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負債」,婚姻法24條「助紂為虐」?

 

2

 導語:近日,百名妻子因前夫欠款「被負債」結盟維權,其中有七個案子在長沙市芙蓉區法院再審開庭。此前,法院僅憑白紙「借條」+「24條」,判決他們共同償還或承擔連帶清償巨額債務的責任。近年來夫妻離婚「被負債」已不罕見,反《婚姻法》「24條」聯盟的成員在離婚時遭遇「被負債」,並在長達數年的時間內陷入舉證難的困境。將舉證責任強行分配給債務人的配偶,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原則嗎?

  離婚「被負債」女性居多 跌入萬劫不復深淵債務無底洞

  今年6月,一名叫「被負債-泉州蘭瑾」女子在微博發帖哭訴其離婚後「被負債」300多萬,刷爆了微博圈。讓人想起曾風靡一時的電視劇《離婚律師》中的片段,一心想離婚的富商,為了逼妻子簽字離婚,居然偽造了巨額債務讓兩人共同償還。兩人共同財產資不抵債,女方為此撕心裂肺、痛哭斷腸。

  戲中夫妻二人最終和解,然而實際生活中卻要艱辛許多。如今,離婚「被負債」已經不是單一事件,媒體已經有過很多關於配偶欠債失蹤、不知情的另一半共同償還的報道,還有人統計過這麼多年來的媒體報道,婚姻法24條所造成不知情方承擔債務共計50多億。

  「被負債」的人群以女性居多,原本抱著幸福的期待進入婚姻,遭遇渣男後還有陷入債務無底洞,一輩子萬劫不復。在一名負債妻子的帶動下,一個自稱「反24條聯盟」的群體開始聚集,他們包括來自湖南、江蘇、浙江的100多人,當中89%為女性,共同點是認為自己基於婚姻關係「被負債」。反「24條」聯盟曾統計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24條」判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案件:2014年、2015年分別超過7萬件,覆蓋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

  在眾多離婚案件中,離異女性對前夫在外巨額舉債,毫不知情,不辨真偽,也沒有獲得任何利益。不少法院卻僅憑前夫白紙「借條」+「24條」,判決她們共同償還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從制定法律的原則來看,「24條」從一般情況出發,考慮到絕大多數「夫妻關係」的親密度和信任度遠強於「債務關係」,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默認夫妻兩人共同享有權益。北京律師張新年稱,《婚姻法》第24條從大體來說並沒有違背公平原則,它保護的是多數人的利益,畢竟娶妻想侵佔對方財產的現象是極少數行為。但如果取消「24條」,定會出現夫妻一方借債宣告破產,而財產用於家庭花費的部分無法追回的情況發生,不利於大多數人維權。而一些司法界人士認為,聚焦在「24條」上的問題實際反映了婚姻關係和市場交易的衝突,儘管法條很好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卻可能忽視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近年來婚姻財產分配的案件增多,利用法律漏洞「鑽空子」的人也逐漸多了起來,不能因為「概率低」而小覷其社會危害性。

  「被負債」者遭遇舉證難題 過於強調債權人保護導致價值失衡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共同對外負債、夫妻為共同的婚姻生活所負債務以及夫妻因共同財產所負債。對債權人而言,夫妻為連帶債務人,不但可以要求夫妻用共同財產清償,也有權對夫妻任何一方的個人財產提出清償請求。

  所以某個當事人在離婚前夕,有八起案件在長沙市兩家基層法院起訴她,要求她承擔離婚前半年(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所借的八筆共計337萬元的「債務」。八個案子一審全部判她和前夫共同償還,甚至在2013年,她的工資和房子全部被凍結,只留了一千塊的生活費。然而,這位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買的兩套房產都使用父母的積蓄,她對前夫在婚後擅自買房和賣房的行為並無所知。

  根據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因個人原因擅自舉債,屬於個人債務,不納入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但在實踐中,雖然有司法解釋作為依據,卻沒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此規定對非舉債方的權利很難起到根本的保護作用。因為在一般情形下,一方從事經營,另一方不參與或很少參與對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對方的財產狀況了解甚少,等到夫妻離婚時債務承擔對自己不利,卻己無能為力。因此,在離婚或債務糾紛出現時要根據法律規定提供證據來證明經營一方是「擅自舉債」、且「用於個人需要」是很難的。

  正常情況下,夫妻雙方相互信任,一般都不會想到離婚,對離婚時的債務分擔問題缺乏危機感,沒有對自身利益和保護意識,平時沒有警惕感,事實上也不會注意收集和保存有關證據。等到感情破裂訴訟至法院時,另一方就會為了自身的利益,對明明是其的一方的個人債務不承認是其個人債務,甚至想方設法偽造債務,試圖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從中獲利。所以,在離婚案件中非舉債方法律意識的淡薄是「舉證難」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更有甚者,在受到侵害之後,還認為事實就是事實,不需要書面證據,也不會去收集相關證據,導致在一方或者債權人提起訴訟後,因無法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而導致敗訴,被迫承擔不利後果。

  怎麼做才能在離婚時不會傷心又傷錢?

  提到離婚財產分配,近期王寶強離婚案成為了家喻戶曉的話題。王寶強的婚後財產都由妻子馬蓉掌管,但中國大多數女性並沒有這麼幸運,家庭中男性仍然支配著家庭財產投資權。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一批指導性案例,明確了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同為「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合理解釋,惡意「偽造債務」或將個人債務推給另一半的行為,是否在不久的將來也會得到嚴懲?為防範此類侵權現象的發生,專家建議從立法和司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設立夫妻大額債務共同簽字制度,完善離婚案件中夫妻債務處理的規則,明確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的舉證責任,增補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完善夫妻財產登記制度,科學界定夫妻共同債務範圍。最高法院已經下達精神,一方證明債務明顯超過日常需要或者配偶有吸毒賭博等惡習的,舉證責任轉移債權人。但儘管如此,法律很難洞察人心,互相防範也未必能帶來好的婚姻關係。一位「被負債」牽連的婦女透露,即使法院判定她不用還債,她以後也不打算再進入婚姻了。

  立法的缺陷,引發了實踐中夫妻雙方串通借離婚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及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一方惡意偽造債務進行訴訟欺詐現象的頻頻發生。怎樣正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成為司法實踐中日益困擾法官的難題。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雖然對保護債權人利益有積極作用,也有利於法院簡化程序、及時解決糾紛,但其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時,明顯不利於保護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因為它無法防範配偶一方偽造債務,特別是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加之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多採用推定規則將舉證責任強行分配給債務人的配偶,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隨著夫妻獨立性增強,在很多時候,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舉債行為,屬於舉債方個人的私事,另一方並不知道也無法控制。「被負債-泉州蘭瑾」在微博上自稱是婚姻法第24條受害者,發表了《婚姻有風險,領證需謹慎》的文章,勸大家結婚要小心擦亮雙眼。她形容自己,「結個婚,背巨債,好姑娘,變老賴」,讓一眾網友紛紛鳴不平,並對步入婚姻有了新的困惑。「想借款的時候,結個婚唄」,離婚「被負債」成為了一個細思極恐的話題,只要存在這樣的法律空子,就一定會有人投機。


推薦閱讀:

離婚案,男方要求女方承擔不知情負債,官司一審後,男方又家暴女方,事後聲稱女方動手打人,女方如何維權?
婚姻,不是「圍城」
合婚合八字簡講
好爸爸意味著好的婚姻 爸爸參與育兒有助婚姻穩定
(1 條消息)夫妻之間沒有共同愛好,怎麼相處?

TAG:婚姻 | 離婚 | 婚姻法 | 負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