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嚴打明星艷舞案 主犯被控"用小轎車勾引婦女"
遲志強(資料圖)本文來源:北方網,作者:孫磊,原題:《1984年遲志強因流氓罪被判刑始末》,本文系節選1983,遲志強「艷舞門」始末「遲志強?三個字怎麼寫?」提問題的是南京市檔案館一位年輕的女孩。她甚至沒聽說過遲志強的名字,她不知道這個帥氣的影視小生在上世紀80年代的走紅程度,絕不亞於如今人盡皆知「艷照門」主角陳冠希。從演藝軌跡來看,遲志強和比他小二十多歲的陳冠希有著驚人的相似:年少成名,大紅大紫,卻在事業的高峰因個人的生活問題迅速墜落。陳冠希因「艷照門」成千夫指尚可全身而退,而二十多年前的遲志強則為自己的年少輕狂付了兩年半的牢獄光陰。2008年2月26日,記者來到南京市檔案館,查閱了這份塵封已久的刑事檔案。當這份名為「84刑一字8182號檔案」出現在記者面前時,牛皮紙外殼上「案由」一欄里的「流氓」二字顯得格外醒目,時間一下子被定格在了上世紀80年代。當紅影視小生被「嚴打」1983年9月,正值全國「嚴打」之際。24歲的長春電影製片廠演員遲志強正在河北完縣拍攝電影,這時的他還沒有意識到席捲全國的「嚴打」風暴會和他有什麼關係。那個時候的遲志強是中國最紅的男演員之一,「電影院每個月都有我的戲,《大眾電影》上月月有我。」遲志強這樣形容自己當時的走紅程度。人生之路卻意外地拐彎了。這一天,拍戲之餘,遲志強正和同事在賓館房間打牌,完縣當地曾協助他們拍戲的派出所幹警來敲門,平時和藹客氣的幹警,此時完全換了一種態度。「因為跟這個警察平時很熟悉的,我還開玩笑,咋了?誰得罪你了?他也不搭茬,只說,你出來一趟。我還沒出門,就這麼一探頭:一走廊的公安局警察!齊刷刷的藍制服紅領章一大排!這是幹什麼?我腦子一下子閃現到南京。果然,幹警告訴我,他們接到南京方面的電話:拘捕遲志強。」「當天就把我投到完縣看守所:一個小土房子,裡面已經關了兩個人,地上都是草,一個戴著手銬,另一個在地下坐著,到處都是臭烘烘的。我從那麼高檔的賓館,一下子就被投到這裡。他們倆一看見我很興奮:遲志強!你不是遲志強嗎?你怎麼進來啦?!你都可以想到我當時多丟人。我再一問,這兩個人:一個偷看女廁所,判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另一個,強行摟抱了一個女青年,叫猥褻,判了4年。」和這樣的人關在一起,遲志強有點窩心,但也有點恐慌。「他們還沒跟女的發生實質性的關係呢就這樣了,那我還不得死罪槍斃啊?」幾天後,南京來人了,幾個持槍武警將遲志強押回了南京。遲志強對南京並不陌生,幾個月前,他剛剛在這裡拍完電影《月到中秋》。但在拍電影之餘,他還做了一些事情,一些讓他悔恨終身的事情。他誤入歧途我們從發黃的檔案卷宗中去尋找遲志強當年在南京的行蹤。當記者打開檔案卷宗,赫然看到的就是一張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一共有8名被告人(女性被告一名),年齡在22歲至29歲之間,遲志強位列第三,除他以外,其他7人均居住在南京。判決書中指出:「上述被告人因流氓一案,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不公開審理。」被告人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王某,27歲,捕前系江蘇省級機關某車隊駕駛員,他是這起流氓團伙案的主犯,也是遲志強最終身陷囹圄的關鍵人物。在判決書的文字表述中,遲志強的犯罪行為都是和王某聯繫在一起的。「1983年4月某日晚,王某夥同被告人遲志強及曹某(已判刑)在雙門樓賓館分別與女流氓劉某(另案處理)進行流氓淫亂活動;同年3月某日晚,王某駕駛小轎車夥同遲志強邀女青年陶某乘車兜風,兩被告在車內分別與陶某進行流氓淫亂活動。」「被告人遲志強還在1983年元月至1983年5月間,先後與女流氓陳某、徐某(均另案處理)、劉某以及女青年曹某,進行流氓淫亂活動。