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燒的男 囚4年9個月
旺角暴亂燒的男 囚4年9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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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香港4月11日電/在旺角暴動期間放火燒的士的大學技術員楊家倫,被裁定參與暴動及縱火兩項罪名成立後,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年9個月,即時入獄。這是旺暴事件第二宗暴動罪判囚個案。法官指出,被告所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判刑要具阻嚇性及當頭棒喝作用,以表明法庭不容忍亦不姑息這類惡行。警方回應指出,判刑充分顯示罪行的嚴重性。 於公開大學任職技術員的楊家倫(31歲),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在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屬於德利汽車(香港)的一輛的士。法官比對過被告不同時期的生活照,留意到他上門牙凸出、有哨牙(齙牙)特徵,確定犯案者與被告是同一人,成為兩項控罪的定罪基礎。 勸勉激青勿走上不歸路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出,當晚有60多人戴上口罩及帽,有人向警方投擲雜物,有人破壞的士車窗,而被告就在的士旁邊縱火,大家角色不同,但有共同目標,就是破壞社會安寧。將被告判監,只想藉此勸勉激進年輕人,勿因一時之勇以身試法走上不歸路,勇於挑戰法律及權威,就要勇於承擔責任。對被告來說是不幸,因為他可能不知道參與暴動會引致那麼嚴重後果,但一念之差足以鑄成大錯。 相對於白石難民營暴動案及喜靈洲騷亂案,本案發生在旺角鬧市,關乎整個社會秩序和管理,判刑須當頭棒喝,任何人不能超越或挑戰社會秩序。 郭官說,被告雖然沒有拋擲雜物,但有放火燒的士,目的是要破壞社會安寧,雖然無人命或財物損失,但香港人煙稠密,若然火種導致石油氣爆炸,定會波及周圍無辜市民,潛在危險實在不容忽視。 縱火判4年3個月 同期執行 郭官謂被告審訊期間並無悔意,惟考慮到他過往品格良好,首項暴動罪判監4年9個月。第二項縱火罪,雖然被告動機未明,但其行為令到一名跟他無仇無怨的無辜市民財產受損,是魯莽及不顧後果的行為,判監4年3個月。兩項刑罰同期執行。 郭官早前裁決時解釋,特別留意到被告的上門牙有哨牙,與現場相片中犯案者亦露出哨牙情況相同,兩者的分別只在於有沒有戴眼鏡。在衡量過所有環境證供後,郭官確定被告就是犯案人,當時有份參與暴動,對抗甚至攻擊警員,亦有在的士旁邊燒物品,引致的士遭燒毀。 另被告案發後購買新八達通卡、改變戴眼鏡的習慣,以及任職技術員,家中有電腦枱卻未有電腦,這三個情況同時出現,是「奇怪的巧合」,認同控方觀點被告是意圖隱瞞犯案。 來源:香港文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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