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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多妾家庭合影

一夫一妻多妾家庭合影

在文化人類學中,一夫多妻是一種一個男人同時有多於一位妻子的婚姻習俗。這習俗是多配偶制的通常的形式。一個男人可以同時與多位女人結婚,或一個已婚男人同時與多位女人結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時擁有多過一位丈夫,即一妻多夫。

值得留意是在人類和動物中,雄性或雌性可以與其他伴侶交配。一夫多妻是指組織起社會的一種正式和長期的關係,而不是對實際行為的詳細表達。

東亞文化圈在東亞地區,古代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對於一個成年男子來說,他的正式妻子只有一位,即「正妻」(或稱正房、嫡妻、正室)。少數情況中,會多娶與正妻地位相等的妻子,則稱為平妻。

除正妻以外,他可以擁有數量不等的妾,也稱「偏房」、「側室」、「庶妻」,民間俗稱「小老婆」、「細姨」,比妾地位更低的則是寵婢。

三者的地位依次降低,妻須明媒正娶,所生子嗣稱為「嫡出」,具有正統法理的繼承權利。妾和婢女所生子嗣稱為「庶出」,地位較低,妾以較為簡單的儀式所納,所生的子嗣仍可能有資格繼承家族遺產。婢女所生子嗣則屬於私生子,甚至有時不被視為家庭成員。

大中華地區在中國傳統社會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個基本原則,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給以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則遭到破壞,「一夫一妻多妾制」成為常態[1][2]。因此,事實上古代只是名義上的一夫一妻。提出「存天理,滅人慾」理念的朱熹認為,「一夫一妻多妾」本質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慾,一夫一妻才是天理。在近代以前,官員和商人納妾的情況是很廣泛的,但對於妾的出身則有著相應的要求。比如明代,朝廷明確規定:官員不可納妓為妾,否則革去官職,永不敘用。在中華民國成立之後,1930年公布《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間納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級官員不要納妾。今天,在中國大陸和台灣,納妾都是非法的,但事實上的納妾(包二奶)的情況仍有。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妻與妾有嚴格區別,而且在大多數朝代一個男子在同一時刻只能有一個妻,一般稱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則稱皇后,皇帝的妾室為嬪妃)。妻的家族是丈夫的親族,如發生誅三族、誅九族等情況時,會相互受到牽連。而妾由於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與丈夫的家族基本無關。妻與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顯著區別,前者稱「嫡出」,後者稱「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繼承父親職位爵位財產的資格。

現代一夫一妻多妾制中國持續了數千年歷史。中華民國成立以後,曾在1930年公布的《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對於納妾行為不再容忍,納妾者按法律將受到制裁。但民間納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級官員不要納妾。但此後官員納妾並非個別現象。中國共產黨雖然提倡男女平等,但仍有中共黨員組成多妻婚姻。如彭詠梧在已有妻子的情況下,娶女共產黨員江竹筠為妻。此後歷經政權更迭,中國大陸、香港、台灣陸續在法律上確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之前形成的多妻婚姻,仍然具有合法性,婚姻關係受到保護。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0年實行的《婚姻法》規定一夫多妻不合法。此後,在境外成立合法的多妻婚姻,亦不會獲得中國法院的承認[3]。同時由於法律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可共同生活[4][5]。

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出現大量包養情婦(包二奶)的社會情況。2002年至2007年,中共中央查處了16位省部級高官,其中九成有包養成情婦的情節[6]。1997年修訂的《刑法》[7]規定了重婚罪,但重婚案是需要受害人自訴的案件。如配偶重婚,當事人不起訴,則檢察院不起訴。

2010年在東莞、珠三角等地女工性生活「一夫多妻較為普遍」引起正在北京出席全國「兩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高度關注。《南方都市報》3月8日推出的東莞女工性生活調查顯示,在製造業發達,男女性比例長期失調,僧多粥少的情況下,東莞工廠區「一夫多妻」、女工「養」男友的情況普遍。[8]

香港

在香港,由於採取習慣法,直到1971年大清律例被正式取消,「一夫多妻」才改為不合法。香港、澳門現今仍有家庭是一夫多妻的。

雖然香港社會確立了一夫一妻制,但普遍和公開存在包二奶現象。著名例子有富商何鴻燊,他原有一妻一妾,而八十年代中期又公開了二位姨太太。由於香港與內地收入消費差距極大,低收入的工薪族亦可以以較低的花費在深圳另組家庭。八十年代開始,香港男性開始在深圳長期包養內地女性做二奶。九十年代中期,深圳部分村落由於住滿二奶,被謔稱為二奶村。鳳凰衛視作過一個不完全統計,一個「二奶村」皇崗社區中被香港人包養的「二奶」有5萬人之多。

2008年,前保良局總理林依麗以個人名義入稟法院告特首曾蔭權、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及律政司司長黃仁龍,稱他們長期以來無視包二奶引發的社會問題,拖延立例。香港大法官鄧國楨表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礎上,男人可以包二奶,可以有情人、情婦,也可以與她們生兒育女,這些都是合法的,無需法例監管。」

台灣

在台灣,一夫多妻也是不合法的,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但是,許多有錢人有納妾,少數政商名流甚至公開擁有超過一名配偶。大企業家如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同集團林挺生等,政治人物如曾任行政院長之張俊雄、立法委員林進興等,均有檯面化一個以上的配偶。

日本古代日本皇室及貴族亦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側室。在幕府時代,幕府統治者征夷大將軍的正妻稱為御台所,側室稱側夫人。

