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名溯源】菅志翔:「族群」——社會群體研究的基礎性概念工具

原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5期

在人類社會演變的歷史進程中,人們的群體組織形式在不斷發生變化。在不同的歷史場景下,以各自血緣與歷史記憶為基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在群體互動的作用之下,人們組成了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群體,這些群體具有不同的認同意識、不同的政治和社會功能,並伴隨社會演變而變化。根據特定時期人們對這些社會群組內涵的理解和不同群體之間相互區別的需要,人們會提出不同的概念、創造出不同的術語來稱呼這些群體組織,有時會借用歷史上曾經使用過的術語,但給予全新的定義,有時會以一個小群體的名稱來稱呼擴大了的群體或作為同類群體的泛稱,有時也會借用「他稱」或外來語來命名。總之,只要新的社會現象出現了,新的社會組織演變出來了,人們都會根據客觀需要提出新的稱呼。現在文獻中出現的家族、部落、部族、土邦、王國、帝國、民族、民族國家、聯邦國家等稱呼,就是人們對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出現的不同人類群體組織形式的稱謂。

「族群」這個中文辭彙僅是不久之前才被我國學術界引進來的。根據馬戎教授的論述,「『族群』這個辭彙,大致是20世紀60年代經港台地區的文獻而傳播進來的」,是對英文文獻中「ethnic group」一詞的中譯。

西方學者認為「ethnic group」這一社會形態已有十分悠久的歷史,甚至早於「種族」,但有關「ethnic groups」的學術調查始於1950年代。需要指出的是,這一英文辭彙的普遍使用是在美國這個工業化和殖民主義時期出現的近代移民國家裡,用來稱呼來自不同國度、具有不同語言、宗教和文化傳統但混雜居住在新大陸的各個群體。對於這些群體,既不能稱之為「nation」(民族),因為全體美國公民才能組成一個「American nation」(美利堅民族);也不能稱之為「tribe」(部落、部族)或者「clan」(氏族),因為這些來自不同國度的零星移民之間,並沒有傳統部落成員之間的那種血緣聯繫;又不能用「race」(種族)加以區分,因為白種人移民、黃種人移民、黑種人移民內部都包含著相互差異極大的許多群體,便不能簡單以「種族」區分。歐洲人用來指稱舊大陸上各類群體的以上這些傳統稱謂,事實上都無法明確表達出這些移民群體之間在血緣、文化、傳統居住地等方面的差異以及他們之間在政治、法律、社會組織等方面的相互聯繫。面對新大陸上出現的新的群體組合形勢,美國的學者們借用原希臘語的「ethnos」的形容詞形式「ethnic」,加上「group」(群),構成一個合成詞「ethnic group」,來描述「在一個較大的文化和社會系統中的一個社會群體,根據其所展示或據信展示的民族綜合特徵所要求或被給予的特殊地位」,即由移民構成的文化多元國家中那些具有各自血緣、文化等特徵的「少數群體」。

具有類似血緣和文化特徵的群體,當然不是只在近代才出現的社會現象。在對現代的群體進行概念化和明確定義之後,再使用這一定義去追溯類似的歷史現象,這在人文和社會科學研究中是經常出現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各大洲的殖民地紛紛獨立,世界出現了新的國家組織形式和新的政治格局,馬戎教授稱之為「20世紀的第二次民族主義浪潮」。一方面,各地都在參照西歐國家創建的「民族國家」形式來組建新的政治實體,原來的王國、帝國、酋長國、部落聯盟、獨立了的殖民地等都不同程度地逐步轉變為現代形式的「民族」(nation)。這是一種認同體系、政治理念、社會組織等方面的綜合的整合過程,一般稱之為「民族構建」(nation building),在此基礎上建立的政治實體就是新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另一方面,這些新老「民族國家」中都不可避免地包含著具有不同血緣、文化、傳統居住地的各個群體,它們曾經以「部落」、「氏族」甚至以半獨立的「土邦」、「汗國」等形式在歷史上存在過,但是在國內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這些群體成為新建立的「民族國家」的組成部分。如何在新的政治框架下確切地稱呼這些群體,成為一個學術上和政治上的難題。美國人對「ethnic group」概念的使用,以及這一概念的中文譯法「族群」的出現,為世界其他國家和中國解決這個難題提供了一條途徑。

