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爭引關注

刑事責任年齡

□記者孫夢飛

核心提示

自我國於1979年頒布的首部刑法中規定14周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迄今,該規定已經沿用了37年。時移世易,當初制定該規定的諸多合理因素,現如今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

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呈高發態勢,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事實,未成年人惡性違法一再出現,已經開始顛覆社會大眾對未成年人的認知,也進一步加劇了輿論對未成年人違法代價過輕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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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惡性案件多發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引質疑

2015年底,湖南邵東縣小學女教師在學校被害一事引發廣泛關注。據邵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通報,3名涉案未成年人年齡最大的13周歲6個月,最小的不滿12歲,但3人作案手段驚人:先用棍棒擊打女老師頭部,繼而追打至廁所,並用毛巾捂住女老師口鼻,最終致其死亡。三人搜走財物後,將女教師的屍體藏在床底,清理現場血跡後逃離。

2016年1月,廣州番禺11歲的女童盈盈失聯案偵破,兇手韋某被警方抓獲。經警方核查,韋某曾於2010年在其家鄉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時年齡未滿14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011年,其在家鄉又因持刀傷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韋某減刑釋放後來到廣州市番禺區,2016年1月18日殺害盈盈。5年內頻繁作案,手段殘忍,韋某的惡劣行徑使輿論一片嘩然。

5月7日凌晨,山東肥城市一名疑似精神有問題的流浪老人與兩名十五六歲的少年起了爭執,結果兩人對老人大打出手,活生生將老人打死。更為過分的是,兩少年打死流浪漢後,居然還將屍體拖到了馬路中間,意圖造成交通事故,逃避制裁。

每發生一次惡性事件,都會引起一次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降低入刑年齡」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人們質疑「刑事責任年齡的設置,保護的其實是『未成年罪犯』」、

「那些遵紀守法的未成年人卻受到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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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因

家庭管教、收容教養效果有限

對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原因,有調查顯示,家庭教育不當、不良交友、法制觀念淡薄、學校教育的缺失是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佔比例最高。

「孩子能夠折射出來家庭教育的缺失。」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臨沂市第一實驗小學副校長張淑琴說,中國父母沒有受到家庭教育的培訓,也沒有一個專門的家庭教育法對父母和監護人進行約束。

多數低齡犯罪的原因就是因父母沒時間、無能力管理教育造成的。因此,以「加強監護」這一空泛的原則性條款作為嚴重暴力犯罪和多次犯罪的唯一結果,就顯得過於空虛薄弱。

另外,現行收容教養制度也飽受詬病。李雙江之子李某某就曾因毆打他人被收容教養一年,在其涉入眾所周知的輪姦案之後,不少人也開始反思收容教養的問題。

工讀學校的效果也不理想。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頒布之後,工讀學校由公安強制實施改為由未成年人家長或監護人、原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入讀。

「我國關於未成年人的司法,不論是程序法還是實體法,都不過是成年人司法的一個少年版而已。」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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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

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14歲以下的兒童犯罪怎麼處理,成為法律界的一道難題。對此,有人提出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增強刑法的一般預防作用,對可能誤入歧途者起到警示作用;也有人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反而會擴大打擊範圍,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視線。

支持者:可以適當降低

支持方認為,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團伙化、惡性化趨勢日益明顯的今天,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十分必要:

第一,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符合我國少年兒童的成長現狀。當前,整個社會現實與1979年刑法最初制定時相比,在經濟、文化等方面發生了巨大變化,兒童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能力的生理年齡漸趨下降,據有關部門測算,現在青少年發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提高。

第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有利於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錯行為的未成年人。對於低齡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嚴厲懲罰,從某種程度上講勝過和顏悅色的說服教育。未成年人從小就應知曉,人人都應為其行為所產生的後果負責,從而學會有效約束自我,這也可以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家長從法律寬容中放鬆對子女的教育。

第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不違背人道主義原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指出:「考慮一個兒童是否達到負刑事責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據孩子本人的辨別和理解力來決定其是否能對本質上反社會的行為負責……應考慮到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這一規則說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決定於未成年人辨認及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非年齡本身。

