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為什麼要持續穩定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為什麼要持續穩定 2014-12-10 54次閱讀

投資者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參與者,積極回報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的立身之本。為讓投資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情況,提振資本市場信心,持續營造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的良好輿論氛圍,本專欄自本期開始將圍繞投資者反映強烈、重點關注的上市公司分紅、回報等熱點問題,分專題陸續刊出系列宣傳文章,希望投資者密切關注。

細心的投資者會發現,今年五月份以來,許多上市公司在修改的公司章程中增添了利潤分配的內容以及發布了《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公司以公開承諾的方式將未來派發現金股利的原則和計劃向投資者披露。其實,從2011年12月開始,新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已出現上述內容,作為一個投資者,您該如何看待這些承諾?又該如何理解這些承諾背後的意義?這些分紅承諾能給投資決策帶來什麼?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為什麼要持續穩定?

在歐美髮達市場中,存在著一批堅持多年持續穩定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如美國的通用電氣持續高水平分紅超過一百年,香港股市的滙豐銀行長期高水平持續分紅等等。這樣的行為給投資者兩個明確的預期:一是投資者預先就可以大概猜到投資哪個股票可獲得現金分紅;二是投資者對未來每年大約可獲得多少現金分紅有大概的估計。這兩個預期對追求穩定收益的穩健型投資者非常重要,因為通過這兩個穩定預期,投資者才可以建立合理的投資規劃,並決定:1.買哪只股票可預期實現現金回報的投資目標;2.以什麼價格買入可以實現預期的股息回報率的投資目標;3.持有多長時間可實現規劃的投資目標。

而在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情況是:一年分一年不分,或是今年每股分一元明年每股分一角。投資者經常面臨著兩個疑問:一是不知道哪家上市公司會進行現金分紅;二是就算知道那家公司派發現金股利,也不知道它要分多少錢。投資者每年只能等著上市公司在公布年度報告(有些在中期報告)時,才能知道其分紅方案,因此往往無所適從,不知道如何選擇投資標的。在這種情況下,廣大投資者都追逐資本利得,穩健型投資者無法培育,新的長期資金也無法引導入市。因此,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持續穩定現金分紅的預期,對於A股引進新的長期資金和投資者個人的理財規劃都意義匪淺。

如何讓投資者產生穩定預期呢?

2011年12月以來,證監會開始督促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司章程中關於現金分紅的內容,其中最重要的是,章程中關於上市公司應進行現金分紅的最低條件及現金分紅最低比例的內容。此外披露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明確在符合現金分紅條件時,2012年-2014年公司的最低現金分紅比例。

以某上市公司為例,公司於2011年12月20日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章程規定:「在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潤為正數且當年末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數的情況下,公司必須進行現金分紅,且以現金形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和未來回報規劃「2012-2014年公司每年進行股利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其中每年以現金形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公司的上述兩個披露是兩個承諾,承諾的含義是:只要公司當年盈利且年末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為正,則公司必須進行現金分紅,且分紅比例不低於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如果投資者對公司盈利情況有大概預期,這樣的承諾可以使投資者對公司的現金分紅金額也有大概預測。

2011年5月,在規範新上市公司的基礎上,證監會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全部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利潤分配的決策機制和程序,確定派發現金股利的最低條件,並督促上市公司出台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確定在符合現金分紅條件時,2012年-2014年公司的最低現金分紅比例。5月份以來,已有大量上市公司按照證監會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並配套出台了《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特別是部分連續三年以上盈利,但未進行過現金分紅的公司也已紛紛修改公司章程和出台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準備通過穩定、持續、可預期的現金股利回報投資者。

深交所對深市上市公司以現金分紅方式回饋股東一直高度重視,從制度上要求上市公司完善現金分紅決策機制,強化對現金分紅相關政策的信息披露,以利於投資者形成穩定的現金回報預期。在2011年度報告披露期間,深交所就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中有關利潤分配政策的相關條款進行審視,如果公司章程未對利潤分配形式、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潤的使用原則等具體政策予以明確的,應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並最遲應提交2011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同時,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在2011年度報告中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包括分紅的決策機制是否完備、調整現金分紅政策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等。在深交所2012半年報通知中,將上述要求擴展到了所有深市上市公司,同時還要求2011年度期末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但未提出現金分紅方案的上市公司,應披露相關未分配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是否已產生收益、實際收益與預計收益不匹配的原因等信息。

這些承諾有效力嗎?

看到這些承諾,投資者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上市公司會說話算話嗎?從約束力上講,這種承諾已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還屬於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需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審議通過,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公開披露這些承諾後,包括投資者、監管層在內的各方市場參與者根據承諾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未來深交所會將上述承諾的執行情況記入上市公司的誠信檔案並對社會公開,這樣可以對上市公司形成了有效約束,能夠改變過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隨意性大的問題。較早時間出台承諾的新上市公司執行情況良好,尚未出現違反承諾的行為。上述舉例的某公司2011年每10股分派現金股利3元,共分配3000萬元現金股利,佔2011年度公司凈利潤的40%以上。

上市公司的承諾值得投資者關注

上市公司的公開承諾將公司未來的分紅規劃向投資者披露,使投資者可以了解上市公司未來派發現金股利的計劃,形成明確預期,投資者便可以根據自身理財規劃來選擇股票。特別是部分現金分紅條件低,現金分紅比例較高的公司尤其值得投資者關注。因為:一方面高比例且持續的分紅說明公司業績穩定,質地良好,創造現金流的能力強。另一方面,高比例而持續的現金股利也更有可能吸引長期投資者持有公司股票。2005年5月開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中證紅利指數,中證紅利指數挑選了滬深交易所中現金股息率高、分紅比較穩定、具有一定規模及流動性的100隻股票作為樣本,以反映A股市場高紅利股票的整體狀況和走勢。對比2005年5月以來的上證指數和中證紅利指數可以發現,中證紅利指數超額正收益高達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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