並要錢的事情,有兩次我還親眼見過。第一次是2011年的事情,那次應該是我舅舅打電話給我媽的,說那男子先是要我舅舅請吃飯,吃飯之後又讓我舅舅拿錢,我舅舅沒給錢,那男子就打我舅舅,兩人就打起來,後來兩人都被白沙派出所同志帶到派出所。接到電話後,我和我媽媽都去到白沙派出所,因我舅舅抓傷了那男子,我舅舅就賠了幾百元給那男子做醫藥費;第二次是去年一天晚上,我舅舅給電話我媽媽莫某戌,我們趕到我舅舅家時那男子在我舅舅家一樓坐著,我們趕他走他也不走,後來我表妹莫某戊就打電話報了110,報警之後那男子就跑了。我表妹莫某戊是在2樓住的,我舅舅當時還說那男子說如果不給錢他就要娶我表妹莫某戊做老婆,意思是還要騷擾我表妹,以此要挾我舅舅給錢。我舅舅就是被那男子經常這樣問他請吃飯、勒索錢,騷擾到忍無可忍了才想用刀捅死那男子。經辨認照片,謝某某辨認出騷擾莫好和的男子是程某某。13、證人莫某戌的證言證實:我是案發後麻演聯防隊通知我送衣服給莫好和時才知道莫好和持刀捅了人。應該是因為一名男子經常要我哥哥莫好和請吃飯及要錢所以莫好和才拿刀捅他的,因為莫好和與其他人沒結仇,就那名男子經常讓莫好和請吃飯並讓莫好和給錢,還經常跟著莫好和回家要錢。我哥哥莫好和平時是幫人算命的,2012年,莫好和對我說了好幾次,說那男子整天在市場對著他,莫好和去哪那男子就跟著去哪,讓莫好和請吃飯,吃完飯還要給錢,還跟著莫好和回家拿錢,沒錢給他就賴在家裡不走。我親眼見過一次那男子騷擾莫好和,是2012年某月的一個晚上,莫好和打電話說在市場已經請那男子吃飯了,但那男子還跟著他回家要錢,沒錢給就賴在家裡不肯離開,然後我和兒子謝某某就趕到莫好和家去罵那男子,但那男子也不理會,我們趕他走他也不走,最後我侄女莫某戊就打電話報了110,等警察來時那男子就跑了。但這樣也沒用,那次之後莫好和還是說那男子又問他要錢。經辨認照片,莫某戌辨認出莫好和。14、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實:莫好和是陽江市江城區中洲麻演人,在趕集的時候幫人算命、點痣的,我們認識三、四年了,他經常對我提起埠場一名男子常要他請吃飯,吃了飯還跟著要錢。莫好和說以前在白沙趕集時埠場那男子打了他,第二天埠場男子讓莫好和賠幾百元錢,我當時還罵莫好和沒用,讓別人打了還賠錢給別人。2011年年初,莫好和就向我提起那埠場男子經常讓他請吃飯,吃了飯還向他勒索錢。我是前不久在趕集的時候聽別人說莫好和在麻演市場那裡殺人了。經辨認照片,何某某辨認出莫好和。15、證人黎某的證言證實:莫好和是中洲麻演人,他平時是幫別人算命的。我聽說莫好和在麻演市場那邊殺了一個埠場男子,應該是因為埠場男子經常強行讓莫好和請吃飯並且向莫好和勒索錢財,莫好和才殺了埠場男子。埠場男子約30歲,一米六幾高,偏瘦。很早的時候莫好和對我說過埠場男子讓他請吃飯的事,我還親眼見過兩次,第一次是2012年尾或2013年初的一天晚上,莫好和說埠場那男子又去他家要錢,如果不給錢那男子就要打他,要打他媽媽,我趕到莫好和家趕那埠場男子走,但那男子不走,後來莫好和的女兒報了110,那埠場男子就跑了。經辨認照片,黎某辨認出莫好和,程某某就是埠場男子。16、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實:程懷仙辨認出死者是其弟弟程某某。17、公安機關提供的現場監控錄像證實案發的經過。18、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莫好和的歸案情況。19、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莫好和及被害人程某某的身份情況。20、被告人莫好和供述:我和程某某認識有四年時間了,他是去我擺攤的地方點了一個痣才和我認識的,平時他總會去找我,跟著我吃喝,而且經常嚇我,問我要錢,因為他坐過牢,人也比較凶,我一直忍著他,怕不給他錢他會打我,到現在他已經問我拿過最少有一百多次錢了,他就這麼一直威脅我,有吃定我的意思。2013年9月25日早上9點多鐘,程某某又去我擺攤的地方跟著我,我請他到大排檔吃飯喝酒,吃完酒之後他問我拿30元,我給了他,但他還要跟著我,到了晚上8點多,他跟我回我位於陽江市江城區中洲塘南村舊村三巷11號的家中,我和我母親說,這個人又來了,因為我之前和我母親說過程某某經常跟我吃喝,問我要錢,整天威脅我,經常來我家,我母親見到他之後就對他說你又來這裡幹嘛,我也勸他回家,後來程某某離開了,我越想越生氣,就到我房間床墊下面拿出兩把水果刀放在我腰後用衣服蓋住,之後下樓追出去,我看見莫某丁騎著摩托車搭著一個男子從我身邊經過,我就攔住莫某丁的車,讓他搭一下我,上車之後我對莫某丁說有個仔太牛了,我想捅他兩刀,莫某丁勸我不要亂來。之後莫某丁搭著我走到麻演社區衛生服務站附近時,我看見程某某的背影就下車,我加快腳步追到程某某身後,喊了一聲他,他回頭,我一看那個人正是程某某,我就立即從身後腰部位置拿出一把刀,朝他後背右肩向下一點位置刺了一刀,但是那把刀刺中程某某之後刀身就斷了三分之一左右,斷的部分掉在了地上,我見刀斷了就把我握在手裡的那把刀的剩餘部分也丟在地上,立即又拿出另外一把刀,繼續朝程某某的後背中間位置刺了兩刀,之後程某某就倒在地上,我又走到他身體左側持刀刺了他右胸部位置一刀,之後我就往325國道方向走了,沒有回頭看程某某的情況,我將兩把刀都丟在現場。案發時我穿的是黃色圓領短袖,綠色迷彩長褲,黑色膠鞋。