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 | IP火了,版權保護別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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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版塊周刊(微信號:copyrightweekly) 方圓/文
從《何以笙簫默》《左耳》《花千骨》,到《秦時明月》《華胥引》《雲中歌》《羋月傳》,網路小說攻佔影視界的勢頭十分強勁。網路小說版權又被簡稱作「IP」,一方面IP價格不斷走高,影視公司紛紛囤積IP;另一方面是編劇吐槽這些IP硬傷多,距離可拍攝還很遙遠,需要花大力氣改編為劇本。
於是行業對優秀編劇的需求量越來越大,而編劇關於加強版權保護的呼聲也日益強烈。但伴隨著「IP熱」而來的是這個行業的版權官司也逐漸增多,比如瓊瑤訴於正《宮鎖連城》抄襲《梅花烙》劇本案,又比如《北京愛情故事》著作權糾紛案……
對於這一現象,有人認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力度不夠,也有人認為糾紛的關鍵點在於合同的簽訂。那麼究竟如何才能破解這些版權難題?在中國版權協會不久前召開的專題研討會上,劇本創作者、法律從業人員以及行政主管部門都有著不同的見解。
新作者湧入擾亂行規
熱門IP最大的優勢就是原作本身就已經聚攏了一大批粉絲,以現成且有一定受眾基礎的作品改編影視劇,這看上去似乎是一條捷徑。但好的小說並不一定適合改編劇本,這讓不少編劇大傷腦筋。「明知道小說改編成劇本有硬傷,但是還有好多人購買。因為囤積IP後能夠轉換為未來的電視劇,可以上市和融資。但IP轉換為劇本需要職業編劇的再創作,此時版權就有了爭議。」
中國電視劇導演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車徑行說。知名編劇溫豪傑坦言,自己曾將一部小說《逆水寒》改編為劇本,「因為小說內容並不符合戲劇拍攝的要求,人物設定、情節設置等均需要改編,我也為此付出了很多勞動,幾乎是重寫了一遍。但最後想要將劇本出版時卻遇到了麻煩,因為原作者不同意出版劇本,我們也只好放棄。」
而版權價格的迅速提升,勢必會分攤電視劇製作其他方面的費用,導致影視公司不得不聘請低價編劇,甚至是不要錢的編劇。中國電影文學會副會長汪海林表示,版權官司頻發與近兩年影視行業產業突然爆發增長不無關係。「編劇行業相對來說稿費多,出名也快,而編劇隊伍素質參差不齊。大量業餘作者和新作者湧進,對原有行業行規產生了很大衝擊。」
汪海林說,「作為電影和電視劇維權方面的負責人,我接到大量投訴,如新人編劇為了得到機會,往往不簽合同,也不要稿費,等到影視劇播出後再主張權利。還有很多年輕編劇缺乏從業經驗,沒有議價能力,容易受騙,我們行業組織會幫助他們維權。」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影視劇的版權糾紛量並不是很多,但是由於編劇、導演、製片商以及演員的知名度高,案件影響大,社會關注度高。特別是近期幾起涉及影視劇的抄襲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我認為,抄襲行為是對整個影視劇行業創新能力的極大損害。」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段玉萍說。
立法正在不斷完善
「去年中國是全球第一大電視劇生產和消費國,也是第三大電影生產國、第二大電影消費國。如此大的行業,必須依靠《著作權法》的保護才能規範和發展。」車徑行說,「網路侵權、地方台侵權、編劇侵權……侵權類型很多。但要維權的話,首先成本高,比如海外侵權舉證非常困難;其次舉證難,比如小網站有很多逃避的方法,比如上線兩天就下線了,無法找到證據……從目前來看,我們的維權還只是皮毛。」
車徑行認為,我國影視劇創作傳播出現一些問題,部分原因是立法不夠完善,法律保護不夠充分。影視作品由於創作主體多,歸屬存在爭議,且一旦遭遇侵權,維權成本高,舉證困難。
汪海林提出,涉及編劇的內容在《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里變少了,比如列舉的作品形式里沒有劇本,更多的表述是小說原著如何拍出影視作品,沒有講劇本拍出影視作品。
對此,段玉萍指出,在《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編劇的權利並沒有減少,送審稿只是對作者的權利進行了整合,但這種整合併沒有減少編劇的任何權利。她表示,影視作品的保護在著作權法體系中是比較複雜的作品種類。
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各國的法律,對影視版權都有專門的相對特殊的保護。一般的作品權屬歸作者享有,但影視作品創作主體多,有編劇、導演、攝影,還有鄰接權人,如表演者等,按照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影視劇的著作權歸製片人享有,一般來說也就是投資方,這種規定有它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在修訂草案中做了一些調整。另外,修訂草案還就影視作品二次使用的利益分配進行了規定。大家對這種調整如果有不同意見,還可以繼續向立法部門進行反映。
