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邏輯」的歷史與未來——《數理辯證邏輯導論》讀後感

「辯證邏輯」的歷史與未來——《數理辯證邏輯導論》讀後感【作 者】王路【作者簡介】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一個確切的歷史事實是:黑格爾的邏輯學就是辯證法,後經馬克思的改造,成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核心內容;恩格斯曾經使用過「辯證邏輯」這個概念,用它來稱謂黑格爾的邏輯學。因此,辯證法與「辯證邏輯」一定關係密切。我國學術界有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現象:許多研究哲學的人都注重辯證法,而不怎麼重視辯證邏輯;倒是邏輯界有一些人一直在研究辯證邏輯,但是他們卻不注重辯證法。近年來,在我國辯證邏輯的研究中,除了依然像過去那樣研究以外,出現兩種比較顯著的現象,一種是把辯證邏輯的研究納入科學方法論的範圍,甚至不再稱其為辯證邏輯,而叫作辯證思維論;另一種是應用現代邏輯方法進行所謂辯證邏輯形式化的研究。1995年出版的的趙總寬先生所著《數理辯證邏輯導論》一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出版。以下簡稱《導論》),比較有代表性地體現了後一種現象。讀過《導論》之後,我感到,辯證邏輯形式化的研究主要存在新老兩個問題。新問題是現代邏輯方法的應用和與此相關的問題。首先,過去的辯證邏輯研究總是要對辯證邏輯與辯證法做出區別,而現在,除了這種區別以外,還要區別數理辯證邏輯與數理邏輯。其次,要把辯證邏輯形式化,這樣一個工作能不能做到?從過去的有關論述來看,辯證邏輯包含的內容之博、覆蓋的範圍之廣、展示的能量之大,似乎沒有什麼局限性可言。過去辯證邏輯所論述的許多東西,比如量變質變規律、對立統一規律、否定之否定規律等等,都是很有道理的。但是這些東西遠遠超出邏輯的範圍,是邏輯根本不研究的東西,因此它們所涉及的問題也是邏輯所無法解決的。很難想像如何把這樣的東西也進行形式化。看一看今天現代邏輯的成果,我們清楚地知道形式化的作用和能量。如果辯證邏輯也可以得到形式化,形式化的作用簡直是不可思議!退一步說,即使辯證邏輯可以形式化,那麼它還能不能叫辯證邏輯?就是說,過去通常所說它具有的那些作用和力量還在不在?過去通常認為它能夠解決的那些問題還能不能解決?假如經過形式化以後,這些作用和力量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真能夠保持不變,那麼它還叫不叫邏輯?這些問題無疑是值得認真考慮的。但是我在這裡卻更想討論辯證邏輯中一直存在的一個老問題,這就是辯證邏輯的來源以及總是與它聯繫在一起的所謂低級和高級的比喻問題。因為這個問題在我國,不僅在邏輯界,而且在哲學界,影響都是很大的。《導論》認為,黑格爾的《邏輯學》「是近代的第一本邏輯著作,其體系也是近代的第一個辯證邏輯體系」(第2頁), 馬克思和恩格斯「創立了恩格斯所命名的唯物主義『辯證邏輯』理論」(第4頁)。 這個觀點乃是我國從事辯證邏輯研究者的一個根深蒂固的認識。它由來已久,主要的依據是恩格斯的論述。具體地說,一個根據是,辯證邏輯是研究人類辯證思維的科學,而「恩格斯最早明確地把這種邏輯稱之為辯證邏輯」(《中國大百科全書·哲學》第1卷,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7年版,第49頁);另一個根據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談到形式邏輯和辯證法的一段話。此外還有列寧的一些論述。為了能夠比較清楚地探討所謂低級和高級的問題,我們首先仔細地分析和理解恩格斯的有關論述。恩格斯提到「辯證邏輯」是在《自然辯證法》中。這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在恩格斯生前也沒有發表。