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男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以身試法被判六個月
毒品害人害己,涉毒犯罪對於社會更是有著極大的危害性。珍愛生命、遠離毒品,若因好奇、誘惑以身試毒,迎來的不僅是身心的極度痛苦,還有國家法律的嚴懲。
案情回顧
近日,即墨法院審理了由即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宮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庭審查明,被告人宮某某於2017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期間,在其租賃的廠房內,先後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宮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即墨法院依法判處宮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或者允許他人在自己支配、管理的場所內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將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分成犯罪行為和違反行政法兩種情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6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案例警示我們,遠離毒品,還自己一個健康的身體;除了自己要抵制毒品,同時也勿以身試法召集他人吸毒,應多做一些有意義、積極向上的事情!(通訊員:鄒媛媛)
編輯: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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