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女貪官羅亞平的死刑,看執法量刑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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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並下達死刑執行命令,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並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遼寧省撫順市女貪官羅亞平今天在瀋陽被依法執行死刑。羅亞平佔有款物共計3239萬餘元。此外,羅亞平尚有3255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看到這個判決,不能不令人感到疑惑。

  媒體列出的十個貪污受賄過億的官員:

  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貪污40億元人民幣;

  廣東國際投資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總經理黃清洲貪污14億;

  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經理陳滿雄夫婦貪污4.2億;

  原海南華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石雪貪污挪用公款3.8億;

  北京市原副市長王寶森貪污挪用公款3億;

  上海電氣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成明貪污3億;

  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貪污受賄2.13億;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受賄1.9573億;

  湖北省外貿廳原辦公室主任金鑒培貪污挪用公款1.9億;

  解放軍原海軍副司令員王守業受賄1.6億。

  除王寶森自殺,許邁永被判死刑外,其餘八人無論貪污受賄數額數十億,或者是十數億,均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而羅亞平的貪污能力遠遠不及以上十個貪官,為什麼卻要被判死刑?唯一的不同是她的官太小。按說,以上所有的貪官都應當判死刑,那麼,羅亞平死也不算怨,而今卻是其他的大貪官可以不死,羅亞平卻要去死,這就讓人看不懂了。

  如果最高法拿出個令人信服的解釋理由,也是可以的,否則,就是執法量刑不公。而執法不公可能比執法不嚴更為可怕,因為,執法不公會使社會的價值觀發生混亂,到頭來,擊垮的將使整個社會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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