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爭端的歷史由來
南海爭端的歷史由來 2012-04-24 最近幾年,南海事端此起彼伏,近幾日菲律賓又挑起事端,抓捕中國漁船漁民,還以他們的國內法來判處中國的漁民;在中國漁政船到達黃岩島海域後,還派出了軍艦…… 那麼,南海爭端都有些什麼問題,是如何形成的呢? 南海爭端概括地講有三個方面:一是島嶼的領土主權之爭,二是海域的劃分,涉及國家的主權權利與資源,三是南海航行的問題。中國與南海周邊的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東盟國家有島嶼領土歸屬和海域劃分的爭議,在航行方面還涉及美國、日本等國。所以,南海問題是具有複雜性的,爭端的類型多,涉及的國家多。 而南海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從秦漢發現以來,歷代中國人都去南海活動,進行開發。有資料記載,南海諸島在唐代就已列入中國的版圖。明代也將南海納入行政管轄,派官員去巡視。上世紀二三十年代,日本和法國人曾來這裡進行經濟開發活動,當時,中國政府提出了交涉。二戰中日本侵佔南海諸島,戰後中國政府收回,派出了軍艦、官員,將南海歸入廣東省管轄。在國際法上,這種行為就是行使主權的表示。當時,周圍的國家沒有提過異議。1958年,中國政府發表領海聲明時曾明確宣告南海諸島是中國的領土,對此,越南范文同總理表示贊同。但之後,情況有了變化。
1946年12月,中國政府官員及海軍官兵接收南沙群島時在太平島上攝影紀念,並豎立石碑,重申主權
石碑背面 1945年,國際社會開始建立大陸架制度,當時主要是指水深200米以內的海底區域,這是美國提出的。1958年,聯合國制定了《大陸架公約》。與此同時,拉美國家又提出了200海裏海洋權的要求。1973年開始的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討論了大陸架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大陸架按照大陸的自然延伸原則確定,同時,沿海國有權建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位於領海以外,不是沿海國領土的一部分,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對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以及對海洋科學研究、環境保護、建設人工島等事項的管轄權,被認為是沿海國管轄海域的一部分。而領海處於國家主權之下,但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島嶼作為一國的陸地領土,可以有12海里的領海和毗鄰區,其中能夠維持人類生活的島嶼還可以有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 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後期,菲律賓的一個叫克洛瑪的人,把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說成是「無人島嶼」,主張對它們實行佔有。但總的來說,在1968年聯合國的有關資源機構發表南海有豐富的石油資源的報告之前,南海的形勢還是比較平靜的。而在這一報告提出後,南海周邊國家就紛紛提出對南海島嶼的主權要求,並採取行動佔領島嶼。 這樣,就發生了與中國的領土爭端了。 按照海洋法陸地統治海洋的原則,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有島嶼就有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島嶼的歸屬是根本問題。南海周邊國家侵佔南海部分島礁一旦得逞,它們也就可以在這些島礁周圍主張自己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而由於中國所有的南海諸島與這些國家的海岸以及它們企圖侵佔的島礁之間的距離在許多地方都不超過400海里,所以在中國和這些國家之間還存在眾多複雜的海域劃界問題。特別是在它們侵佔得逞的情況下,海域劃界問題的解決就更為困難。 值得注意的是,與中國爭奪南海諸島的國家已開始在他們侵佔的海域大規模地開發勘探油氣資源,而這些資源都是不可再生資源,一旦被它們採掘殆盡,中國以後即使將這些海域收回,其價值也將大受影響。 再有就是南海的航行問題。南海的戰略地位很重要,位於東北亞通向印度洋、中東、歐洲的海上交通必經之處,是中國海上貿易的生命線,也是美、日等海上強國竭力控制的海域。 美國在1995年專門對南海問題發表聲明,表示美國在南海享有利益,要求保證美國在南海航行自由。 南海諸島及其周邊海域(這裡應是指領海)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國還可以在其中較大的島嶼周圍劃定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其他國家應當尊重中國的這些權利,而不能侵犯。周邊國家的管轄海域與中國的管轄海域發生重疊的爭議,需要通過協商談判來解決。 中國早就提出,應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根據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通過協商談判,和平解決。南海爭端的主張在爭端解決前,可以先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劉楠來教授談南海爭端的由來與解決之路2009年05月05日 08:40 經濟參考報近年來,東南亞一些國家及美國等國在我國南海的一些行動與我國產生爭端。今年5月13日,是聯合國原定要求的各國就200海里外大陸架劃界提交申請的時間。有專家預測,未來幾年,在南海問題上的爭端會更為公開化,我國應該加緊研究、對策、展開工作。