自20世紀中葉以來,「ethnic group」這個辭彙已經流行於各大洲,這並不是偶然的。正是通過這個辭彙的使用,人們回應了各國在新的政治架構下稱呼原來各少數群體的客觀需要。儘管「族群現象」源遠流長,但是在21世紀,「ethnic group」(族群)已經是當代人類社會最基本、最重要的現象之一,也成為政治家、媒體和學術界最常用的辭彙之一。當然,由於各國族群關係的歷史背景各不相同,族群問題的複雜程度和社會作用在各個國家也因時因地而異,因此「族群現象」的複雜性可能超出人們的想像,對於「族群」這個多面體的認識也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但是由於對人類社會重大問題的分析幾乎都會或多或少地涉及族群現象,這一概念已經是社會學和人類學研究的重要工具,在社會科學的其他領域也受到重視,如政治學就將之視為理解當今社會科學最重要的概念——民族主義(nationalism)的重要工具。本文首先將對「族群」的不同定義進行簡略的概括,然後梳理當前學術研究中對「族群」的作用和功能的討論。

一、「族群」概念的含義

正因為各國族群現象的複雜性,「ethnic group(族群)」這一概念自20世紀開始被使用後,就出現了多種定義。由於各國討論族群問題的社會背景不同,理論出發點和研究方法不同,研究的結論也不同。作為一種非常複雜的社會現象,簡單的定義無法有效涵蓋「族群」一詞所意指的社會現象的各個側面。概括起來,目前學術界對族群概念的定義包括以下幾個相互聯繫的方面:

1.族群是在較大的文化和社會體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質以及體質特徵的一種群體,其中最顯著的特質就是這一群體的宗教、語言、其成員所具有的對共同起源的信仰以及共同的群體身份感;它的自然基礎在於人類作為一個物種所具有的社會生物屬性——親族性(nepotism),因此,族群性可能與人類社會相始終。

2.族群是一個由其組成成員認定的範疇,通過強調特定的文化特徵來限定族群的「邊界」和排斥他人,它不是單獨存在的,而是存在於與其他族群的互動關係中,沒有「他人」,就沒有「我們」;族群的認同是需要與模仿的某種結合,所以,族群是其成員有意識構建的,或者說是共享利益意識的結果,它不是「事物」而是「過程」,「在歷史過程中會經常有所變動」。

3.不同社會場景下人們的族群認同範圍可能會有所不同,所以,族群具有多層次性。從初級族群(basic ethnic group)到次級族群,再到由若干彼此認同的族群組成的族群集團以及更高層次的族群集團,乃至國家和文明,人們的族群認同具有雙向傳遞性。

4.族群性是社會親近和親屬制體驗的最上限,以此為基礎的族群意識可以用來培養社會成員的世界觀、生活觀和社會觀。族群不僅指亞群體和少數民族,而且泛指所有被不同文化或血統所造成的、被打上烙印的社會群體。現代社會中的族群認同意識不僅早於民族(nation)共同體的出現,而且在民族(nation)、階級等群體劃分邊界日益消失之後還將長期存在。

5.族群把利益和情感聯繫在一起,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作為一種利益群體而根據利益來加以定義的,在追求群體利益方面比其他利益集團更加有效。在現代社會,族群關係本身極易和民主政治牽扯在一起,族群日益成為一種社會生活組織方式,因而具有了原發情感性和工具性雙重特點。

在一些學者那裡,「族群」是在生物學意義上具有延續性的人類共同體,強調的是其成員之間存在的血緣聯繫,因此也是歷史記憶、傳統文化與價值的載體。作為移民國家的美國,也正是基於這一點使用「族群」來稱呼那些自認為具有共同血緣、歷史記憶、文化特徵(語言、宗教、習俗等)的各群體。同時,族群也是一個具有互動性的社會組織過程及其現實形態,所以,在一些人類學家眼裡,它又是社會過程和社會工具。