其中在「札記和片段」部分,有一部分是專門關於「辯證法」的,它又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辯證法的一般問題。辯證法的基本規律」,第二部分是「辯證邏輯和認識論。關於『認識的界限』」。在含有「辯證邏輯」這個名稱的部分中,恩格斯論述得非常廣泛,只是在「關於判斷的分類」這一節下談到「辯證邏輯」:「辯證邏輯和舊的純粹的形式邏輯相反,不像後者滿足於把各種思維運動形式,即各種不同的判斷和推理的形式列舉出來和毫無關聯地排列起來。相反地,辯證邏輯由此及彼地推出這些形式,不把它們互相平列起來,而使它們互相隸屬,從低級形式發展出高級形式。」(《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5—546頁)接著,恩格斯談到黑格爾關於判斷的劃分,即實然的判斷、反思的判斷、必然性的判斷和概念的判斷。他認為,在黑格爾的《邏輯學》中,這種分類的內在的真和內在的必然性可以看得明明白白。他通過舉例的方式進一步說明了這個問題。a)摩擦是熱的一個源泉。b)一切機械運動都能借摩擦轉化為熱。c)在每一情況的特定條件下, 任何一種運動形式都能夠而且不得不直接或間接地轉變為其他任何運動形式。恩格斯認為,a)是實然的肯定判斷,它的形成不知道用了多少年;在a)的基礎上,b)的形成用了幾千年,這是一個全稱的反思判斷;在b)的基礎上,只用了3年,就形成了c),這是一個概念的判斷,並且是必然的判斷,是判斷的最高形式。這樣,他通過上述例子說明,人的思維形式是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因此,「表現在黑格爾那裡的是判斷這一思維形式本身的發展,而在我們這裡就成了對運動性質的立足於經驗基礎的理論認識的發展。由此可見,思維規律和自然規律,只要它們被正確地認識,必然是相互一致的」(同上書,第547頁)。我們看到,在恩格斯的這些論述中,確實提到了「辯證邏輯」,確實談到黑格爾的邏輯,而且這大概是恩格斯明確談到辯證邏輯的唯一段落,因此值得認真分析。我的問題是:恩格斯是在什麼意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有一點是比較明確的:他把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相對照。但是,他為什麼在形式邏輯的前面加上「純粹」這樣一個修飾呢?自康德以後,就有了形式邏輯的說法,而且形式邏輯等同於邏輯。但是,並沒有「辯證邏輯」的說法。自黑格爾的《邏輯學》問世以後,特別是經過馬克思的解釋,「辯證法」這個詞有了明確的、不同於過去的含義,但是仍然沒有「辯證邏輯」的說法。因此當恩格斯把黑格爾的邏輯稱為辯證邏輯並且把它與形式邏輯相對照時,實際上就是把辯證邏輯與邏輯相對照。那麼,他為什麼要說「純粹」的邏輯呢?按照這種說法,是不是我們至少可以理解,他的意思是說,形式邏輯是純粹的邏輯,而他所謂的辯證邏輯不是純粹的邏輯呢?所謂「純粹」,當然可以作「真正的」來理解,因此,他的意思會不會是說,形式邏輯是真正的邏輯,辯證邏輯不是真正的邏輯呢?我認為,這樣的理解大概是不會有什麼問題的。還有一點是比較明確的:恩格斯這裡所說的主要是黑格爾的思想,特別是他的《邏輯學》中的思想或與之有關的思想。因此會不會有這樣的可能:黑格爾稱自己研究的東西是邏輯,恩格斯既然論述它,當然也就跟著這樣稱謂了呢?如果是這樣,那麼這裡的「邏輯」不過就是黑格爾意義上的東西。既然黑格爾口口聲聲批判形式邏輯,聲稱要發展邏輯,恩格斯當然知道他的邏輯與過去的邏輯根本不同,特別是,恩格斯認為黑格爾研究的主要是辯證思維,其最主要的精神和特徵就是辯證法,因此會不會有這樣的可能:恩格斯不過是把「辯證的」作形容詞來修飾黑格爾的邏輯呢?我認為,這樣不會對理解恩格斯的論述帶來任何麻煩和問題,因為,辯證的邏輯與形式的邏輯不同,形式的邏輯是純粹的,辯證的邏輯不是純粹的,二者是有根本區別的。但是這樣一來,所謂「辯證邏輯」也就沒有什麼特殊的意義了,它不過是恩格斯對黑格爾的所謂邏輯的一種稱謂。 特別應該指出的是,以上我的理解都是根據中譯文提供的翻譯做出的。就是說,我是按照國內學界的引文來理解的。