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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和私權的區別

公權和私權的區別

  公權就是公權力,就是權力,權力是社會授予的,是公民讓渡的。私權就是私權利,就是個人的權利,權利是天生的,不可剝奪的。比如人身自由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是別人不可剝奪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有時,私權利不僅是指個人,企業和公司也是私權利。上海自貿區實行負面清單式管理,就是對於私權利列明不可以做的事情,其他都可以做,叫做法無禁止即可行。隨著負面清單的升級版的出台,私權利在擴大,公權力在縮小,這就是改革的意義。如果改革的進程是公權力一天天增加,那就是改革的失敗。

  如果私權利事事都要批准,那人們就無法生活,走路時我該先邁出那條腿?但公權力就不同,它實行正面清單式管理,只有清單上規定的事情才可以做,否則就是違法。以為公權力可以創新,變化新花樣,那是創設權力,也是違法。因為公權力背後是強制力,私權利無法與之對抗。

  有一日,網上發帖說,廣東惠州警方對嫌犯膠帶封嘴,稱防止串供。讓大家評論。我發帖說,「對於私權來說,法無明文禁止即合法。但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明文規定即違法。所以用膠帶封嘴是違法行為。因為沒有那一條法律規定,可以用膠帶封嘴作為戒具」。

  有網友回帖說:「站在法律的角度贊同你的觀點,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但是站在刑事偵查的角度,有時稍微便宜行事,掌控在一定的限度內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理論與實踐的距離是無法迴避的」。

  有支持我的帖子:「是的。公權利需要監督,私權利需要不違法」。

  有不同意的帖子:「對於慣偷就應該這樣,要是讓他們竄了供案子就難審了。他們身上平時都有兇器,你說說怎樣用文明的方式審他們」。

  好像是警察的帖子:「好像對警察該用什麼動作、招式來抓捕犯罪嫌疑人,法律也沒有您理解的所謂明文規定!法律有沒有規定和法律有沒有細化規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立法是否需要細化某類行為規則也要視情況而定,否則公職人員基本不用幹活了」。

  有威脅的帖子:「去火星吧!大哥!地球是很危險地」!

  反駁的帖子:「也沒有法律是明確規定不可以用膠帶」。

  在我們的法律意識中,只有殺人償命,欠賬還錢。別的都是不甚了了。遇到事,大家在那裡吵來吵去,誰也不去查一查法律,只是計較說話人的態度,不管事情的本來面目。比如,大家都以為,認罪態度好就可以減刑,不認罪或者無罪辯護就會加刑。這種意識完全違背了國際上公認的不得自證有罪的法律的基本原則。

  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但是,這裡面有堵住嘴巴的膠帶嗎?

  一個社會是各種利益的綜合體,不可能沒有衝突。法學家江平把利益衝突分為三個層面:私權跟私權的衝突、公權跟公權的衝突、公權跟私權的衝突。他認為,私權跟私權的衝突不可怕,只要有一個公正的法院就足以解決。公權跟公權的衝突後果很嚴重,但在中國這種衝突不可怕,因為有共產黨的統一領導。只有公權跟私權的衝突才是當下中國最重要的衝突,最值得關注。

  江平還認為,公權和私權的衝突是轉型時期不可避免的現象。我們跨進了市場經濟時代,但距完全的市場經濟還有一段距離,這就註定了一方面國家干預仍較廣泛,一方面公民的權利意識又在不斷增強。這種情況下,一旦公權越界,必然遭遇私權抵制。

  江平強調,要正確處理公權與私權的衝突,就必須堅持一個基本原則:對於公民的私有財產,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否則任何人無權剝奪或者限制。那麼,法律是否完備就顯得至關重要了,而相關法律規定往往不乏粗疏。比如什麼是社會公共利益頗為含混,不免給人以假社會公共利益的名義搶奪公共資源,侵犯私人財產的空間。因此,準確界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就顯得非常緊迫。必須把部門利益、小集團利益跟社會公共利益區別開。另外,對於受到公權侵害的老百姓,應該有救濟渠道。

  那麼什麼是公權,什麼是私權?「公權」是「私權」的對稱。江平說:法治的核心問題是兩個權:權力、權利。權利是私權利,而權力是公權力。改革的方嚮應當是什麼?當然是不斷擴大私權,公權不斷被約束。如果背離了這個原則,公權力不斷擴大,私權利越來越縮小,怎麼能夠叫改革呢?