在當今社會和學術界,族群其實已經被普遍看成是對人們進行分群的一種工具性概念了,就好像人們使用性別、階級等概念來對社會成員進行分群一樣。基於這種理解,對有關族群的理論研究進行梳理,也許會有助於進一步深化我們對族群概念的理解,拓展有關研究的視野和理論深度。同時,「族群」這樣一個概念的含義,具有極強的穿透力,它穿透了從個體(individual)一直到文明(civilization)的所有人類研究層次,穿透了人類社會生活中經濟、政治、文化各個層面,甚至也穿透了有史以來人類生存的時間和空間。探討這樣一個概念在社會研究中的工具價值,對於理解人類社會群體現象,如我們常說的種族、國族、民族等,其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二、族群是社會對文化差異的組織機制

挪威人類學家巴斯提出了族群的社會互動模型,根據他的這個模型,我們可以把族群看做是一種社會組織機制。他認為,對自然環境的適應造成了群體之間的文化差異,當人口大量遷移,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相遇之後,也會形成組織文化差異的社會結構方式。群體互動和相互承認是各群體建立新的社會系統的基礎,根據彼此之間的文化差異,各群體在新的社會體系中以「族群」(或亞文化群體)的方式組織起來,通過對同屬政治實體的認同和保持小群體文化特徵的方式,各群體既維持了各自的文化差異又使這些差異不致危及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使社會互動得以持續,維持共同社區的社會生產協作,使生活交往得以正常進行。

「行動者出於互動的目的,以族群身份給自己和他人分類,他們在這種社會組織的意義上構成族群」。屬於某一個群體意味著作一種特定的人,擁有這種身份便意味著用與這種身份相關聯的標準進行自我判斷和被他人判斷,這種判斷構成人們互動的基礎,因為這種判斷對應著相應的角色規範。如果族群成員普遍地與其他族群互動,就需要一套標準和規則,去決定成員資格和區別外人。族群通過行動者的認同和歸屬來分類,並不是僅僅或者必須靠佔有排外性的地域來維持,也不通過定義他們自己的特徵來維持內部團結,族群是通過排斥「陌生人」來維持的,因此它是人們歸屬和排斥的群體。群體使用各不相同的標誌和記號相互區別,以此劃開彼此的界限。這些標誌和記號構成一套符號,代表著每一個族群所特有的一整套價值、規範、族群關係模式以及社會地位等級等等,以這些符號為標誌,人們採取相應的行為模式來開展互動。這就是所謂的族群邊界。正因為族群是一種社會組織機制,所以,儘管標誌邊界的文化特徵可能會改變,成員的文化特徵也可能會轉換,個體成員在邊界之間的流動可能會很容易,甚至群體的組織方式也發生了變化,但是,族群邊界依然會存在下去。

在現代社會中,從「族群」這個視角觀察社會體系,可以看到,人們之間的互動一般在兩個層面上進行著:一個層面是社會—國家的層面,建立政治實體的基礎規則即憲法—公民權在這一層面上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人們之間的互動基於政治認同和公民認同;第二個層面是族群—文化集團的層面,這裡「族群身份」和各族群保有的傳統文化特徵發揮著重要作用。當國家面臨重大政治危機、經濟危機或戰爭威脅的時刻,所有成員會團結起來,一致對外。而當沒有外患和外部壓力的時候,國家內部各群體之間的文化差異的意義便顯現出來,得到人們的關注,「族群」的意義就受到重視。所以,在對現代社會的研究中,「族群」一般指現代公民國家內部第二個層面社會認同的形式,人們通過對族群身份的認知和表達來確定群體之間的互動方式。在純粹由移民組成的美國社會裡,這一層面社會互動的層次輪廓表現得更為清晰,在族群層面內部各族群之間的差異也表現得特別鮮明。