但是,如果我們看一看原文,我們就會發現,上述中譯文可能會給我們造成一些誤解。在原文中,「辯證」(dialektisch)是個形容詞,修飾「邏輯」, 「形式」( formell )也是形容詞, 修飾「邏輯」, 但是「純粹的」(bloss)不是形容詞,而是副詞,它修飾的是「形式的」這個形容詞。(F. Engels:Dialektik der Natur,Dietz Verlag Berlin,1955,s.237)這樣來看,恩格斯的話也可以翻譯為:「辯證的邏輯和舊的純(粹)形式的邏輯相反,……」這樣,他實際上是用了兩個不同的修飾來區別黑格爾的邏輯與以前的邏輯,把「辯證的邏輯」與「純(粹)形式的邏輯」相對照,也就是說,黑格爾的邏輯與以前的邏輯不同,不是「純(粹)形式的」,而是「辯證的」。這樣似乎就可以有兩種理解,其一:「辯證的邏輯」沒有什麼特殊的意義,不過是對黑格爾的邏輯的一種稱謂;其二:「辯證的邏輯」好像是有意義的,是與「形式的邏輯」不同的邏輯。但是應該看到,這裡的結論從中譯文是得不出來的。我認為,這裡最值得注意的並不是恩格斯用了什麼形容詞,而是應該看到,恩格斯絕不是在建立什麼邏輯體系,也不是對邏輯這門科學進行專門的分析和研究,而是在專門探討「辯證法」這個問題。這才是問題的要害。黑格爾是辯證法大師,恩格斯研究他的思想,談論他的《邏輯學》,這是非常正常的,特別是,恩格斯的這些論述只是一些筆記,而不是正式發表的完整的論文,因此似乎也可以這樣理解:「辯證邏輯」只是一種隨機性的表述方式。這是對黑格爾的《邏輯學》中講述的東西的一種稱謂,而不是恩格斯對邏輯這門科學本身的看法。雖然研究和論述辯證邏輯的人都認為恩格斯最先提出了辯證邏輯,但是他們在論述恩格斯關於辯證邏輯的思想時,往往引用的不是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中的上述論述,而是他在《反杜林論》中的話。下面我把經常引用的恩格斯的兩段話完整地摘引如下:「下面的事實也足以說明杜林先生完全不懂辯證法的本性,他認為辯證法是某種單純證明的工具,正像由於狹隘的理解可以把形式邏輯或初等數學看成是這樣的工具一樣。可是甚至形式邏輯也是尋找新結果的方法,由已知探尋未知的方法;辯證法也是這樣,只不過是更高級得多罷了;而且,由於辯證法突破形式邏輯的狹隘界限,因而在自身中包含著更廣大的世界觀的萌芽。在數學上也有類似的關係。初等數學,即常數的數學,至少就總的說來,是在形式邏輯的範圍內活動的,而變數的數學——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積分——按其本質來說也不是別的,而是辯證法在數學方面的應用。在這裡,單純的證明同這一方法在新的研究領域內多方面的運用相比較,肯定地退居次要的地位。可是高等數學中從微分學的最初的一些證明開始,幾乎所有的證明,從初等數學的觀點來看,嚴格地說都是錯誤的。同樣,像在這裡似的要用形式邏輯去證明辯證法領域中所獲得的結果,情況也必然如此。」(恩格斯:《反杜林論》,吳黎平譯,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44—145頁。這段引文中的黑體為引者所注;在下文中,這段引文稱為[引文1])「從全部以前的哲學中,還保存獨立意義的只有關於思維及其規律的科學——形式邏輯和辯證法。其他一切都歸屬於自然的和歷史的實證科學之中了。」(同上書,第25頁。這段引文在下文中稱為[引文2])[引文1]中的黑體部分是人們經常引用的, 而其他部分幾乎從不被引用。在恩格斯的這兩段話中,非常清楚、沒有歧義的有三點。第一,他把形式邏輯和辯證法對照著來談。第二點,他認為辯證法是高級的。第三,他沒有使用「辯證邏輯」這個術語。但是,國內引用這段話的人幾乎無一例外地認為,恩格斯這裡是把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相對照,並且認為形式邏輯是低級的,辯證邏輯是高級的。我認為,這樣的理解是很成問題的。具體地說,只有恩格斯這裡所說的辯證法就是指辯證邏輯,這樣的理解才可以說是有道理的。問題是,辯證法是不是等於辯證邏輯?(這裡涉及許多問題,比如,在列寧關於辯證法、認識論和邏輯的統一的著名論述中,辯證法是不是就是指辯證邏輯?)