  西方法學家所指的公法上確認的權利。公權與私權的劃分標準同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相聯繫。公法與私法劃分,最早是由羅馬帝國法學家烏爾比安(約公元170—228)提出。他認為規定國家之事、保護國家利益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和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顯然,在此所指由公法規定和保護的國家之事、國家利益即為公權。

  在11世紀的歐洲,各國已先後進入封建社會,關於國家權力的「公」的觀念已開始與非國家權力的「私」的範疇相分離,但這種「私」的範疇仍含有「公」的政治因素,並未完全與國家權力的「公」的因素徹底隔斷。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在歐洲各國,隨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徹底分離,公法與私法的區別顯而易見,公法即成為政治國家即公權力的法,私法成為市民社會即私權的法。對於公權的理解有不同觀點,如,有的認為公權是關於公益方面的各種權利;有的認為公權是關於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權利。通常是把公法上確認的權利稱為公權。有的還把公權具體分為國家的公權和公民的公權。

  私權不僅僅是公民的財產權,權的內容要比財產權更多。私權也不只是作為公民的個人的權利。 私權是公民、企業以及社會組織甚至國家,在自主、平等的社會生活、經濟生活中所擁有的財產權和人身權。不僅公民的權利是私權,企業的權利也是私權,一些社會組織,如團體、協會也有私權,當國家不以公權身份出現來參加民事活動時也擁有的是私權。

  具體而言,私權包括:公民財產權(物權、債權、繼承權、知識產權中的物質收益權),公民的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等),企業的財產權和商譽權等,社會組織的財產權等,國家的國企財產權、國家債權等。所有這些私權各自都是自主、獨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私權社會(市場經濟是私權社會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公權是服務於私權社會,調整私權社會中的關係和矛盾的,公權的擁有者是具有政治權利的公民和這些公民們選舉、組織的國家。因為,私權社會中的公民和組織有些事情自己做不好,比如社會治安、經濟秩序、糾紛仲裁、公共建設和公共福利等一堆有關公民、組織的公共利益之事。國家就是為公民、組織來做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權力就是公權,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經濟、文化、社會的行政活動。 可見,私權並非是「小」的、「私」的,而恰恰是「多」的、「廣」的、「本」的。它是正常地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和企業、社會組織的各種「生活」權利,它們是自主、自由、平等的,正常狀況下不需要公權介入。只有出現了私權的被侵害、違法和衝突時,才由公權來幫助保護、裁決、制裁。

  從法理上講,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公民和私權個體就可以為。國家的組成是公民出讓自己的一部分權利,授予管理者用於維護全體公民的福祉和社會秩序,這便是公權的由來。公權來自於公眾自應為公眾利益服務,而每一位公民對公權的尊重自然也就是對他人、對自己私權的尊重。但是敬畏公權與敬畏執行公權者是兩回事,就像對真理的崇拜與崇拜掌握真理的人不可同日而語一樣。

  確實公權在許多情況下是從整體利益、更高利益的角度去考慮和行使的,但公權力的行使又脫離不了行使權力的人。基於監督的不力、缺位和人性的缺陷,執行者在履行公權時侵佔私權、公權私用的行為並不鮮見。公權力的行使也會有決策失誤,也會有地方利益,也會有尋租現象。政府機關和其他形形色色的管理者,往往以「救世主」自居,「子民」和「父母官」等概念,更是深刻地表現了中國社會公權與私權的不平等,由此導致公權隨意侵犯私權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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