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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銀龍:證據鏈是應對證據衝突的法寶

 什麼是證據對抗?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的對與錯姑且不提,但至少可以說明證據在打贏官司中的重要作用。有人又將這句話進行分解,如打醫療官司就是打「病歷」,打

交通事故官司就是打「傷殘等級」,打債務官司就是打「借條」,不一而足。畢竟,打官司不同於一般事務,訴訟有其獨特的規則,其中對證據而言,最重要的規則是:「不能被有效證明的事實等於不存在。」因此,雙方當事人對事實的爭議,也就是證據上的對抗,必然是針尖對麥芒式的。

  那麼,什麼是證據對抗呢?

  例如,在

離婚官司中,男方向法院提交了向第三人借款10萬元的「借條」,女方則向法院提交了向第三人借款20萬元的「借條」,這就叫證據對抗。男方想讓法院判決女方承擔5萬元共同債務,而女方則想讓法院判決男方承擔10萬元共同債務,依此相互抗衡。這是比較簡單的證據對抗。再講一個比較複雜的。一個人在小型宴會上丟了一枚鑽戒,有人提議搜身,結果在另一人上衣口袋裡搜出了那枚鑽戒,丟失鑽戒的人於是說:「捉賊捉贓,原來你是個賊。」被搜出鑽戒的人馬上反駁:「栽贓陷害,原來你設個套要陷害我。」究竟是「捉賊」還是「栽贓」,電視劇里這種老套情節上演了無數次。證據對抗成了電視劇本俘虜觀眾的精彩懸念。

  真實的官司,真實的證據對抗,遠比以上例子要複雜,但是以上兩個例子最後終究要有一個裁決。法官不會光憑兩張「借條」確定共同債務數額,警察也不會光憑鑽戒確定「捉賊」還是「栽贓」,法官和警察必須參考其他證據才能予以確定,其他證據與「借條」的組合,與「鑽戒」的組合,就是我們所講的證據鏈。由此可見,證據鏈是應對證據衝突的選擇,當某一項證據無法證明事實的真實存在時,必然需要另一項(或幾項)證據補充證明,才能使法官對事實的認識趨於清晰,讓法官最終對事實能夠得以確定,由此,這一證據的互相補充說明、相互印證,便可以稱之為證據鏈。(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

  從證據到證據鏈

  證據鏈的形成來源於證據對抗的需求,決不是證據越多越好。因此,證據鏈的準備是否充分,與當事人對證據對抗的方向、形式、程度的預知是否到位有關。

  傳統上,證據對抗一般可以分成三個方面:

  1.圍繞「基本事實」展開的證據對抗:支持官司訴求的基本證據,具有直觀性。如債務官司,原告(債權人)需提交被告(債務人)書寫的借條或欠條,如沒有書證,則需第三人予以證明的證人證言。打官司有攻有防,債務人會以「超出訴訟時效期限」為由予以對抗,債權人還必須提交「在二年訴訟時效期限內向債務人催要欠款」的證據。「借條」與「催款」這兩份證據,就形成了支持債權人訴求的證據鏈。

  2.圍繞程序展開的證據對抗:程序性證據對抗的形式,紛繁複雜,一般的當事人往往準備不足。

  3.圍繞法律適用展開的證據對抗:法律衝突隨處可見,因此,各方當事人都想爭取適用「對己有利」的法律,證據對抗由此展開。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案件中,農民與城市居民同樣作為受害人,賠償數額卻相差巨大。失去土地的城市郊區農民以何種身份獲賠呢?受害人以農民集體組織已消亡,城市街道居民委員會組織已經設立,要求以城市居民身份獲賠。受害人以「土地徵收協議」、「街道居民委員會設立文件」組成了證據鏈。肇事者以受害人戶口簿登記仍為「農業人口」為由,應以農民身份獲賠,並以「戶口登記簿」、「身份證」、「公安機關證明」構成證據鏈相抗衡。

  證據鏈無非就是充分考慮以上三方面證據衝突,有針對性預先準備的證據,每一個方面有可能形成小的證據鏈,綜合之後,就形成了大的證據鏈。如果幾個官司相互牽連,就形成了證據鏈體系。

  證據鏈,訴前準備最有效

  民事官司、行政官司、刑事官司對證據鏈的要求基本相同。當事人「陷進」官司之後,按證據衝突的需求組織證據鏈,亡羊補牢,猶未為晚。但證據鏈的組織與運用,如能與平時具體的民事行為聯繫在一起,讓證據鏈明晰具體,就能最有效、最低成本、最和平地維護自身的利益。

  這就好比國與國之間的「威懾」戰略:「我的軍事實力擺在這兒,要打你也打不贏,何必呢?」和平與利益,只要有心準備,其實也很容易達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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