人們在這個問題上似乎是從來也不加思考的,好像恩格斯提出了「辯證邏輯」,這裡論述的肯定就是辯證邏輯。我的問題是,能不能這樣肯定?我們知道,恩格斯之所以沒有完成《自然辯證法》這部著作,起初是因為他中斷了這部著作的寫作,後來又忙於整理馬克思的《資本論》的遺稿。而他最初中斷《自然辯證法》的寫作,主要就是為了寫《反杜林論》,因此,《反杜林論》與《自然辯證法》是差不多同時期的著作。也就是說,關於辯證法的基本看法,在這兩部著作中不僅是一致的,而且差不多應該是一樣的。如果說它們有什麼不同,那麼只能是:《反杜林論》是正式發表的著作,因而無論是從思想表達的嚴謹,還是從術語使用的準確方面來說,它肯定比《自然辯證法》好得多;《自然辯證法》是未發表的札記和筆記,因此,從思考的成熟方面講,它可能不如《反杜林論》。所以,探討恩格斯同樣的思想,依據《反杜林論》的論述顯然要比依據《自然辯證法》中的論述可靠得多。我認為,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不使用「辯證邏輯」這個概念,而使用「辯證法」,絕不是隨意的。它證實了我的上述理解,即「辯證(的)邏輯」很可能是恩格斯在寫札記和筆記時一個即興的、臨時性的用語,因此並不是他的一個正式的學術用語。如果「辯證邏輯」是他的正式的、有意識創造出來的、具有特定含義的學術用語,那麼為什麼在同時期正式發表的著作中,在探討和論述相同問題的地方,恩格斯會不使用它呢?讓我們換一種方式來理解:假定這裡說的「辯證法」就是「辯證邏輯」。也就是說,即使這裡說的與《自然辯證法》中的表達是一致的,那麼它說明的是什麼呢?我認為,「形式邏輯是低級的,辯證邏輯是高級的」,這不過是一個比喻,並沒有說明具體的問題。換句話說,恩格斯用這個比喻是為了更形象地說明辯證邏輯比形式邏輯用處更大。它的結果也只能是使人感覺到這一點。至於說從根本上說明具體問題,比喻是沒有什麼用的。因此可以說,這個比喻其實是不重要的,重要的實際上是恩格斯關於辯證邏輯和形式邏輯在具體用處方面的差異的說明。因此我們可以完全不考慮恩格斯的這個比喻,而認真思考他是如何具體論述這兩種邏輯的差異的。在這段話中,可以看得比較清楚的有三點:第一,辯證邏輯「在自身中包含著更廣大的世界觀的萌芽」;第二,形式邏輯是「單純的證明」,而辯證邏輯是「在新的研究領域內多方面的運用」;第三,企圖用形式邏輯來證明辯證邏輯領域所獲得的結果,這是錯誤的,也就是說,形式邏輯根本證明不了辯證邏輯領域所取得的結果。第一點出現在人們經常引用的部分,而第二點和第三點出現在一般不被引用的部分。我想問的是:這三點不同說明了什麼?更確切的問題是:「世界觀的萌芽」是什麼意思?「新的研究領域」是什麼意思?「辯證法領域」是什麼意思?我的理解是,第一點說明辯證邏輯至少是與世界觀方面的問題有關,而形式邏輯與世界觀方面的問題沒有關係;第二點說明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研究的東西屬於不同的範圍,因為所謂「新的領域」就是以前沒有的領域,因此絕不是形式邏輯研究的領域,也就是與形式邏輯所研究的不同的領域;從第三點來看,恩格斯沒有說辯證邏輯是不是可以證明形式邏輯領域的結果,但是他明確地說,形式邏輯不能證明辯證邏輯領域的結果,這也說明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屬於不同的領域。聯想到在《自然辯證法》中,恩格斯把「純(粹)形式的」邏輯與「辯證的邏輯」相對照,可見恩格斯並不認為它們是一回事。 此外也可以說,這裡恩格斯實際上是在為辯證邏輯進行辯護。僅從其第三點來看,恩格斯實際上是認為,形式邏輯根本證明不了辯證邏輯領域所取得的結果。我認為,恩格斯的這個論證是非常正確的。因為,形式邏輯確實解決不了辯證邏輯領域裡的問題,它解決不了與「世界觀」有關的問題,也解決不了有關自然和歷史的問題,因為它只考慮純粹形式方面的問題,對涉及內容的東西從不考慮,而世界觀、自然、歷史等這些問題都涉及內容,因此都超出形式邏輯的能力範圍。但是我想反問:辯證邏輯能夠證明形式邏輯領域裡的問題嗎?對於這個問題,恩格斯沒有說。因此我們也就不能說他認為能。