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ACCP 指南:靜脈血栓栓塞症抗血栓治療

2016 年 1 月,美國胸科醫師學會(ACCP)在 Chest 雜誌中發布了第 10 版《靜脈血栓栓塞(VTE)抗栓治療指南》。對第 9 版指南的 12 個主題推薦建議進行了更新,並增加了 3 個新主題。15 位內科醫師、血栓領域、胸肺科、血液科專家以及方法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檢索篩選了相關英文臨床研究,採用統計學方法評估證據質量等級,最終給予推薦建議。指南對深靜脈血栓 (DVT) 及肺動脈栓塞 (PE) 等疾病的抗凝治療進行了闡述,涵蓋了多方面的內容,共計提出 30 條建議,具有較強臨床可操作性,以下摘錄部分抗凝治療相關推薦建議進行解讀。推薦等級 ( 1 強推薦,2 弱推薦);證據等級 ( A 高質量證據;B 中等質量;C 低質量證據) 。

一、抗凝治療的期限

指南對抗凝治療期限的推薦與第 9 版指南基本相同。無論是手術還是非手術風險因素引起的腿部近端 DVT 或 PE 患者,推薦長期(3個月)抗凝治療優於短期或更長期限(如 6、12 或 24 個月)(1B 級)。一過性非手術因素引起的下肢近端 DVT 或 PE 患者,推薦3個月治療期(1B 級);合併有出血風險時,3個月抗凝治療雖仍是最佳選擇,但合併中低度出血風險(0-1 個風險因素)(2B 級)的證據等級低於高出血風險(2個或2個以上風險因素)(1B 級)。

對於無誘因的腿部 DVT(孤立性遠端或近端 DVT)或 PE 患者,推薦抗凝治療不少於 3 個月優於治療時間短於 3 個月(1B 級)和更長期限(如 6、12 或 24 個月)(1B 級)。對於無誘因的首次靜脈血栓栓塞近端 DVT 或 PE 患者,如果伴低度或中度出血風險,建議延長抗凝治療(未設定停葯日期),優於抗凝治療 3 個月(2B 級);如果伴高出血風險,推薦 3 個月抗凝治療,優於延長抗凝(1B 級)。

對於無誘因的第二次靜脈血栓栓塞症患者,如果伴低度出血風險,建議延長抗凝治療(未設定停葯日期),優於抗凝治療 3 個月(1B 級);如果伴中度出血風險,建議延長抗凝治療(未設定停葯日期),優於抗凝治療 3 個月(2B 級);如果伴高出血風險,抗凝治療 3 個月優於延長抗凝(未設定停葯日期)(2B 級)。評估出血的風險因素有:年齡>65 歲,年齡>75 歲,近期有出血,腫瘤,活動期腫瘤,腎衰竭,肝衰竭,血小板減少,近期腦梗塞,糖尿病,貧血,活動障礙,抗血小板治療,抗凝藥物劑量控制不佳,近期手術,頻繁跌倒,酗酒和使用非甾體類抗炎葯。

癌症相關下肢 DVT 或 PE 患者,若無高出血風險,建議無限期抗凝治療(1B 級);有高出血風險者,仍推薦無限期抗凝治療(2B 級)。

註:所有無限期抗凝治療的患者,均建議定期(如每年1次)重新評估是否需繼續治療。

二、PE 相關治療建議

指南對亞段 PE 是否抗凝、PE 的全身溶栓治療、經導管血栓清除用於 PE 的初始治療、肺血栓動脈內膜切除術治療慢性血栓塞肺動脈高壓(CTEPH)以及急性肺栓塞的院外治療 5 個主題給予了推薦建議,具體內容如下:

亞段 PE(未累及更近端肺動脈)、無腿部 DVT 患者,如 VTE 複發風險低建議臨床監測,優於抗凝治療(2C 級);VTE 複發風險高者,建議抗凝,優於臨床監測(2C 級)。其中複發危險因素包括住院、活動能力受限、合併有腫瘤,尤其是活動期腫瘤或接受化療或有其他不可逆的 VTE 高發因素。

對於 PE 患者全身溶栓治療而言,大多數不伴低血壓的急性 PE 患者不建議全身溶栓治療。PE 伴低血壓(如收縮壓<90 mmHg)患者出血風險不高時建議全身溶栓治療優於不給予全身性溶栓(1B 級)。開始抗凝治療後病情加重的急性 PE 患者,如未發生低血壓且出血危險低建議全身性溶栓治療,優於不給予全身性溶栓(2C 級)。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初始僅接受抗凝治療,如心肺功能惡化(如癥狀、生命體征、組織灌注、氣體交換、心臟標誌物),但尚未發生低血壓的患者,風險獲益評估時傾向於溶栓治療。