三、自我認同與社會定義:族群演變的機制

族群將個人組織為群體,在這種社會過程中,最核心的機制是認同和辨異,即人們對族群身份的自我認同和社會認定。

一個族群,首先具有體質和文化上的客觀基礎。在與其他族群接觸交往中,通過對各種異同程度的認識,形成不同層次的「認同」和「認異」。在族群成員們的社會活動中,在這樣的客觀基礎上,會自然地萌發產生「群體意識」。「族群意識」的認同具有多層次性。因為「族群認同」是在與其他群體接觸時才發生的問題,在人們置身於不斷擴大的「群體」並與其他「群體」接觸時,認同的範圍也在不斷擴大。

這種經由接觸而自然萌發或者經由傳播而獲得的族群身份意識是一種族群成員關於自己族群身份的自我定義。在通過接觸而形成的群體特徵的連續統中,用來作為判斷標準的有體質特徵、血統世系、身體表徵以及在成員之間被認為是顯在的判斷尺度等。制度的和階級的因素也糾纏在對具有特定情境的群體關聯序列的感性判斷中。在社會生活中,這些用以判斷自我和他人族群身份的標準往往發生變動,會使人們對身份的判斷變得模糊。需要人們作出判斷的刺激越是模稜兩可,人們越是傾向於圍繞他們的各種觀點。在這種情況下,他人的觀點具有特殊影響力。這種影響力隨著他人的聲望變化,他人的權利和地位越高,其判斷越具有確定作用,等級系統越嚴格,優越等級的影響越大。這便是他人定義。對於新的身份認同,他人定義往往先於自我定義。

人們有關族群的意識和觀念並不是天生遺傳下來的,而是在後天環境中逐漸萌生、明晰、強化和發展的。族群意識是每一個個人認識世界、進入社會的「社會化過程」的重要內容之一。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人們會自然而然地根據具體環境場景和感情、利益關係的親疏,在周圍親近的人的指導下,學習並接受把周圍的社會成員劃分為不同性質、不同層次的群組的觀念。一種身份的確定,需要一個明確的自我認同,還需要一個相應的社會定義。任何人都必須在社會中具有一個或數個身份,而一個人的民族性特點深深植根於社會結構中,族群身份則是對這些特點的確認。安東尼·史密斯認為「民族認同」從根本上來講是多元的,絕不是由一個因素決定的,在不同的個案中這些特徵各有不同的側重。

族群認同可以分解為兩部分:一是族群成員個體對自己族群身份的確定以及整個群體對自己族群名稱和特徵的確定,可以稱其為族群的自我認同(self-identification);二是相鄰的其他族群以及族群所在地方的各種社會力量對該族群的界定(是一種other-definition),可以稱其為族群歸屬的社會定義(social-definition),指族群關係和政治因素對族群歸屬的作用。郝瑞認為,任何地方社會系統中參與界定族群的力量總是由被界定的族群本身、在地方社會系統中的其他群體和國家三部分構成。實際上,一個具體個人的族群身份的最終確定,是自我認同和社會定義共同發揮作用的結果。如在以WASP為主導的美國社會中,在選擇族群身份時,黑白混血者很難成為白人——「只要沾上一滴黑人的血就不要想成為白人」。

由於族群既是一種將個人組織為群體的機制,又是族群之間關係的結構機制,顯然,族群歸屬包含個體和群體兩個層次。在個人層次上,認同通常具有多重性,並且是情境性的,但也不排斥其在群體成員中的普遍性。在集體的層次上,發揮作用的並不是個體的選擇和感覺,而是集體聯結的本質。集體認同的基本原則——共享的記憶、神話、價值和象徵符號——這是任何一種能夠生存幾代的文化群體必然具有的。集體文化認同的建立有兩種相反的模式:第一種把認同視作社會製造出來的人工產品,積極的干預和計劃可以使其形成並定型;第二種是把文化認同視為一代又一代人共享記憶和經驗的沉澱。實際上族群團結往往純粹是個體或群體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選擇的結果,特別是與其他重要的個體或群體相關聯時更是如此。所以,個體意義上的自我認同可能反映的是傳統的族群規範與當下社會現實條件的互動方式,而集體認同則有可能是一種長時期的結構力量的結果。