「贊成。目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多發,懲處乏力,違法成本低。」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在微博中轉發相關文章時表明自己觀點。

「我國的一貫政策是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罰,但過度的寬容難免成為放縱。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固然重要,但萬萬不可眼看著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嚴重。」陝西省潼關縣法院法官吳博撰文說,防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頻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亟須改革。

反對者:不應輕易降低

反對方則認為,我國在制定刑法時,參照了國外的法律,也結合了我國的實際情況,確定了現在的14周歲,是有科學依據的,同時與世界各國劃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線基本保持一致。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觀點具有一定合理性和正義性,但順應現實發展的同時,一個文明的國度也不應喪失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不應擴大對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行為的刑事懲罰。

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瀋海平認為,刑罰具有標籤化,把小孩放到監獄裡改造,可能會因交叉感染而適得其反。特別是當前,國家正在加大力度保護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理從輕從緩,刑事訴訟法中已經新增了未成年人特別保護程序,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屬從嚴處理,逆勢而行。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曾在專著《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中指出:降低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下

限,不符合刑事責任能力和刑罰的目的,有悖於中國處理少年兒童危害行為的一貫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對穩定的要求。

公眾對個案暴露出的少年行兇者的行為感到震驚、擔心,但更可怕的是孩子扭曲了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應當反思的是對孩子的培養、教育是不是出了問題,而不應因公眾的反應輕易改變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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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以惡意補足年齡為過渡

雖然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存在必要性,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適宜一蹴而就。因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改變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審判方式、執行手段等一系列問題,需要有完善的配套法規與相對豐富的司法資源給予支持。因此,在正式立法降低責任年齡之前,需要有一個作為緩衝的過渡階段。

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律師魏亞南表示:「相對於直接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方式來遏制低齡犯罪,先行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從避免年齡限制的絕對化作為切入點,在此基礎上擴大對低齡未成年人審判的自由裁量權,對於直接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來說是更為柔性的政策,在立法修改的轉折期顯得更具可行性。」

惡意補足年齡原則是指在有證據證明未成年人對其實行的客觀犯罪行為有充分的認知能力,且該未成年人帶有極大的惡意多次實行或造成嚴重後果,則認定為該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意足以補充其年齡上的差距,在刑事程序中視為完全責任能力人。該原則在英美的刑事司法審判中得到適用。

「這顯然比單純放過低齡兒童的罪惡,讓家長道歉、賠錢更具規正作用。對於孩童時期的暴力行為,不能因為低齡而有所忽視,更不能單單寄希望於孩子家長領回去好好教育,法律應該補足這方面的缺位,為遏制此類現象提供路徑。」魏亞南說。

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現代少年司法的最顯著特點就是「以教代刑」。對大多數未成年人案件,都是用福利性干預替代刑罰,刑罰只是一種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在我國現在的體制中,執法機關要麼動用刑罰,要麼一放了之,要麼「等養肥了養大了,到了14歲再來懲罰」。學者們多次呼籲「沒有對少年司法的頂層設計,將永遠走不出這個困局」。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將我國目前的少年司法形象地比作「戴著鎖鏈跳舞」。外部「鎖鏈」是沒有獨立的少年法,指導少年司法運作的是以理性成年人為假設對象而制定的成人法;內部「鎖鏈」是以成人案件為標準設計的評價考核體系,忽視了少年司法的特殊性。

立法機關有必要為收容教養的執行方式、程序、審判、決定權等具體內容以法律的形式做統一的規制。為低齡犯罪者建立專門的學校,此類學校也應逐步發展成為每個地區必備的救濟機構,引入專業的社會組織或慈善機構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或加之幫扶性質的輔助措施。

對於家長無力管理的低齡犯罪者,法律應當賦予司法部門轉移監護權的權力,將監護權轉移到社區或其他有能力承擔責任的機構或個人。同時,這些對刑法的補充配合機制都需要有一套透明嚴格的明文適用程序。

看得見的處罰才能實現看得見的正義。少年之惡,雖有低齡無知的一面,亦有法治教育在此方面的缺失。一系列事件均反映出,法律應該讓犯下暴行的少年懂得常識,明白有惡必懲並敬畏法律的威嚴、敬畏心中的道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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