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戀情應該遵守哪些規則?

2014-09-15 16:51 | 心靈咖啡網編撰 | 子易 .....................................................................................................................................................................................................

根據求職網站CareerBuilder在2014年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38%的員工表示,他們在其職業生涯的某個階段和一位同事約會過。其中近三分之一的人表示,他們和約會的那位同事結為了夫妻。另一個在線職業網站Vault.com發現,44%的受訪者在其職業生涯期間發展過職場戀情。

辦公室似乎是培養浪漫的溫床,而且要比交友網站或者酒吧角落更加高效。與斯蒂芬妮·洛西合著《辦公室情侶員工手冊——怎樣在工作中尋找並管理好愛情》的赫萊茵·奧倫表示,辦公室是近年來大多數人尋找愛情的地方。「辦公室變成了21世紀的村莊,」她說,「除了辦公室,你還會在什麼地方每天度過12個小時?」

而且,越來越少的員工會隱藏辦公室戀情。CareerBuilder發現,願意將辦公室戀情公開的員工佔到61%,相比之下,八年前則是46%。去年11月,有3000名員工接受了市場調研公司哈里斯互動(HarrisInteractive)為CareerBuilder進行的調查。

相比上世紀90年代的安妮塔·希爾(AnitaHill)/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Thomas)性騷擾案之後,當前的人們會以更加輕鬆的態度看待辦公室戀情,不過,職場戀情依然危機重重。紐約普洛斯考爾律師事務所(Proskauerlawfirm)凱思林·麥凱娜(KathleenMcKenna)表示,最糟糕的情形是,上司與下屬間的曖昧關係破裂,轉而變成一起性騷擾訴訟案。這類訴訟的說辭往往是對方刻意營造一種不友善的工作環境,或者以不和我上床就炒你魷魚作為交換條件。

所以,我們為辦公室戀情制定的第一條規則就是:避免和上司/下屬談戀愛。這條規則尤其要送給那些擔任領導角色的人,這種關係「愚蠢至極」,麥凱娜說,「這種行為就好像是在腦門上寫著『來告我吧』。」麥凱娜主要擔任被告的辯護律師。

紐約的一位原告方律師愛德華·赫恩斯塔德(EdwardHernstadt)也同意這一觀點。僱員可以指控,如果她(通常是她)不是被強迫,她不會和上司約會。「上司會說,『我只是問你願不願意和我約會』」赫恩斯塔德說,「但下屬會說,『我想我不敢拒絕你』。」

如果上司和下屬無法抗拒對彼此的好感,麥凱娜建議他們簽訂一份她稱之為的「丘比特協議」。他們應該清楚地說明,雙方的關係是兩廂情願的。如果這家公司有性騷擾的規定,他們應該標明,他們清楚這一規定。

赫萊茵·奧倫也同意,「寫下一些書面的條款,如果這段關係失敗,你會用到它們,」她建議說,「這好比是婚前協議的辦公室版。」

奧倫還建議,在這段關係中,職位比較高的一方應該主動向人力資源部坦白這段戀情。這樣一來,如果公司決定,這對情侶不應該再在一起工作的話,那麼職位較高的一方應該主動承擔主要責任。

與其他部門的同事約會要更可取。康尼·塔納索利斯-西拉齊奧是一名職業培訓師,曾效力於美林證券(MerrillLynch)、輝瑞(Pfizer)和花旗集團,她建議在辦公室的慈善活動和像壘球比賽等社交活動中尋找愛情,而不是吃窩邊草。

另一條意見也許顯而易見,但卻很寶貴,陷進去之前先想想。華盛頓大學社會學教授佩珀·施瓦茨建議說,「先停下來,想一想你和這個人的關係。」施瓦茨寫過16本有關約會和戀愛的書籍。

「如果你們愛得死去活來,就一定要放慢節奏。」凱思林·麥凱娜表示同意,「50%的婚姻到最後都以失敗告終,」她說,「戀愛的平均成功率甚至會更低。」

還有一條忠告,考慮一下,你失去工作的滋味。任何一個經歷過分手的人都知道,與前任碰面的感覺真是難以忍受。很多時候,專家們表示,失敗的辦公室戀情會導致一人辭職,不管是情願的還是不情願的。

「最有可能的結果就是,情場和職場兩失意。」施瓦茨說。(文/SusanAd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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