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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中:「保障人權」條款須繼續修訂(圖)

摘要: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此次刑訴法修改是穩中求進,一些難度大的複雜問題暫時未寫。新京報:這些年學術界對刑訴法修改應該建立律師在場制度也有很多呼籲,希望偵查部門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允許律師在現場。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此次刑訴法修改是穩中求進,一些難度大的複雜問題暫時未寫。  陳光中:「保障人權」條款須繼續修訂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參與兩次刑訴法大修,他認為此次修法屬於立足現實,適當超前

  對話人物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會名譽會長,上次刑訴法修改時曾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託,起草修改草案,這次全程參與立法機關修改討論。

  對話動機

  時隔16年,刑事訴訟法再次大修。這是中國從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事訴訟法迄今第二次大修。1979年-1996年-2012年,兩次修改間隔均為16年左右,這次修改並不是終點,刑訴法還有很多重要任務需在未來解決。

  嚴打和運動導致刑訴制度倒退

  新京報:中國從正式出台刑事訴訟法到現在第二次大修已33年,你怎麼看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歷程?

  陳光中:我認為刑事訴訟制度和立法總體來說是在進步,但這個過程並不是直線的。

  1979年我們制定了164條的刑事訴訟法,很粗疏,但畢竟做到了有法可依,結束了靠政策辦案的做法。

  1996年的修改有局限性,但在當時條件下,在推動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方面前行了一大步。

  這一次修改應該說在完善制度方面又取得了巨大的進步。標誌就是在保障人權上加強了,程序正義也更加彰顯了。當然有的東西也適度地保證打擊犯罪的力度,也是維持社會秩序所需要的,也表示訴訟法更加成熟。

  新京報:那為什麼說刑事訴訟的進步不是直線的?

  陳光中:為什麼說在曲折中進步呢?很大一個因素是搞運動。1979年刑事訴訟法一公布,本來準備大張旗鼓地宣傳,但接下來馬上就「嚴打」,很多東西都受到衝擊,衝擊最大的就是程序法,搞聯合辦案,程序就可有可無。

  「嚴打」和運動,讓程序上有法不依。比如死刑複核程序,刑訴法一直規定的是最高法院,然而一搞嚴打就修改法院組織法,授權給最高法院作出決定下放死刑複核權,實際上就是適應「嚴打」需要,下放之後殺得多一點、快一點。這就是明顯地倒退,所以這叫有曲折。

  下次修法應更強調保障人權

  新京報:刑事訴訟法修改不可能一步到位,下一次修法有什麼問題需要重點解決?

  陳光中:這次刑訴法修改,在第二條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使2004年憲法修改增加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一次突破性地載入了國家基本法律,這應當說是一個來之不易的重大進步。

  刑訴法第一條寫「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我一直主張把「保護人民」改成「保障人權」。第一條是立法宗旨,具有宏觀全局性的意義。刑訴法裡面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最需要保障人權,重點在於保障被追訴者的人權,因為在刑訴中他屬於弱者,被強大的公權力機關追究犯罪。

  從長遠方面來看,第一條、第二條要做統一的重大修改。因為現在第一條和第二條沒有全面體現建立公正、權威、高效的司法制度。第一條典型的是以打擊為主線,第二條寫了保證無罪的人不受追究,要從這兩條統一著手進行修改,體現現代法治的理念。

  人權保障做唯一價值也不現實

  新京報:立法中,不少公眾關心沉默權,認為應該明確地寫進法里?

  陳光中:我的看法是,徹底的沉默權在世界範圍看都沒怎麼做,唯一做的是美國,但美國的沉默權也不是沒有爭論。

  英國是沉默權的發源地,我認為中國可以參考英國,英國從絕對沉默權到相對沉默權也有極大地爭論。律師、學者反對的佔大多數,但是打擊犯罪的部門強烈主張要改,最後議會通過。

  舉個例子說,在現場發現你身上有贓物,比如口袋裡有毒品,周圍腳底下發現有毒品,就會把你帶到警察局,或者當場盤問,這時就沒有沉默權。英國在四種情況下沒有沉默權,我認為沉默權是一種訴訟發展必然要達到的,但相對的沉默權比較符合實際。

  有人說,把保障人權放在唯一的價值,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一個社會不打擊犯罪是不可能的,有犯罪不打擊就影響整個社會的利益,影響國家的利益,也影響民眾的切身利益。

  法治進步與經濟政治進步互動

  新京報:這次修改很重要的一個內容是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也有不少人認為不夠徹底,還需要完善。

  陳光中:現在可預見到的是非法證據的排除難度很大,實物證據幾乎排除不了,言辭證據排除也很難。實際上,從2010年「兩高三部」發布兩個證據規定到現在已經實行一年半,典型的案例一個都找不到,不是沒有案例,而是司法中排除不了。

  這就帶來一個新的問題,這次修改後仍面臨實施的問題,也就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當做卻不做帶來的後果是什麼?

  實際上簡單一句話,我們學者當初設計時講證據裁判的程序制裁原則,即違反程序的,特別是嚴重違反的,一概無效,不限於非法證據排除。但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難以規定進去了,只能留待展望下次了。

  新京報:這次立法機關為什麼不採納?

  陳光中:沒到時候。民主法治的進步,整體說要有經濟、政治、文化的推動,他們是相互協調的。比如說政治體制改革推不動,法治想大進步是不可能的。只有綜合地、互動地推進才行。現在我們只能說,在現有的條件下,立足現實,適當超前。

  適當超前到什麼程度就比較複雜了,想什麼都一步到位不可能,立法部門的指導思想也是穩步推進。立法部門也是穩中求進,一開始他就提完善刑事訴訟,不是提改革。所以涉及一些難度大的複雜問題都暫時不寫。

  訊問律師在場留待未來考慮

  新京報:刑事訴訟當中還有重要規則,禁止雙重危險規則,比如雲南李昌奎案,已經判決了死緩,但再審又給改判成死刑立即執行,不少人批評法院這種做法。

  陳光中:這次修法沒有吸收國際人權公約里的這個規則,將來我們要規定禁止雙重危險規則。我也不主張絕對地吸收,禁止雙重危險規則是對判決已生效後,不允許重新提起不利於被告的追訴,聯合國也主張這不是絕對的,但是首先要堅持這個原則。

  原來英國是絕對的,現在英國也搞例外,就是重罪,可能要判終身監禁的有26個罪名,如果這種罪漏掉了可以再提起追訴,輕一點的犯罪就算了。我認為中國還可以寬一點,重罪十年以上都可以不使用,十年以下比較輕一點的使用這個禁止雙重危險規則。

  新京報:這些年學術界對刑訴法修改應該建立律師在場制度也有很多呼籲,希望偵查部門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允許律師在現場。

  陳光中:律師在場權這次沒有涉及到,是因為難度太大,包括司法部也說做不到,他們說200多個縣還沒有律師事務所,現在律師辯護率才達到20%,這還是指的一審開庭的辯護率,現在怎麼要求人一抓起來律師就在場呢?何況在場律師可能妨礙訊問,訊問防止刑事逼供不一定非得有律師在場。

  現在立法部門不考慮,實務部門也堅決反對,但這是未來應該考慮的事。

  本報記者 楊華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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