我則認為它不能。具體地說,形式邏輯提供了一套方法,只要滿足這套方法,那麼從真的前提必然得出真的結論。這樣的問題辯證邏輯根本解決不了。因此,我們同樣可以說,企圖用辯證邏輯來證明形式邏輯領域所獲得的結果,這是錯誤的,也就是說,辯證邏輯根本證明不了形式邏輯領域所取得的結果。但是,我並不因此就認為形式邏輯比辯證邏輯高級,我只是認為,辯證邏輯不是形式邏輯,它所研究的東西與形式邏輯研究的東西不同,屬於不同的領域。因此,我認為,如果辯證法不等於辯證邏輯,那麼恩格斯在這裡論述的就不是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的差異,而是辯證法與形式邏輯的差異。而且,即使這裡說的辯證法等於辯證邏輯,從恩格斯所論述的它與形式邏輯的差異來看,它也不是與形式邏輯同屬於一個領域。但是,從[引文2]來看, 恩格斯似乎又認為形式邏輯與辯證法屬於同一個領域,即它們是「關於思維及其規律的科學」。或者說,他認為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屬於同一門科學,但是屬於不同的領域。「研究思維及其規律」是中世紀以後逐漸形成的關於邏輯的一般說法,這是一個非常含混的說法。這裡,恩格斯顯然是沿襲了這一說法。總的說來,恩格斯對形式邏輯論述得並不多,而且也比較簡單。但是,他對辯證法的論述卻非常多。比如,他認為,辯證法「主要是從其聯繫上,從其錯綜上,從其運動上,從其產生和消滅上去把握事物以及它們在思想上的反映的」(同上書,第21—22頁);他甚至明確地說:「辯證法不過是關於自然、人類社會和思維的運動和發展的普遍規律的科學。」(同上書,第151頁。這段引文在下文中稱為[引文3])從這些論述可以看出,恩格斯並不認為辯證法是僅僅關於思維的科學。因此僅僅依據[引文2], 很難說明恩格斯把辯證法與形式邏輯看作同屬於一門科學。雖然有關思維的說法很含混,因而說形式邏輯研究思維會有許多問題,但是思維這個概念絕不會含混到包含著自然和社會,因此從來就沒有什麼人會認為形式邏輯是關於自然和社會的運動和發展的普遍規律的科學。我認為,恩格斯的著作並不是每一句話都是非常清楚、非常精確的。但是應該說,絕大部分地方說得還是清楚的。因此,我們至少應該弄明白他說得非常清楚的那些地方,而不應該把他說得非常清楚的地方解釋得含含糊糊。我們絕不應該憑想當然地以為他說過「辯證邏輯」,就可以把他說的辯證法當作辯證邏輯,把他關於辯證法的論述當作他關於辯證邏輯的論述。我們也絕不應該僅憑他一處的一句話就下絕對斷言。實際上,如果分別依據[引文2]和依據[引文3]來論述辯證法,就會有非常大的區別。我們最不應該的就是滿足於他打的低級和高級的比喻,而不對他的具體說明進行詳細的分析和思考。實際上,這樣做產生了很壞的結果。舉一個例子。在我國普遍使用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教材中,講到邏輯的地方很少。但是有一個十分顯著的特點,這就是把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放在一起來講,並且簡單地依據[引文1]把它們的關係比作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係,認為辯證邏輯高於形式邏輯,以此說明形式邏輯的局限性和辯證邏輯怎樣突破形式邏輯的局限性。(參見肖前等主編《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9—443頁;肖前主編《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下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94—597頁)這似乎是自然的,因為專門從事辯證邏輯的人都是這麼說的,而他們又自詡為研究邏輯。問題是,這樣的看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而且對於我在前面論述的那些問題,它根本就沒有考慮過,至少是沒有進行過認真的思考。