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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 不必為房產顧慮重重

老人再婚 不必為房產顧慮重重2016-04-13作者:王景龍 馮石亮 張洪軍來源:經濟參考報【大 中 小】

  雖然一些地方房地產價格下行,但一套二手房也要幾十萬。房產不但是老人的立命之本,而且也是一些老人的巨額財產。

  因此,再婚老人的房產不但被老人的子女關注,更會被再婚老人的再婚雙方所關注。房子怎麼處理,讓一些再婚老人顧慮重重。

  說是把房子留給對方 卻遲遲不敢立遺囑

  【案例】

  老吳是一名退休工人,和老伴一生沒有生育,收養了一兒一女。養女成人遠嫁外省,很少與其聯絡。老伴去世後不久,和其一起生活的養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也走了,兒媳婦改嫁他鄉,老吳成了孤獨老人。

  接連遭受失去兩個親人的打擊,老吳的精神崩潰,身體很差。此時,居民委員會委員,小他十歲的周阿姨,經常來多病的老吳家關照多病的老吳,幫助其打掃衛生、拆洗被褥。時間久了,老吳對老周有些離不開了。了解到老周也是單身,老伴死後,子女均在外地,於是,老吳先是暗示,後是主動出擊。周阿姨覺得老吳人可以,條件也行,基本應了老吳的請求。怕自己一旦故去,遠方的繼女回來爭遺產,老吳和老周說他想婚後立一份遺囑,由居委會主任小郝作遺囑執行人,把自己現住的這八十平方米的樓房留給老周。

  此時,有一個新聞發生,某地一子女為了早日繼承遺產害死立囑老人。老吳看了新聞,心中有些顧慮,擬好的遺囑一直沒有簽名落地。就此,老周倒也沒放在心上,兩人過日子,不能只為了房子。

  【分析】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是受扶養的公民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未婚、不婚,沒進行結婚登記,沒形成夫妻關係,就撫養問題老吳和周阿姨可以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繼承法》在第五條、第三十一條中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沒立遺囑的法定繼承人,或立了遺囑,遺囑、遺贈確定的的繼承人,損害被繼承人的權益,也不怕。《繼承法》在第七條 、第二十一條中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所以,大可不必顧慮重重,遺囑該寫就寫,該立就立,法律始終保護你。

  說是把房子贈給對方 卻遲遲不敢簽贈與協議

  【案例】

  老劉是一名退休幹部,老伴走後,經家政公司介紹找了一個小他三十歲的保姆小柳女士。小柳住在他家照顧他的生活,洗衣服、做飯、陪說話嘮嗑、陪遛彎。二人相處很好,就去登記結婚了。

  為了維繫二人的情感,老劉一再表示,把現二人居住的自己的這一百十多平方米的三室一廳的樓房贈與小柳,作為回報。老劉的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對此都很想得開。他們說只要小柳對父親好就行,他們不干涉父親對自己房產的處分。

  可老劉卻不敢與小柳簽訂贈與協議,怕一旦房子到手小柳變心,不再像以前那樣關愛照顧自己。身邊就有這樣的例子,家住前棟樓的老胡頭,找的一個女友,和老衚衕居不到半年,就捲走了老胡所有的幾十萬積蓄,不明下落。老劉多次表示,卻沒有行動,小柳就有了看法,覺得老劉這個人只說不做,不實在。

  【分析】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那麼,贈與了,財產是否必須轉移,轉移了還能否撤銷?

  《合同法》在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中作出了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可以看出,法律的上述規定對贈與後可能發生的情況均作出了規定。法律有預判,想贈你就贈吧,協議可以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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