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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3月1日起施行「痛經假」 憑假條可休一兩天

  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痛經不能上班的可申請休假1-2天……日前,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相比於1990年通過實施的《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在女性產假、流產假、生理期保護及違規懲罰等方面都有相關更新。新規將於3月1日起施行,老辦法同時廢止。

  [就業] 不得以懷孕為由降低待遇

  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孕期] 懷孕七月每天多休一小時

  對懷孕的女職工,規定要求,用人單位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將其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1小時;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產假] 流產的最少可享15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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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於舊辦法,流產假也有相應的變化。規定明確,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與政策產假一致。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哺乳期] 用人單位應提供哺乳用房

  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用人單位還應當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並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提供類似服務。

  [生理期] 痛經嚴重的可休息一兩天

  老辦法中,要請「痛經假」需滿足「第三級勞動強度勞動」的先決條件,而新規則全面放開,只要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更年期綜合征症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性騷擾] 單位應預防性騷擾女職工

  規定還要求,用人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及時調查處理性騷擾投訴。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責編:張冬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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