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流浪乞討問題的法理學思考
摘 要:改革開放後的新中國,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高,社會管理及福利保障制度不斷完善,流浪乞討現象已經逐步淡出了人們的視野,但是並未徹底消失。值得探討的是,在北上廣等一線城市,為了維護城市文明形象,相繼頒發「禁討令」、劃定「禁討區」,這無疑使得流浪乞討人員的生活更加窘迫,社會窮富兩級現象更加極端,社會公平正義難以實現。本文旨在對流浪乞討相關問題進行法理學思考。
關鍵詞:流浪乞討;禁討令;法理學思考
一、乞討在法理學上的認識1.乞討的詞源釋義以及相關概念的辨析
古代漢語「乞」正面的含義是說求討或者乞求。而「討」是取索取的意思解釋。因而「乞討」即指祈求別人給與。在現代各類的大詞典中,對乞討的釋義也大多傾向於「索取」與「求乞」的意思。這些解釋無疑指出了乞討行為的內涵還有特徵,而乞討——這一行為作為一種非主流的價值構成存在於社會中,筆者認為其實質是社會中某些人員由於種種原因使得自身社會生存能力不足,遠離社會的主流生活,而祈求他人給予憐憫,給予主要表現在物質上的同情和幫助。
居無定所,漂泊不定是流浪的真實寫照。但是流浪與乞討並不等同。其一,流浪者不一定乞討。其二,乞討者也不一定流浪,部分乞討者是有固定住所的。我們往往只把那些既居無定所又全靠施捨生存的人稱作流浪乞討者。
鑒於此,目前我國關於這方面的救助制度也是將流浪者與乞討者合二為一加以規範的。
2.人權法治社會要求我們對流浪乞討人員權益加以保障
保障人權,不僅是世界各國愛好和平的人民的共同心聲,也是社會主義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更是人權法治社會建設的核心要求。建設人權法治社會要求社會各個主體平等,互相尊重,在自身行使權利的同時自覺履行自身的義務。
當前,我國發展處在社會轉型之際,習近平主席、李克強總理多次在會議上強調「社會公平正義」,這是我國發展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大問題。流浪人員的權益保障問題是我國民主發展的要求,關乎社會穩定發展,是人權法治社會發展建設的應有之義。
3.流浪乞討的定性
(1)自由與權利。自由是主體的行為和法律規範的統一。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主決定作出某種行為地許可和保障。自由與權利密切相關。在日常生活中,自由和權利並沒有明確的界限,有時也會混用,「在實定法中,自由與權利也往往並列使用。」我國學界也普遍認為權利的本質具有多種屬性,權利實現的本質是自由。自由與權利也有區別。自由的外延比權利的外延廣。權利作為一種特定的自由,但是自由不見得都是權利。「法不禁止即自由」說明了法律不加規範的自由更加多樣。
(2)流浪乞討是生存的選擇,是一種自由。法律法規的制定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同樣也給予了流浪乞討者合理有效的法律保護。筆者認為想要對流浪乞討者權益得到更多的現實保障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理清乞討究竟是種權利還是一種自由。乞討是一種社會生存選擇的自由,而非天賦的或者法律所給予的權利。如前文所述,流浪乞討是社會中某些人員由於種種原因自身社會生存能力的不足,遠離社會的主流生活,而祈求他人給予憐憫,給予主要表現在物質上的同情和幫助。從作為一種自由的角度出發,流浪乞討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此種自由是社會生存選擇的自由。其次,此種自由是一種消極的而又無奈的生存自由。最後,此種自由並非完全的自由,而是一種受限制的自然自由。
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社會分配不盡合、社會公益發展建設相對不完善是流浪乞討出現的主要原因。流浪乞討是一種社會中生存的選擇,他們貧窮、艱苦需要他人幫助的。《世界人權宣言》等相關國際規範中均要求保障社會中所有群體的權益,我國憲法同樣也有著「尊重保障人權」的法規條例,因此,作為一種自由,流浪乞討有其合理的依據。
二、流浪乞討者權益保障的法律思考1.樹立對流浪乞討人員權益保障的義務觀
要對流浪乞討人員給予適當的尊重。然而現如今社會中廣大的社會成員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不到位,多數的施捨時常伴隨著歧視,甚至鄙視,對於他們施捨人內心中常流露著很強的反差之感。清代名士劉墉有言「施與人,但不要使對方有受施的感覺。幫助人,但給予對方最高的尊重。這是助人的藝術,也是仁愛的情操。」
社會公眾還要充分認識到對於流浪乞討人員應盡適當義務。首先認識到救助幫助的應當性。流浪乞討人員由於自身的生理差異,或先天疾病或遭遇不幸,不能解決在社會中的難題,他們漸漸遠離了社會的主流價值群體。只有幫助他們實現發展,社會全體成員才能真正的發展,社會才能進步。其次認識到救助幫助是一種義務、責任。流浪乞討人員問題地解決不僅僅是政府部門的任務,它更需要全社會的努力。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救助體系
(1)建立並完善流浪乞討人員的甄別機制。流浪乞討方式的形形色色,並越來越職業化使得政府對於流浪乞討人員身份真假難辨進而影響了救助工作地順利開展。西方發達國家給確實存在生存困難的人員派發具有身份鑒別性質的證書,以幫助區分乞討人員身份,消除職業乞丐,這是值得我們學習借鑒的。
(2)完善社會弱勢群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現如今弱勢群體社會生存狀況堪憂,很多的人員生存成了最大的難題,進而加入到流浪乞討隊伍行列之中。由於受到各種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城市建設等因素的影響,乞討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權利無法落實到位。對流浪乞討現象的改善應該從源頭治理,一方面應當完善城市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要起到絕對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加強對農村弱勢群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
(3)建立責任分擔體制。國家、社會、政府、個人等都可以成為流浪乞討人員的權益保障責任主體,在國際社會中,各個主體的承擔比例有所劃分,我國應結合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狀況以及城鄉二元化的現狀,注重實行二次分配,努力縮小財富分配的差距。
三、結語
流浪乞討問題是任何時期,任何社會,任何國家都無法迴避的問題。在我國努力建成小康社會,建設人權法治社會的大環境下,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就是給其提供良好的生存機會,使之脫離乞討的困境,最終通過社會、個人的努力,自食其力,融入社會生產 生活,不再成為社會的負擔,並為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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