行業規範有時比法律更有效
汪海林認為,一個行業的規範不能光依靠法律,還得依靠行業協會的力量。「現在行業發生爭議和糾紛,大家的首選是去法院。但我認為,協會需主動走到法官的前面去解決問題。國際足聯的做法對我們是有啟發的——很多足球運動員不怕法官,最怕的是國際足聯禁賽。一旦運動員違規或違法,只要被禁賽,他的飯碗就丟了。
這說明行業規範的震懾力大於法律。同理,如果行業組織對自己的會員管理真正做到公正嚴格,讓會員了解到行業制裁比法律制裁更嚴厲,那麼這個行業就能日趨規範起來。對於影視創作行業也是如此。」汪海林如是說。
清華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認為,行業協會加強管理,可能比法院的判決更有效。他建議,編劇業界可以建立誠信檔案,針對作品設立黑名單等,鼓勵大家尊重誠信、加強自律、保護原創。
段玉萍也認為,在影視創作版權保護方面,行業協會有很大的空間可發揮作用。編劇、原著等之間的合同方面,行業協會可以做一些規範,如製作合同範本、調解糾紛等,通過完善規則讓行業健康發展。
合同是最有效的保護傘
安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程冰表示,我國影視產業發展迅猛,很多外國投資方非常看好我國的影視運作,願意進行合同約定,而我國因行業慣例不願進行合同約定。「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如果不及時行使,可能存在很大爭議,產生糾紛後,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定。建議可以行使權利時儘早爭取。」
崔國斌建議編劇通過合同表達自己的訴求,而且簽約時最好聘請律師幫助,將自己的訴求翻譯成法律語言。
「法律在權利設立上更多偏向於資方,但精神產品創作理應偏向創作者。司法實踐中,如何判定思想和表達,界定起來非常困難。比如文字作品的版權糾紛中,可以根據內容比對判定抄襲、剽竊,但文字作品經過導演的拍攝創作過程之後變得非常複雜。影視劇有個特點,它與小說不太一樣,但高度概括後整體脈絡卻可能變成一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檢察員孫鐵成說。他還指出影視劇創作中一個比較麻煩的問題——電視劇中許多橋段是來回運用的,而這些創作素材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一直無解。
未來需理論研究也需司法探索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李琛建議,法學界與創作界的溝通非常重要,將專家陪審團引入影視創作版權糾紛案件的庭審中,會有助於解決侵權認定的問題。對此,北京海淀區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李盛榮表示,最高法院在研究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問題,海淀區法院是試點之一,他們已提出希望專業化陪審員加入庭審。
李琛認為,抄襲的標準可以用「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來反推。一部作品使用另一部作品內容的質和量,如果不構成合理使用,那麼很有可能構成侵權。法官丁文嚴表示,相似案例的判決可能不同,不同法官根據閱歷、認知等導致對某些相似個案形成不同判斷。今後可以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針對某一類作品進行指導性認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馮剛認為,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在深度和廣度方面不斷加大,影視創作案件的特徵也在變化。過去是直接、簡單的低級抄襲,現在正往更深度、更複雜的方向發展。如何界定抄襲、借鑒等,既需要法律理論方面的研究,也需要立法進一步明確,更需要司法實踐在每一個個案中積極探索。
談到現有法律在執行中的問題,段玉萍強調,在如何認定侵權方面,「實質相似及接觸原則」是國際通行的原則。另外,版權只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方法等也是版權保護的基本原則。但在具體判斷上,思想與表達不是絕對的一刀切,如思想和表達的中間地帶如何界定,如影視作品的故事情節、框架、脈絡、人物關係等是思想還是表達。
雖然這些問題在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但目前在司法實踐上已經達成了一定共識。如果能形成一些指導性案例,對於統一司法審判會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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