族群認同在個體間具有更多的變動性,語言的轉變、宗教信仰的變化以及族際通婚等都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改變個體的族群認同。與之相比,群體的族群意識較為穩定。即便如此,「族群認同的文化內容及其含義是根據每一個人的理解和態度隨著文化、時代、經濟和政治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的,它們從來不是靜止固定的。要在這樣的認同中尋找「本質」是徒勞的,因為他們總是在變動,往往可以根據需要做出調整,……而不變的是他們的社會邊界」。族群關係結構中的個體具有流動性,人們可能會以趨利避害的方式選擇自己的族群認同,這樣,處於族群關係結構的不同位置的族群的人口規模就會受到影響,地位有利的族群可能吸引更多的成員。族群的總體特徵可能也會發生變化,用作標誌的符號可能會更換,含義可能會重新詮釋,群體稱謂可能會改變,甚至群體關係格局也會發生變化。但是,只要群體之間關聯的本質沒有改變,族群的社會邊界就有可能保持穩定。族群身份的確定,不僅取決於人們的自我身份意識,而且甚至更多地取決於社會對其身份的定義。正是由這種機制決定的人們族群歸屬的改變,導致了族群的變遷。

四、現代社會的族群與民族

實際上,一個「民族」,其社會主體一定是族群——或是單一的或是多個的,「民族」現象自然也就難以脫離族群性對它的規定性。如果要認清民族現象,就不得不去研究更基礎的族群現象,因為族群認同是民族現象的基礎。

族群現象是人類社群分化的一種基本現象,雖然在普世主義宗教統治下的中世紀歐洲被人們對宗教教義的普遍認同所掩蓋,在中國自秦統一以來的數千年王朝統治之下演變為一種以宗族為基本組織單位的地方認同,但在民族主義與自由民主政治合流主宰了人類社會意識形態、科技和技術交流打破了空間阻隔和文化壁壘的現代世界,它獲得了媚惑人心的獨特魔力。以之為基礎的民族和民族主義政治運動塑造了當代國家建構的基本原則並主導了利益關係格局。

然而,族群現象中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混雜,其作用甚至超過了客觀因素,以客觀標準定義和研究族群現象,遇到例外的數量常常會遠遠超出所能列舉的例證。現代主義的民族理論認為民族是想像的共同體,不可能具有客觀標準。集體認同和個人認同這兩項主觀標準可以跳出「先驗」客觀標準的局限,並以不同的方式將地域觀念納入「民族」的定義里,對地域的認同可將不同的語系,或者其他不同的客觀標準,都納入同一民族的疆界之內,「民族」是源自主觀意識的隸屬感,並不受特定的「客觀標準」所局限。

關於現代社會中族群與民族的關係,安東尼·史密斯認為,理解民族和民族主義作為現代世界普遍現象的關鍵,主要在於歷史文化和族裔紐帶的既有框架和持久遺產,而不在於全球性相互依存的影響。民族主義力量中的一個基本的因素,是它能夠根據不同群體的感覺和需要做出相應調整。前現代族群聯繫及情緒的持續意義和力量為民族的形成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族群的持續力量表現在文化聯繫和認同上,這些文化聯繫和認同存在於地方性與區域性共同體中,也就是說存在於低級社會階層中,例如農民、部族成員、手藝人、勞工,他們通常構成地方民族主義大眾動員的社會基礎,這是一種族群的民族主義。族群民族主義是相對獨立於現代化進程的。而在現代社會中,民族和民族主義可以看做是連接國家和市民社會的手段,這樣便形成了公民的民族主義。這種群體,既是「法律—政治」共同體,也是歷史文化共同體,通過普遍使用的意識形態——民族主義——得到合法性。現代民族具有區域性的特點,只有當族群、族群所擁有的單一文化、這個族群的國家疆域三者重合時,才可以把這個國家稱為「民族國家」,這種國家為數不多,大多數現代國家是多元的,由多個族群組成,充其量只能稱為「民族的國家」。因此,現代民族必須同時既是公民的,又是族群的,因而是多元的。在這個概念中,構成國家的各個族群被視為人們情感寄託與歸屬的場所。通過國家體制,他們在社會文化生活中被賦予了廣泛的權力,並受到鼓勵保存他們的文化遺產,但是作為一個整體的民族認同,是通過民族國家及其法律、公共文化和它的創建神話表達出來的。在全球化的世界中,民族和民族主義是一種無處不在的力量,人們只有把握它們的族群—歷史(ethno-historical)的基礎,把握現代趨勢被持續的族群紐帶重新塑造並獲得新生的方式,才能對此做出解釋。