1946年12月,中國政府官員及海軍官兵接收南沙群島時在太平島上攝影紀念,並豎立石碑,重申主權。
我國外交部3月11日表示,美國海軍監測船「無瑕號」日前違背有關國際法和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中方許可在南海中國專屬經濟區活動,中國已就此向美方提出嚴正交涉。圖為美國海軍提供的美海軍監測船「無瑕號」的資料照片。新華社/美聯社南海爭端都包括哪些問題,我國對此持怎樣的態度,如何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問題,記者採訪了國際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楠來先生。
南海爭端的類型多、涉國多
劉楠來說,南海爭端概括地講有三個方面:一是島嶼的領土主權之爭,二是海域的劃分,涉及國家的主權權利與資源,三是南海航行的問題。
我國與南海周邊的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東盟國家有島嶼領土歸屬和海域劃分的爭議,在航行方面還涉及美國、日本等國。所以,南海問題是具有複雜性的,爭端的類型多,涉及的國家多。
南海問題的由來和現狀
劉楠來說,關於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問題,要從歷史和國際法兩個角度來看。而評論歷史依據也要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
南海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從秦漢發現以來,歷代中國人都去南海活動,進行開發。有資料記載,南海諸島在唐代就已列入中國的版圖。明代也將南海納入行政管轄,派官員去巡視。上世紀二三十年代,日本和法國人曾來這裡進行經濟開發活動,當時,中國政府提出了交涉。二戰中日本侵佔南海諸島,戰後中國政府收回,派出了軍艦、官員,將南海歸入廣東省管轄。在國際法上,這種行為就是行使主權的表示。當時,周圍的國家沒有提過異議。1958年,中國政府發表領海聲明時曾明確宣告南海諸島是中國的領土,對此,越南范文同總理表示贊同。但之後,情況有了變化。
1945年,國際社會開始建立大陸架制度,當時主要是指水深200米以內的海底區域,這是美國提出的。1958年,聯合國制定了《大陸架公約》。與此同時,拉美國家又提出了200海裏海洋權的要求。1973年開始的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討論了大陸架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大陸架按照大陸的自然延伸原則確定,同時,沿海國有權建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位於領海以外,不是沿海國領土的一部分,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對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以及對海洋科學研究、環境保護、建設人工島等事項的管轄權,被認為是沿海國管轄海域的一部分。而領海處於國家主權之下,但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島嶼作為一國的陸地領土,可以有12海里的領海和毗鄰區,其中能夠維持人類生活的島嶼還可以有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
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後期,菲律賓的一個叫克洛瑪的人,把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說成是「無人島嶼」,主張對它們實行佔有。但總的來說,在1968年聯合國的有關資源機構發表南海有豐富的石油資源的報告之前,南海的形勢還是比較平靜的。而在這一報告提出後,南海周邊國家就紛紛提出對南海島嶼的主權要求,並採取行動佔領島嶼。這樣,就發生了與我國的領土爭端了。
按照海洋法陸地統治海洋的原則,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有島嶼就有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島嶼的歸屬是根本問題。南海周邊國家侵佔南海部分島礁一旦得逞,它們也就可以在這些島礁周圍主張自己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而由於我國所有的南海諸島與這些國家的海岸以及它們企圖侵佔的島礁之間的距離在許多地方都不超過400海里,所以在我國和這些國家之間還存在眾多複雜的海域劃界問題。特別是在它們侵佔得逞的情況下,海域劃界問題的解決就更為困難。
值得注意的是,與我國爭奪南海諸島的國家已開始在他們侵佔的海域大規模地開發勘探油氣資源,而這些資源都是不可再生資源,一旦被它們採掘殆盡,我國以後即使將這些海域收回,其價值也將大受影響。
再有就是南海的航行問題。南海的戰略地位很重要,位於東北亞通向印度洋、中東、歐洲的海上交通必經之處,是我國海上貿易的生命線,也是美、日等海上強國竭力控制的海域。
美國在1995年專門對南海問題發表聲明,表示美國在南海享有利益,要求保證美國在南海航行自由。
