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法律變遷的啟示

2017-12-20 10:15 來源:法制日報  2017-12-20 10:15:48來源:法制日報作者:責任編輯:秦超

  作者:馬小紅

  《左傳》記「(魯昭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這短短的幾個字,記載了中國法律史上一件劃時代的事情,即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將以往秘藏於官府的刑書鑄在了鼎上並公之於眾,以此為鄭國的「常法」,史稱「鑄刑鼎」或「鑄刑書」。說這是在法律史上劃時代的舉措,是因為以往的法律並不公之於眾,用現代的法律發展觀來解釋的話,就是「鄭人鑄刑書」之前的法律尚處在習慣法時代,而其後法律進入到了成文法時代,「鄭人鑄刑書」是中國由習慣法進入成文法的標誌性事件。

  《左傳》大篇幅地記載了當時的晉國貴族叔向給子產的書信與子產的回信,這在《左傳》及一向惜墨如金的古代史家作品中都是十分罕見的。通過叔向給子產的信,我們知道叔向是反對子產鑄刑鼎的,叔向說,自己本來對子產為政寄予厚望,但看到子產竟然不顧歷史傳統而將刑書鑄在鼎上公布時,厚望頓時變成了失望。因為以往的歷史證明,天下大治的先王時代都是「議事以制,不為刑辟」的。所謂「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就是刑律中並沒有固定的罪名,一個人的言行若違背常理或習慣,則由通曉歷史掌故的貴族們議而定罪,罪與非罪及處以什麼樣的刑罰,全憑審判者們酌情裁定。由此,可以推斷春秋戰國以前的罪與非罪是沒有嚴格區分的,同一種言行,在此人為罪,在彼人或許就不為罪。處刑的輕重也是沒有確定性的,同一種言行在此人被處以重刑,在彼人或許就被處以輕刑。但審判者的「議而定罪」也並非全然沒有根據,議定罪與非罪、重刑與輕刑的依據全在於禮,即人們日常的生活習慣與為社會所認可的主流價值觀。這種罪與非罪的模糊、重刑與輕刑的不確定,其實正中當時統治者的下懷。如後人解釋的那樣:刑律不公布,罪名刑名不確定,反倒使法律無空隙可鑽,民眾對「刑」就會心懷畏懼,日常的言行也就會格外謹慎,這便是「(民)不測其深淺,常畏威而懼罪。」叔向給子產的書信給我們留下了大量的信息:其一,與世界其他地區和國家的法律一樣,中國在成文法出現之前同樣經歷了一個習慣法時代,由習慣法發展為成文法或法典是法律發展的普遍規律,中國也不例外。其二,我們還可以知道,習慣法時代的議而定罪,使制度變得簡單,一切制度上的疏漏可以由受過貴族教育的審判者來彌補,審判者的「議」決定著罪行的有無與用刑的輕重。叔向很欣賞這種「先王」的制度,所以他以歷史的經驗告誡子產「國將亡,必多制。」面對這樣一封言辭激烈的譴責書信,子產的複信很簡單:「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確實如您所言——我能力有限,不能顧及子孫。雖然不能遵循您的教導,但還是要感謝您的教誨)子產簡潔的複信同樣給了我們大量的信息,那就是春秋時代的社會變革已經是時不我待,而成文法的出現不僅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救世」的必經途徑。果然,時隔23年,也就是公元前531年,在叔向家鄉晉國,刑書也被鑄在了鼎上,予以公布。而隨後的戰國時代,各諸侯國變法的一項主要內容就是公布法律,尤其是刑律,什麼樣的言行為罪,什麼罪處以什麼樣的刑罰,法律從不確定的習慣走向了確定的條文。

  於是,法律從習慣法走向了成文法。成文法時代的特點就是「法官」依法行事,「議事以制」所依據的人情世故從法律中被擠壓出去。《韓非子》記載了春秋時期一則「楚昭侯罪典衣與典冠」的案例,反映了法律公布之後的執法情景。韓非子記,有一次楚昭侯喝醉了酒,迷迷糊糊地睡下了。典冠——掌管君主帽子的官——看睡夢中的楚昭侯似乎有些寒冷的樣子,於是就將楚昭侯的衣服給楚昭侯蓋上。暖暖和和的一覺醒來,楚昭侯心情很好,便問周圍的人:「誰為我加衣?」(誰給我蓋上了衣服?)周圍人回答:是典冠。出人意料的是,楚昭侯同時處罰了「典冠」和「典衣」(掌管君主衣服的官)兩個人。處罰的理由是典冠「越其職也」(越權),典衣「失其事也」(不作為)。韓非盛讚楚昭侯能不以個人的得失而依法而行。依法行事而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擾就是「法治」(成文法)時代區別於禮治(習慣法)時代的最大特點。

  但是,成文法時代碰到的第一件難事就是穩定的法律與變化的社會之間似乎有著無法調解的矛盾。這一矛盾是顯而易見的,一般來說,法律一經公布就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而社會現實卻變化無窮。為了調和穩定的法律與變化著的現實之間的矛盾,統治者會不斷頒行法律來彌補社會變化所帶來的立法上的空白。於是,從春秋戰國到秦統一成為一個法律迅速膨脹的時代,也成為歷史上法律最無人情的時代。楚昭王對典冠與典衣的處罰就是一個例證。

  歷史的發展總是曲折的。成文法時代伊始,在克服習慣法不確定之弊病的同時,人們也感到法律過於機械僵化的不足,如楚昭侯一類的做法雖然得到法家的盛讚,但更多人對此也許有一種無聊或無所適從的感覺。因為在「議事以制」的習慣法背景下,為睡著了的王加衣的做法是不會受到責罰的;還因為就人情而言,為王加衣的典冠是出於一片好心,而且效果也不錯,法律怎麼會處罰出於善意且行為有效的人?但成文法卻不作如是觀,無論典冠為王加衣的動機如何,效果如何,只要違背了法律,就要受到處罰,這確是有些不近人情。這種不盡人情的法律,有時直接威脅到王的安危。在中國幾乎家喻戶曉併流傳了兩千年的「荊軻刺秦王」故事就是一例。秦王嬴政在朝堂之上遇到荊軻行刺,而滿朝文武竟不知如何救助——因為秦的法律規定,大臣上殿不得帶兵器,而帶有兵器的秦王的警衛又都站在殿下,且法律嚴格規定:沒有詔令不得上殿。

  當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激變過後,漢人對情與法進行了調整,這就是全面借鑒習慣法與成文法的經驗教訓,將成文法改造成天理國法人情兼顧的體系,這一體系在中國延綿了近兩千年。劃時代的社會變革須假以時日方能完善——這就是春秋戰國法律變遷帶給我們的啟示。(馬小紅

[責任編輯: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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