現代社會中,「族群」和「民族」兩者之間「存在著重要的差別,但同時也必須注意到,這兩者之間並沒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有些族群在歷史上也曾經據有自己長期居住的土地並建立過獨立的政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由於一定的內部和外部條件的影響,兩者之間是可以相互演變的」。

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社會的上層建築是與物質基礎相適應的。現代主義的民族理論認為民族國家這種上層建築正是對工業生產這樣的物質基礎的一種適應方式。在民族國家這個上層建築中考察社會的族群性和公民性,可以這樣理解:國家(state)是一種社會的政治組織形式,壟斷暴力並對社會實施管理;民族(nation)是國家空間里的社會組織方式,通過共享法律和公共文化達成社會的整合,因而它也是一種用國家內部統一的公民性來整合社會中族群及族群集團多樣性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西方文獻中,人們用族群性(ethnicity)描述的那些社會現象,反映的是族群這種古老的社會結構的現代性問題。所以,在某種情況下,族群與民族的相互轉化——認同或者分離,反映的是公民性整合族群社會的成與敗。現代社會中,當這個問題的解決方式訴諸建立獨立民族國家時,族群問題就被完全政治化了,而致力於以社會的高度整合和各種族群文化和諧共處的解決方式則傾向於使族群問題文化化。由於族群的分裂是無止境的,以建立新的民族國家的方式解決族群衝突問題,往往只能使地區局勢更加動蕩不安,族群衝突更加激化,社會秩序更加失控。因此,當代各國處理國內族群問題時一般都傾向於將族群問題文化化。

用「族群」這個概念工具來分析當今世界的「民族」現象,不僅可以有助於我們更加深入地認識群體互動的機制,認識族群或是民族現象以及各種群體關係的本質,而且可以超越歷史的和意識形態的局限性,比較全面地反思已經流行多年並廣為人們接受的理論和觀念。實際上,包括西方民族理論,其研究對象都是歐美社會以及傳統文明不發達的殖民地社會,沒有或者缺乏針對具有歷史連續性的古老文明的深入研究,嚴格意義上講,他們的理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社會歷史條件的「民族志」,其適用性尚有待確定。如果套用現代主義的民族理論,中國社會在很早的歷史時期就具備了一些「民族」產生或者說「想像」的條件,如中央政權控制下的穩定的疆域,統一的文字、印刷技術和書籍閱讀文明,發達的文官系統,邊緣地區通往文明和政治中心的「朝聖之旅」——科舉制度,培養統一規格的技術官僚的教育體系,滲透到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世俗化的儒家意識形態,國家對社會生產的體系、方式和技術等的高度干預和約束,等等。這些是現代歷史條件下中國國家構建和族群關係格局所具有的獨特而深厚的歷史背景。如果把西方的民族理論與我國的文明歷史和族群關係實際對照,就會發現其西方中心主義和一定程度的歷史虛無主義的成分。歐美社會想像「民族」的歷史,充其量只有四百多年。而按照他們的學者梳理出來的邏輯,這種「想像」在中國可能已經持續了兩千年。這兩千年的「想像」,會生成什麼樣的族群機制和觀念系統,會培育出什麼樣的社會事實,在進行深入的實證研究之前,不是一件容易想像和理解的事情。這一方面說明西方民族理論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說明,需要為全面的民族和民族主義研究提供傳統文明國家歷史和現實族群狀況的豐富的實證材料和具有真知灼見的科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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