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該是什麼樣子? | 我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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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編輯:師文、李欣南、劉小鈴、金今
導語:在西方法學思想史上,曾經出現過許多風格迥異的法學流派。二戰以後,隨著自然法學的復興與新分析法學的產生,西方法學達到了鼎盛時期。尤其是在20 世紀五六十年代,以哈特與富勒為代表的分析實證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之間進行了關於「法律與道德」的數次爭論。發生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哈特與富勒的論戰是法哲學史上關於法律與道德關係問題的第一次直接學術交鋒,是法學史上一次經典論戰,論戰的主題是法律和道德、「實然法」和「應然法」是否可以分離的問題。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西斯主義者罄竹難書的惡性引發了人們對法律規範作用的廣泛關注。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懲治戰犯的紐倫堡大審判中,許多納粹戰犯都聲稱自己在二戰期間的所作所為只是在遵守當時的法律,以此來為自己辯護。按照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這一辯解是有意義的,可是赦免這些戰爭罪犯又令人難以接受。這一「合法作惡者」的困境引發了關於道德和法律關係的激烈論戰。
面對法律實證主義的困境,自然法學者提出了「道德上惡的法律不是法律」的觀點。這一觀點的代表人物朗·富勒(L.L.Fuller,1902- 1978)是美國著名法學家,畢業於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在波士頓擔任律師後,又任俄勒岡、伊利諾、杜克等大學的教授。1939年起任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 1972年退休。《法律的道德性》一書就是集其在哈佛大學講學的內容而成的,是其自然法學說的主要內容的集中體現。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卷首就開宗明義:「本書主要內容是圍繞著對涉及法律與道德之間關係的現有文獻的不滿而展開」。富勒對法律的定義是「使人類行為服從規則之治的事業」。法律分為「應然」和「實然」兩個種類,「應然」應當指導「實然」,只有充分遵循「內在道德」的要求,制定出來的才是正義的法律, 法律對良好秩序的追求和法律本身應當是統一的。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富勒通過對研究現狀的批判,構建出一種新的法律與道德關係格局。
他對「涉及法律與道德之間關係的現有文獻的不滿」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現有的研究對法律的定義忽視了道德的基本內涵,存在「界定道德含義本身上的失敗」;二是沒有深刻分析法律的正義,即在「如何界定對於維持任何法律系統(甚至包括其最終目標被認為是錯誤或罪惡的法律系統)都至關重要的人類努力方向」這個問題上存在很多缺陷。在富勒看來,要真正理解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必須對道德本身的概念加以重點剖析。富勒提出了「法律的內在道德」這一概念,創造性地把道德內化於法律自身的一種特性和要求,拓展了自然法學派的討論範圍。
1願望的道德與義務的道德為了對道德本身的概念進行深入剖析,富勒援引了倫理學中對於道德的兩分法,將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兩類。所謂「義務的道德」,就是最高的道德。「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實現人之力量的道德。」願望的道德是人在發揮其最佳可能性的時候所作出的行為。符合「願望的道德」的行為會受到人們的讚賞;而不追求「願望的道德」的要求的行為也不會受到人們的譴責。而「義務的道德」則與之相反,人們遵守它不會受到額外的讚賞,但是一旦違反它,就會受到譴責和懲罰。「義務的道德」是對人類過有秩序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是基本的、較低的道德要求。在富勒看來,義務的道德就相當於法律, 亦可直接轉化為法律。
2法律的內在道德基於「願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的分類,富勒引入了一個新的概念——法律的內在道德。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的第二章,富勒構建了一個關於立法者雷克斯的法律寓言。雷克斯認為先王的法律存在種種缺陷,下定決心進行改革,但是卻遇到了種種困難,經歷了八次造法的失敗。從這八次失敗的原因中,富勒概括出了構建一套合法性規則體系所必須遵循的八項基本原則: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公開性、法律應當不溯及既往、法律的明確性、法律體系內部應當具有一致性、法律的穩定性、官方行動與法律的一致性。這八項原則就是富勒所主張的法律的「內在道德」,在富勒看來,法律內在道德的這八個要件就是「程序版的自然法」,屬於法治的形式要求,並且使法治成為可能,這其實也是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理論的中心和重心。同時,富勒指出,法律的內在道德註定基本上只能是一種願望的道德,而且法律的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不可分,二者都是法律道德性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立法發展的歷史就是不斷追求法律的內在道德的過程。
哈特對富勒的「法律的內在道德」的理論提出過這樣的反對:「不幸的是,它可能兼容於嚴重的不公。」富勒反駁說,這種可能只是哈特的臆想,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出現因而沒有討論的價值。而且,歷史中也並沒有任何「忠實地堅守法律的內在道德的確可以同殘酷地無視正義和人類福祉結合起來」的案例可供佐證。也就是說,富勒認為,只要遵守了法律內在道德的要求,符合「程序版的自然法」,這樣的法律就是正義的,是法律應有的模樣。
《法律的道德性》一書是富勒自然法觀點的集中表達。在這本書中,富勒突破了以往將道德簡單界定為一種外加於法律的本性或準則的傳統觀念,將道德標準內化為法律自身的一種特性或要求。他從法律本身來探討法律與道德之間必然、內在的關聯,尤其是他提出的法律內在道德的八項基本原則,使法律的道德性問題不再局限於純粹且抽象的應然範疇,而是擴展到了具體且豐富的實踐領域,是自然法領域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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