美艦無瑕號這次在南海活動,藉口就是在「國際水域」可以自由航行和測量。劉楠來說,這明顯的是在混淆視聽。美艦是在我國的專屬經濟區內進行偵察活動。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外國船舶包括軍艦在他國專屬經濟區內有航行自由,但在行使這一權利時應顧及沿海國的利益特別是安全利益。無瑕號搞偵察間諜活動,危及我國的安全,我國當然有權加以干擾和監督,並可採取其它行動。
我國對南海問題的態度
劉楠來介紹說,南海諸島及其周邊海域(這裡應是指領海)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我國還可以在其中較大的島嶼周圍劃定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其他國家應當尊重我國的這些權利,而不能侵犯。周邊國家的管轄海域與我國的管轄海域發生重疊的爭議,需要通過協商談判來解決。
我國早就提出,應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根據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通過協商談判,和平解決。南海爭端的主張在爭端解決前,可以先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解決南海爭端的途徑
劉楠來說,解決國與國之間的爭端通常有三種方法,戰爭方法,政治方法,法律方法。
在20世紀前,用戰爭手段解決爭端被認為是合法的手段。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已經禁止使用戰爭作為解決爭端的方法。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更明確規定在國際關係中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必須使用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只有在自衛和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這兩種情況下才可以使用武力。我國一貫實行和平外交政策,所以採取戰爭手段解決南海問題是不可取的。
政治方法主要是指協商談判,這是國際社會用來解決爭端的基本辦法。這也是我國確定的解決南海問題的基本辦法。但從實踐看,用這個辦法不是很容易。目前,我國與其他國家還沒有正式開始南海問題的談判。
法律方法又分兩種。一是國際仲裁。根據1899年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國際上設立了常設的仲裁法院,設在海牙的和平宮,與聯合國國際法院在一起。爭端當事國可以協議組成一個仲裁法庭。仲裁庭做出的仲裁是有約束力的。這方面有不少成功的例子。二是通過國際法院的國際司法解決。聯合國國際法院是二戰後根據《聯合國憲章》成立的,有15個法官,是由聯合國大會、安理會選定的。從實踐來看,有不少國家都將有關爭端提交國際仲裁或國際司法解決,並接受其裁決結果,認為這是一種比較公平的解決爭端的方法。我國至今不主張把涉及國家主權和領土等方面的爭端提交第三方裁決解決。隨著主客觀形勢的變化,我個人認為,將來未必不可以考慮,利用法律方法來解決南海爭端。現在要研究它的可能性,並為此開始各方面的準備工作。
[相關新聞]外交部發言人就越南任命所謂「黃沙島縣」人民委員會主席答記者問
4月28日,外交部發言人姜瑜就越南任命所謂「黃沙島縣」人民委員會主席答記者問時表示,中國對西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有記者問,據悉,越南於4月25日舉行儀式,正式任命「黃沙島縣」人民委員會主席。請問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姜瑜說,中國對西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越對西沙群島不存在爭議。越方上述做法是非法和無效的。中方已就此嚴正向越方表明立場。
[背景鏈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
(1996年5月15日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同時聲明如下:
一、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2月25日施行)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年6月26日施行)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依本國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足二百海里,則擴展至二百海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選摘)
第四條領海的寬度
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十二海里的界限為止。
第十七條 無害通過權
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獨著和主編《國際海洋法》、《國際法》、《發展中國家與人權》、《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國際刑法問題研究》等專著和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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