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內經靈樞譯解 官鍼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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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鍼第七
凡刺之要,官針最妙。九針之宜,各有所為,長、短、大、小,各有所施也。不得其用,病弗能移。疾淺針深,內傷良肉,皮膚為癰;病深針淺,病氣不瀉,支為大膿。病小針大,氣瀉太甚,疾必為害;病大針小,氣不泄瀉,亦復為敗。失針之宜。大者瀉,小者不移。已言其過,請言其所施。 病在皮膚無常處者,取以鑱針於病所,膚白勿取。病在分肉間,取以圓針於病所。病在經絡痼痺者,取以鋒針。病在脈,氣少,當補之者,取以鍉針於井滎分俞。病為大膿者,取以鈹針。病痺氣暴發者,取以圓利針。病痺氣痛而不去者,取以毫針。病在中者,取以長針。病水腫不能通關節者,取以大針。病在五臟固居者,取以鋒針,瀉於井滎分俞,取以四時。 凡刺有九,以應九變。一曰俞刺,俞刺者,刺諸經滎俞臟俞也;二曰遠道刺,遠道刺者,病在上,取之下,刺腑俞也;三曰經刺,經刺者,刺大經之結絡經分也;四曰絡刺,絡刺者,刺小絡之血脈也;五曰分刺,分刺者,刺分肉之間也;六曰大瀉刺,大瀉刺者,刺大膿以鈹針也;七曰毛刺,毛刺者,刺浮痺皮膚也;八曰巨刺,巨刺者,左取右,右取左;九曰焠刺,焠刺者,刺燔針則取痺也。 凡刺有十二節,以應十二經。一曰偶刺,偶刺者,以手直心若背,直痛所,一刺前,一刺後,以治心痺。刺此者,傍針之也。二曰報刺,報刺者,刺痛無常處也。上下行者,直內無拔針,以左手隨病所按之,乃出針,復刺之也。三曰恢刺,恢刺者,直刺傍之,舉之前後,恢筋急,以治筋痺也。四曰齊刺,齊刺者,直入一,傍入二,以治寒氣小深者;或曰三刺,三刺者,治痺氣小深者也。五曰揚刺,揚刺者,正內一,傍內四,而浮之,以治寒氣之搏大者也。六曰直針刺,直針刺者,引皮乃刺之,以治寒氣之淺者也。七曰輸針,輸刺者,直入直出,稀發針而深之,以治氣盛而熱者也。八曰短刺,短刺者,刺骨痺,稍搖而深之,致針骨所,以上下摩骨也。九曰浮刺,浮刺者,傍入而浮之,以治肌急而寒者也。十曰陰刺,陰刺者,左右率刺之,以治寒厥;中寒厥,足踝後少陰也。十一曰傍針刺,傍針刺者,直刺傍刺各一,以治留痺久居者也。十二曰贊刺,贊刺者,直入直出,數發針而淺之,出血是謂治癰腫也。 脈之所居,深不見者,刺之微內針而久留之,以致其空脈氣也。脈淺者,勿刺,按絕其脈乃刺之,無令精出,獨出其邪氣耳。 所謂三刺,則穀氣出者。先淺刺絕皮,以出陽邪,再刺則陰邪出者,少益深絕皮,致肌肉,未入分肉間也;已入分肉之間,則穀氣出。故刺法曰:始刺淺之,以逐邪氣,而來血氣,後刺深之,以致陰氣之邪,最後刺極深之,以下穀氣。此之謂也。 故用針者,不知年之所加,氣之盛衰,虛實之所起,不可以為工也。 凡刺有五,以應五臟,一曰半刺,半刺者,淺內而疾發針,無針傷肉,如拔毛狀,以取皮氣,此肺之應也。 二曰豹文刺,豹文刺者,左右前後針之,中脈為故,以取經絡之血者,此心之應也。 三曰關刺,關刺者,直刺左右盡筋上,以取筋痺,慎無出血,此肝之應也;或曰淵刺;一曰豈刺。 四曰合谷刺,合谷刺者,左右雞足,針於分肉之間,以取肌痺,此脾之應也。 五曰輸刺,輸刺者,直入直出,深內之至骨,以取骨痺,此腎之應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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