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死性不改再次出軌,能讓這樣的渣男凈身出戶嗎?| 愛問小婚家
作者:李欣(律師) 編輯:龍方媛
出品:婚姻與家庭雜誌(id:hunyinyujiating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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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婚家
01出軌回歸的老公老毛病又犯了,
我們簽過的凈身出戶的協議還有效嗎?
律師,您好!
2015年,我和蔣超結婚。婚後不久,蔣超有了外遇。被我發現後,他在我面前發誓一定痛改前非。
之後,我和蔣超簽了一份協議,約定將來誰先提出離婚,誰就凈身出戶。現在,蔣超仍然經常不回家,我感覺他老毛病又犯了。
前不久,他竟然提出了離婚,請問,之前簽的那份協議能保護我嗎?
【律師答疑】
婚姻關係中有關財產協議的內容,夫妻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但前提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你和丈夫簽訂的協議,可以理解為只要他提出離婚,就要付出放棄財產的代價,也就是說,你丈夫的離婚自由是以放棄財產為條件的,這實際上是對男方婚姻自由的限制,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因此,這個協議對你起不到保護作用。
但是,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丈夫在婚姻期間有外遇,或者有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可以在離婚時要求他對你給予相應的損害賠償。
近年來,人們的法律意識在逐漸提高,夫妻雙方簽訂「分手約定」、「忠誠約定」是很常見的事,但人們往往又走入了另一個誤區,以為法律可以代替道德來約束雙方的感情,以保持婚姻永遠存在,這是不現實的。
在簽訂協議時,夫妻雙方只能對財產做出約定,而不能對感情做出強制性要求。
02老公和第三者同居
我有權起訴解除他們的同居關係嗎?
律師,您好!
我與高峰結婚8年。去年5月,我發現高峰有了外遇。他和一個女人在外租房居住,已經同居1年多了。
我不想和高峰離婚,便對他攤牌,要他結束和那個女人的同居關係。高峰嘴裡答應,可遲遲不行動。
我很無奈,請問我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解除高峰和第三者的同居關係?
【律師答疑】
同居關係主要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居住在一起,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權力對個人的私生活干涉越來越少,同居關係不再被法律明文禁止,只要它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生活方式,法律對此既不支持,也不反對,它的存在與否、解除與否都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在這個原則下,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說,一般情形下,同居關係無法通過法院訴訟的途徑解除。雙方若要解除同居關係,等同於情侶分手的性質,無需經過法律上的程序。
但是,法律同樣規定,如果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予以解除。
也就是說,如果同居關係的一方(或雙方)有配偶,那麼雙方均可提起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
不過,提出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人,只能是同居關係的主體,配偶不能起訴解除另一方與第三者的同居關係。
所以,只有你丈夫以及和他同居的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才會受理。你雖然有起訴的權利,但是法院不會受理。
如果你丈夫和第三者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將構成重婚罪。你可以把利害關係講給丈夫聽,動員他回歸家庭。
實在不行可以起訴離婚,因你握有丈夫出軌的證據,可以獲得更多的補償。
03丈夫私自出售房屋,
妻子能否主張房屋買賣無效
結婚兩年後,我和丈夫趙強一起購買了一套價值30萬元的房屋。我和趙強的感情一直不好,今年6月,我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剛過了一個月,趙強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中介將房屋以50萬元的價格(市場價55萬元左右)轉讓給高斌(此人和趙強無利害關係),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請問我能否主張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無效?
【律師答疑】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是房產的所有權人。當夫妻一方擅自以自己的名義處分共有房屋的,構成無權處分。我國《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他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有屬於以下情形的,轉讓行為在法律上成立:
(一)受讓人(指購買者或受贈人等)在受讓該財物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財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在這三種情況下,原所有權人不能追迴轉讓的財物,但是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你和趙強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他不經過你同意擅自出賣,屬於無權處分的行為。但無權處分的效力如何,以及你能否追回賣出的房屋,需要看買房者對這單交易是出於善意還是惡意。
當買房者買房是出於善意時,無權處分合同(即你丈夫單方面賣房的買賣合同)在法律上生效。
買房者如果已經取得房屋產權登記,而且是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那他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你不得請求返還,只能向出賣方(即你丈夫)請求賠償;
如果買房者已經佔有房屋,但尚未取得產權登記,或者不是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你可以要求返還房屋。
當買房人是出於惡意時,買賣合同效力待定。
針對你的情況,高斌通過中介從你丈夫手上購買了房屋,他與你丈夫並無利害關係,主觀上也沒有惡意,且支付了合理的價格,並辦理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因此,高斌買受房屋的行為構成善意取得,你無權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只能要求分割你丈夫得到的房款。
不過,趙強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在離婚訴訟分割財產時,你可要求適當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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