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基本原則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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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公安機關面臨一系列錯綜複雜的情況,因此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熟練使用更成為人民警察的必備素質。同種行為得到同樣的處理,是法律正義價值的基本要求。為什麼針對同種行為,在牽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時,處理結果會存在差異性。治安管理處罰法素有「小刑法」的稱謂,確實從規範內容、編排體系以及法律後果的形式而言,這兩部法律看起來「很像」。以致一般國民甚至司法工作人員都難以分清某些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到底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理,還是應該按照刑法來處罰。反應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針對同樣的行為而適用不同法律的情形。本文就通過兩法基本原則對兩法處理問題的內涵進行比較分析。

一、兩法基本原則概況分析

1、《治安管理處罰法》基本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作為與公民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法律,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加強對治安處罰法的基本原則的研究有利於立法機關制定和完善治安處罰法,提高民眾對治安處罰法的法律價值的認識和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水平,也便於指導公安機關及廣大民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些法律原則對指導該法的制定、修改和實施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為此,研究治安管理處罰基本原則,抽象、提煉並概括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立法和執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刑法》基本原則

我國1997年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使憲法確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結合刑法的特殊內容,化為適用刑法人人平等這樣一項刑法基本原則。原則的含義就是,對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應追究責任,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依法定罪和量刑,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法律原則作為一種基本的法律準則,是法律領域中最高層次的、比較抽象的行為準則,一般存在或體現於一定的法律規範之中,是法律基本價值的一種反映,能夠指導法律規範的制定和適用,甚至直接作為一種規則加以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在違法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的制裁懲處; 而刑法則是針對刑事處罰,是對犯罪行為的懲戒處理,要由法院依法進行審判。所以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雖然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尚未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違法行為人尚無須接受刑事處罰,而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治安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即可。但無論是治安處罰還是刑事處罰,都要遵循處罰法定原則,也就是說該主體是否有權實施處罰,處罰的程序、種類、範圍等均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處罰。二者間不同也由此而來,犯罪程度是很明顯的一個區分之處。

二、兩法的相同之處

作為具有一定程度褫奪公民自由和財產的兩部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原則相同之處在於其內涵,而不在於其表象。第一,二者的目標是相同的。無論是刑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是以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為終極目標。在履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的使命中,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應該既注重法益保護,又注重人權保障。第二,二者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200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僅廢除了類推制度,而且強調在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時候,尊重和保障人權(第5條) 。因此,作為人權保障的罪刑法定主義和罪責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則,也應該成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所應該遵循的「鐵律」。第三,以構成要件理論為基礎是二者基本的歸罪原則。現代責任主義的興起,在事關認定違法與犯罪行為的時候,都強調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論是認定行為成立犯罪,還是認定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明文規定,都要求具備客觀的違法性與主觀的有責性。

三、兩法的不同之處

儘管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在適用基本原則以及目標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的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而且更為重要。首先,二者的性質不同。刑法是關於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實質上是一種行政處罰法。儘管治安管理處罰法在體系的編排、規範的內容、文字的表述以及法律後果上與刑法的規定極為相似,但二者的處罰結果具有本質的差異。其次,二者對被告人的命運和社會影響完全不同。適用刑法的後果,是給行為人以刑罰,使行為人戴上罪犯的「帽子」。而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的後果,僅僅是一般的行政處罰,不會使行為人戴上罪犯的「帽子」。不同的處理結果,對社會、對被告人所產生的影響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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