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改:如何保證無辜的人不受追究?

2012年01月06日 09:38:30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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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還須進一步完善對於刑事附帶民事的條款,金碩仁委員認為草案規定得還不夠明確。他建議具體修改為「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他解釋說,當前對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大部分都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如果認為據此規定的範圍足夠,那就應當通過這次修改將司法解釋的部分內容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當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執行率最低,首先是因為沒有民事訴訟的保全措施。現在二審稿增加了保全措施,但允許啟動的時間太晚,財產該轉移的早就轉移了。」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舒說。她解釋說,實際上,刑事案件從公安偵查階段開始,很多犯罪嫌疑人已經在和政法機關進行博弈了,如果判得輕點就賠,如果判得重點就不賠。所以,在審判這個相當長的過程中想轉移財產太容易了,等到最後判決的時候,到最後申請執行的時候根本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了。「刑訴法應該與人民調解法相銜接,在立案的時候就對賠償問題同時進行調解和財產保全,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流血又流淚的問題,真正達到社會公平。」對於一些被告人,尤其是嚴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沒有經濟賠償能力,她建議草案應增加一條「設立刑事受害人國家救濟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的規定,避免法院的附帶民事賠償判決成為一紙空文。刑事和解不能成為「花錢抵罪」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刑事和解程序,規定,對於某些類型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和解協議。對於達成和解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關於當事人和解的案件訴訟程序這一點,我還是堅持上次審議時的意見,這個程序沒有設定的必要。」叢斌委員說。他指出,按照草案規定,和解的內容不是刑事部分,只是民事部分。但是不能用經濟賠償的行為抵頂罪過,這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則,如果可以,那就滋長了一部分有錢人用錢來免罪免責,有損於國家的形象和司法權威。謹慎使用技術偵查手段「技術偵查問題一般是涉及到重大案件才適用技術偵查手段,既然是重大案件要使用這個手段,就有一點需要我們關注,那就是如何與憲法當中尊重人身自由、個人隱私協調起來。」李乾元委員說,按照草案的規定,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立案後,對於一些有嚴重社會危害的案件,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執行,可以使用技術偵查手段。「既然是重要手段,又要與憲法中所要求的原則不相悖,因此,在使用這個手段的時候,必須改變自審自授權,可以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提出,由法院審查和授權。增加一道程序,會更嚴肅、謹慎一些。」他表示。對此,徐顯明委員也建議增加一個體現相互制約原理的規定:公安機關的技術偵查,應由同級檢察機關批准;檢察機關如果要採用技術方式進行偵查,應該由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記者 殷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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