在此期間,通過王某認識並猥褻了女青年王某。遲志強後悔自己的行為據記者了解,遲志強在南京拍電影期間,就是王某為他開車,兩人年齡相當,很快就混熟了。遲志強事後回憶說:「我在南京拍電影的過程當中,認識了一些『鐵哥們』、『鐵姐們』,在我的業餘時間,我就跟他們在一起玩。但是後來的發展,就出問題了。」高幹子女的小圈子有一次,遲志強的幾個朋友從外地來南京演出,演出結束要走的時候找遲志強幫忙弄幾輛車送一送。「他們人多,有去機場的,有去車站的。那時候沒私車,我上哪給他們整車去啊?可是我這人又熱情,重朋友,就一口答應了。」遲志強於是找到王某,但是一輛車肯定不夠,於是王某介紹他認識了一個南京軍區的朋友。「是一個比我大10歲的老大姐,據說是部隊領導的女兒,營職軍醫,大高個。」遲志強回憶說。老大姐很爽快,幫他落實了一輛紅旗轎車,一輛上海轎車,兩輛麵包車,氣氣派派地把人送走了。我特別感謝老大姐,要請她吃飯,老大姐也很豪爽,說認識你遲志強,很榮幸!大姐請你!拉著我和司機到她家吃飯,我們3個人,喝了一整瓶洋河大麴。我是個特別不能喝酒的人,但是逞強,也是為了表達謝意,這就喝多了。老大姐是離過婚的人,家裡就她一個,看我喝得也實在是走不了,就不讓走,非留我住她家。她把我扶到她的房間,我只記得司機朝我擠眉弄眼半天,他先走了。我也沒多想,眯眯瞪瞪就睡著了。誰知道沒多久,老大姐鑽我被窩裡了。」就這樣,遲志強得以進入到高幹子弟的小圈子裡。「他們有一伙人經常在一起跳舞,都是一些高幹子女。那時候的風氣還不允許公開搞舞會,但他們經常跳,而且還是貼面舞,今天他家明天你家,到了就說:『跳舞吧。』音樂一放,窗帘一拉,鄧麗君的《甜蜜蜜》就飄了出來,就跳上了。「後來我聽說鄰居的舉報里把我們說得很難聽,說我們一大堆男男女女拉著窗帘,亂搞男女關係、跳光屁股舞等等。但我發誓,我們只是跳跳貼面舞。「還有一次,我們3個男青年一塊兒,開著紅旗轎車,到紫金山,一人帶一個姑娘,都是跳舞時認識的舞伴,牽著手,抱上車,在紅旗轎車裡,一人腿上坐一個。不過是坐了一下大腿——這就是後來報紙渲染成的『聚眾淫亂』。」獲刑四年不管遲志強如何覺得委屈,但法律是無情的,更何況是處於「嚴打」高壓政策下的特殊時期。和他混在一起的哥們兒、姐們兒也都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作為流氓團伙案的主犯,王某被法院認定為「利用其駕駛的公用小轎車多次勾引婦女,姿意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已構成流氓罪。」判決書中對他描述稱:「被告人王某自1981年至1983年間,駕駛小轎車,先後在本市大方巷、夫子廟、大行宮、工藝美術大樓、軍人俱樂部、察哈爾路等處,以乘車觀夜景、兜風為名,勾引並姦汙了女青年劉某、查某、宋某;勾引並猥褻了女青年徐某、蔣某、李某、方某、陳某、龔某等人。」而遲志強和其他被告人也被認定為「各自採用不同手段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惡劣,均已構成流氓罪」。但法院認為遲志強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應給予輕判。1984年5月2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二條和全國人大《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對遲志強等人進行了判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被告則分別被判刑一到五年不等。遲志強因犯流氓罪獲刑四年,刑期自1983年10月18日至1987年10月17日。至此,他的明星路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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