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莫好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並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被害人程某某對引發該案負有較大的過錯責任,莫好和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判決:一、被告人莫好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繳獲的作案工具單刃尖刀兩把予以沒收。上訴人莫好和上訴請求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害人程某某對於本案的發生有極大過錯,一審沒有充分收集相關證據;2、莫好和犯罪後沒有躲藏,見到治安隊員時沒有逃跑,被抓捕時沒有反抗,應當認定為自首;3、莫好和在醉酒、情緒激動的情況下捅刺被害人幾刀,僅有故意傷害的故意,一審定性為故意殺人錯誤;4、莫好和在不堪被害人長期欺壓的情況下採取了反擊行為,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手段一般,且屬於激情犯罪,根據莫好和的犯罪事實、情節、後果等應當在十年或十二年以下量刑。綜上,請求二審依法公正判決。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莫好和故意殺害被害人程某某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對於上訴人莫好和所提上訴意見及其指定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查,1、上訴人莫好和持兩把水果刀先後捅刺被害人程某某胸背部等要害部位多刀,創口深達胸、腹腔損傷心臟、肺臟、肝臟等重要器官,其捅刺的部位之關鍵、創口之深,足以證實莫好和主觀上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定罪準確;2、現有證據證實,莫好和作案後沒有任何報案或委託他人代為報案的舉動,而是在逃離現場的過程中被治安隊員發現並抓獲,其沒有抗拒抓捕的行為僅能作為酌情從輕的情節考量,依法不構成自首;3、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程某某長期欺壓莫好和,對莫好和及家人的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困擾,莫好和在不堪忍受的情況下,為排除侵害,實施了犯罪行為,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均相對較小,且歸案後認罪態度好,被害人程某某對引發本案具有較大過錯。綜合考慮莫好和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被害人過錯等因素,應對莫好和從輕處罰;一審雖考慮到被害人過錯、上訴人認罪態度等因素對莫好和已從輕處罰,但仍顯稍重。上訴人莫好和所提上訴意見及指定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的合理部分,予以採納,其他意見經查不成立,不予採納。本院認為,上訴人莫好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並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害人程某某對引發本案負有較大的過錯責任,上訴人莫好和在不堪忍受程某某長期欺壓的情況下,實施了犯罪行為,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均相對較小,且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量刑過重,予以糾正。上訴人莫好和所提上訴意見及指定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的合理部分,予以採納,其他意見經查不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陽中法刑一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及第一項對莫好和的定罪部分。二、撤銷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陽中法刑一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莫好和的量刑部分。三、上訴人莫好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 判 長 向玉生代理審判員 鍾錦華代理審判員 石春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書 記 員 曾銀苑附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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