朝鮮古代朝鮮半島亦有一夫一妻多妾制,在朝鮮王朝?時代,等級森嚴,兩班貴族、士大夫不能與中人、平民或賤民結為夫妻,等級高的男性只能納等級低的女性為妾,她們所生的子女亦承襲母親的階級,對親生父親及父親正室所生的兄弟姊妹要視為主人侍奉,地位如同奴僕。妾生之女多數亦會嫁給士大夫、官員為妾或嫁給士大夫、官員的庶子為妻。

除了極少數例子,如朝鮮王朝?時代,明宗李峘在位期間,當時的大王大妃文定王后之兄尹元衡之妾鄭蘭貞(被封貞敬夫人)外,妾不能被扶正為正妻。

蒙古在蒙古,男人可以娶多位正室以及妾(他們的妻可能是寡嫂與後母)。

印度印度自古時號稱實行一夫多妻,《摩奴法典》中有相關記載,但據歷史記載只有帝王才實際上奉行一夫多妻。例如維加耶那加爾國王Krishnadevaraya就有眾多妻子。

[編輯] 歐洲古代的歐洲,包括古希臘和羅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為主流。但是,在歐洲中世紀,存在初夜權等現象,領主具有享用和當地所有中下階層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權利,在法國、德國、蘇格蘭等地以法律的形式作規定,1833年頒布的《威爾士圖解法典》中規定:「莊園主將有權向其領地上所有結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則按照習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與新娘過夜。」[11]這種制度比可能造成財產分割損失的一夫多妻制對有權有產的莊園地主更有利。在西方基督教社會,羅馬法律曾規定男子可以有一個妾,但是妾所生的兒子在法律上等同於私生子。

俄羅斯車臣共和國俄羅斯車臣共和國副總理曾說,由於戰爭太多男丁死亡,車臣的人口減少,正研究把一夫多妻合法化。「我們必須歡迎這個(一夫多妻的想法),因為我們國家有數百萬名孤獨的婦女。」伊斯蘭教為車臣人的主要宗教,《古蘭經》容許男性娶四名妻子,亦是因為當時戰亂頻仍,大量男性死亡,女性無人照顧,才會容許多妻,其用意並非鼓勵男性多妻,而是須照顧因戰亂而獨留在世的寡婦,以及伴隨的失怙孤兒。且要求男性有能力負擔供養多於一名妻子,並要對各妻子都平等對待,每娶一名新妻子都要得到現有妻子的同意。但是根據民意調查,大部分當地女性都反對這個想法。[12]

美國早期的摩門教實行一夫多妻,現時分支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於1890年正式宣布結束多妻制度,並從1904年開始將實行多妻制度的會友開除教籍或禁止他們加入教會。但是關於多妻制度的《教義和聖約》第132章仍然存在於教會的標準經文中。美國聯邦政府因多妻制度監禁教會會友,沒收教會財產,並只要摩門教不終止實行多妻制度聯邦政府禁止猶他從美國領地升格成為猶他州。在這個時候,教會宣布收到停止實行多妻制度的啟示。不過也有偷偷實行此教義的例子。另一分支基本教義派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還是多妻制度。分布在亞利桑那州的科羅拉多市和猶他州的希爾戴爾聯合起來的雙城的社區中,基本教義派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仍然實行一夫多妻。美國劇集Big Love便是根據此基督教教派的一夫多妻制度而改編,主角信奉摩門教,有3名妻子。

伊斯蘭教的一夫多妻制

伊斯蘭世界實行容許一夫多妻的沙里亞法,容許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是必須對各妻子公平相待並妥善照顧。土耳其蘇丹在蘇里曼一世前不結婚,但在托普卡珀後宮養女奴。由女奴為蘇丹生育子女,再選出王儲。

大部分由穆斯林主導的國家仍然保留容許一夫多妻的傳統沙里亞法,容許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是必須對各妻子公平相待並妥善照顧。極少數的國家禁止多妻制,但多妻制現象依然存在。

雖然多數穆斯林國家允許多妻制,但有些國家則對娶第二位妻子做出了一定的限止。如巴基斯坦和摩洛哥,男子要得首任妻子首肯,才獲准娶第二位妻子。

猶太教猶太人在公元9世紀以前也存在一夫多妻制。

基督教多配偶制

聖經舊約中有多位一夫多妻的人物。在現代也有一些現代的聖經學者認為聖經主張一夫多妻制,如William Luck及Blaine Robinson。

經濟上的一夫多妻一夫多妻明顯地不可以包括大部分男性,但可以包括大部分女性。只有男性中富有和擁有不錯政治權力的才能支持多過一位妻子,或者像伊斯蘭中這些男性被容許多過一位妻子,其他男性擁有一位妻子或甚至沒有妻子。一些男性和女性在一夫一妻社會中從未得到配偶,而一夫多妻制度會讓更多男性找不到配偶;人類自然生育的性別比略大於一,而在適婚年紀男女的性別比則更接近一,因此一夫一妻制比較可以保障男性的結婚權。

男性需要的是結婚的權益,但女性需要的是能選擇單身的權益,因為女性的身心特質比較容易適應單身生活。在傳統父權社會中,女性沒有經濟能力,需要依附男性,因此一夫多妻制是可以令較多女性得到經濟保障。現代社會女性有能力經濟獨立,只要社會環境讓女性有一定的就業機會,令她們有能力負擔個人生計,就不再需要藉婚姻得到經濟保障,亦不需要以一夫多妻制來保障女性的生活。但是在年輕女性沒有明顯多於年輕男性的現在社會,男性仍然面臨難以娶妻的困境——同樣的困境也出現在過去一夫多妻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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