對於接受溶栓藥物治療的急性 PE 患者,建議通過外周靜脈給予溶栓治療,優於導管直接溶栓(CDT)(2C 級)。而低血壓 PE 患者,伴隨如下情況之一:?出血風險高,?全身溶栓失敗;?可能在全身溶栓治療起效前(如數小時內)因休克導致死亡,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考慮導管輔助血栓清除(機械干預,伴或不伴導管直接溶栓)(2C 級)。

CTEPH 患者有條件者,可以選擇進行血栓動脈內膜切除術(2C 級)。低風險 PE 患者,如果家庭情況允許,建議在家治療或早期出院優於標準出院(如治療 5 天后出院)(2B 級)。

三、DVT 相關治療建議

指南對孤立性 DVT 是否需要抗凝以及如何抗凝、腿部急性深 DVT 的 CDT 治療、上肢 DVT 患者的溶栓治療三個主題給予了推薦建議,具體內容如下:

ACCP-10 定義D-二聚體升高、累及範圍較廣(超過長度 5 cm、累及多條靜脈或最大直徑超過 7 mm)、血栓靠近近端血管、無可逆誘因、伴隨腫瘤活動期、複發型 DVT 和患者住院為 DVT 擴展的危險因素。對於腿部急性孤立性遠端 DVT 患者,?無嚴重癥狀或血栓擴展危險因素,建議深靜脈連續影像學檢查 2 周,優於抗凝治療(2C 級),對於該類患者若血栓沒有擴展不建議抗凝(1B 級),若血栓擴展但仍局限於遠端靜脈,建議抗凝(2C 級),若血栓延伸到近端靜脈,建議抗凝(1B 級);?有嚴重癥狀或血栓擴展危險因素者,建議抗凝治療,優於深靜脈連續影像學檢查(2C 級),對於接受抗凝治療的患者,建議使用與急性近端 DVT 相同的抗凝治療(1B 級)。對於腿部急性近端 DVT 患者,建議單用抗凝治療優於 CDT(2C 級)。

急性上肢深靜脈血栓,累及腋靜脈或更近端靜脈時,建議單純抗凝治療,優於溶栓(2C 級)。對於接受溶栓的上肢深靜脈血栓患者,建議其抗凝強度和抗凝治療持續時間與未接受溶栓治療者相同(1B 級)。

四、抗凝治療期間複發性 VTE 的治療

對於接受維生素 K 拮抗劑(達到治療範圍)或達比加群、利伐沙班、阿哌沙班或依度沙班(患者依從性好)治療期間 VTE 複發的患者,建議暫時換用 LMWH 治療(2C 級)。長 LMWH 治療期間 VTE 複發者(假定患者依從性好),建議增加 LMWH 劑量約 1/4 到 1/3(2C 級)。接受治療劑量抗凝治療期間,VTE 複發需從以下 3 方面評估:(1)重新評估是否確實是 VTE 複發;(2)評價抗凝治療的依從性;(3)考慮潛在的惡性腫瘤。暫時換用低分子肝素通常至少持續 1 個月。

五、長期(前 3 個月)和延長(未設定停葯日期)的抗凝選擇

ACCP-10 中依然推薦對於 DVT 以及 PE 患者應將抗凝時間延長至3個月(1B級)。藥物選擇方面,對於未伴癌症的腿部 DVT 或 PE 患者,長期(3 個月)抗凝治療推薦達比加群、利伐沙班、阿哌沙班或依度沙班,優於維生素 K 拮抗劑(VKA)(均為 2B 級)。未接受達比加群、利伐沙班、阿哌沙班或依度沙班治療者,建議維生素 K 拮抗劑(2C 級)。而對於合併癌症的腿部 DVT 或 PE 患者(「癌症相關血栓」),長期(3 個月)抗凝治療推薦 LMWH,優於 VKA(2C 級)、達比加群(2C 級)、利伐沙班(2C 級)、阿哌沙班(2C 級)或依度沙班(2C 級)。 對於接受延長治療的腿部 DVT 或 PE 患者,沒有必要在 3 個月後換用抗凝藥物(2C 級),但根據患者的情況和偏好,更換其他抗凝藥物亦無不當。值得注意的是,達比加群和依度沙班給葯之前需給予初始胃腸外抗凝,利伐沙班和阿哌沙班給葯前無需胃腸外抗凝,初始胃腸外抗凝與 VKA 治療應有重疊。

相關文獻

Kearon C, et al. Chest. 2016 Feb;149(2):3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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