《導論》與過去的辯證邏輯著作有一個明顯不同,就是它不再一成不變地引用這種低級高級的比喻。這無疑是它進步的地方。但是在論述數理辯證邏輯與經典數理邏輯的關係時,我們仍然可以看出它沿襲過去一些思維方式的老套數。比如它認為,「數理辯證邏輯與經典數理邏輯的根本區別,歸根結底,是由二者所依據的哲學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不同決定的。數理辯證邏輯的哲學背景是辯證唯物主義。……而經典數理邏輯基本的哲學背景是分析哲學」。(第17頁)且不論這裡的疏漏,因為分析哲學是現代邏輯產生以後才發展起來的,我們至少可以問:《導論》當然可以自稱以辯證唯物主義為背景,但是憑什麼而且為什麼說經典數理邏輯的背景就是分析哲學呢?這裡實際上仍然是在像過去那樣進行比較。又比如,《導論》認為,數理辯證邏輯與經典數理邏輯存在著「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學科性質和所起作用諸方面」(第15頁)的區別,而且是「本質區別」(同上)。僅以對象方面的區別為例,《導論》認為:「二者都以思維形式結構及其規律和方法為研究對象,都主要研究有效推理論證及其規律。數理辯證邏輯是經典數理邏輯的交叉系統。經典數理邏輯演算的非實質蘊涵定理集是數理辯證邏輯演算的子系統或基礎,有些經典數理邏輯的公理、推理規則和定理也是數理辯證邏輯的公理、推理規則和定理,但不包含由實質蘊涵所導致的一些違反直覺的定理,如實質蘊涵怪論,而數理辯證邏輯的擴充部分又增加了數理邏輯所不研究的定理。這些新增加的定理,在經典邏輯系統中是不可證的。在其擴充部分中,排除了與實質蘊涵怪論類似的違反直覺的定理。」(第15—16頁)在這一段論述中,有許多令人不明白的地方。首先,什麼是「經典數理邏輯」?按照一般通常的理解,經典數理邏輯就是指一階邏輯。一階邏輯包括命題演算和謂詞演算,命題演算部分處理的命題聯結詞包括蘊涵,這種蘊涵為了與其他蘊涵相區別,一般也叫實質蘊涵。所以,經典數理邏輯只包含關於實質蘊涵的定理,以及關於量詞(謂詞演算)的定理。這樣,「非實質蘊涵定理集」指的是什麼就是不清楚的。也就是說,「經典數理邏輯」的概念不清楚,「經典數理邏輯演算的非實質蘊涵定理集」這個概念也是不清楚的。而這兩個概念恰恰涉及到數理辯證邏輯的具體內容。其次,如果經典數理邏輯指的不僅僅是一階邏輯,而是一般的現代邏輯,那麼數理辯證邏輯就是一個非常非常強的概念,因為它是「經典數理邏輯的交叉系統」。如果一個邏輯系統能夠是一階邏輯、模態邏輯、時態邏輯、道義邏輯等等的「交」,或者「交叉」(隨便怎麼理解),那麼結果是不敢想像的。真要是有了這樣的系統,難道還有什麼問題解決不了嗎?問題是誰能構造這樣的系統?又有誰能證明它的可靠性和完全性呢?第三,既然數理辯證邏輯包含經典數理邏輯的公理、推理規則和定理,那麼一定包含這些經典邏輯的結果。在這樣的情況下,它怎麼能夠排除像實質蘊涵怪論這樣的定理呢?難道定理不是從公理出髮根據推理規則證明出來的,而是我們任意規定出來的嗎?構造形式系統,特別是邏輯演算系統難道能夠這樣隨意和混亂嗎?這些論述雖然含混模糊,但是有一點是清楚的,即它所考慮和陳述的實際上仍然是過去那種沒有局限性的包羅萬象的辯證邏輯。亞里士多德沒有使用「邏輯」這個詞,但是被公認是邏輯的創始人。黑格爾寫下厚厚兩卷本《邏輯學》,一般卻不被認為是邏輯學家。可見是不是邏輯,並不在於名字,而在於實質。因此,恩格斯隨意寫下的一個「辯證(的)邏輯」,人們固然可以進行研究,卻無論如何也不應該成為教條。我想,有些人可能仍然願意把黑格爾的辯證法稱為辯證邏輯,並且認為這樣的研究就是邏輯研究,而且是更高級的邏輯研究;他們甚至可能仍然會認為這種研究將促進和推動邏輯研究本身的發展。但是我想說:我們應該認真學習一下哲學史。黑格爾不僅是這種研究的偉大的鼻祖,而且也是一面透徹的鏡子。他在所謂研究和發展邏輯的過程中所做的工作,以及他的最初的願望、動機和最終所達到的結果,實際上是非常值得我們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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