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婚姻
06-21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先決條件,而家庭又是社會的組成細胞,婚姻家庭關係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伊斯蘭教重視婚姻,它不僅是整個社會的基礎,而且也是遵從主命履行穆聖教誨的具體表現。它與我國新《婚姻法》許多觀點是一致的,這體現了穆斯林的婚姻觀是科學的,是人生必經之路。因此,在伊斯蘭教中男女結婚既是主命又是聖行。穆聖曾說:「男女結婚是我的定製,背棄我的定製者不是我的教生。」一、婚姻的重要性婚姻對人類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穆斯林的婚姻制度,是根據《古蘭經》、聖訓和教法而訂的。伊斯蘭教鼓勵結婚,有條件而不結婚,或出家守獨身主義,都不符合伊斯蘭教法。《古蘭經》啟示道:「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恤。」(30:21)這就告訴人們,婚姻是真主特賜予人類的一種恩典,人們理當結婚,以便享受主恩。穆聖時代,有些穆斯林曾有過一些極端的思想,他們為了專心致志於宗教功修而情願不娶不嫁,過獨身生活。這一想法不但沒有得到穆聖的鼓勵和讚揚,反而受到穆聖的批評和否定。穆聖鄭重指出:「青年人啊!有結婚能力者,應該結婚。結婚最能杜絕淫事,保持貞操。無能力結婚者,可封齋,齋能絕欲。」有三個人到穆聖家裡,向聖妻阿一莎詢問穆聖的功修。他們一聽似乎嫌少。他們說:「咱們怎能比得上聖人,他的前後之罪,統被真主恕饒了。」一個說:「我終日封齋。」一個說:「我通宵禮拜。」一個說:「我永不結婚,不近女色。」穆聖接見他們說:「你們說如此這般的話嗎?指主起誓!我禮拜,也睡覺;我娶妻,履行人道。違背我常道者,不是我的教民。」又說:「四件事,是列聖的懿行;知恥、用香、刷牙、結婚。」又說:「人間我最愛的,有三件事:女人、美香、禮拜。女人是家中之燈,是中饋領袖,是子女的搖籃,是幸福的樂園,是美德的工匠。美香,能興奮精神,怡人心脾,取悅天使。禮拜是種娛樂,使人心安理得,與真主交談。」又說:「人生都是享受,而最好的享受,是賢惠的好妻子。」可見婚姻是一種神聖、崇高的行為,是締結婚姻雙方之間以及雙方對真主、對主的使者的一項莊嚴承諾,也是對生命、對家庭、對社會而獲得一種人生的價值。中國古代在政權、族權、父權、神權支配的宗法社會,婚姻必須服從父母之命,這不單是家法家規的要求,也是整個社會習俗的要求,甚至是國家法律的要求。歷代統治者制定的法律都把主婚人同意與否作為婚姻關係是否成立的法定前提條件,而把婚姻當事人的意願棄置一邊。她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而伊斯蘭婚姻制度,早在1300多年前,就明確規定了婚姻當事人的擇偶自主權,並強調,即便是「父母與元首也不得干涉其自由」。穆斯林把婚姻看作一件大事來對待,認定「成全一樁婚姻,如同建造一座清真寺的宣禮塔」,必然會獲得真主的「回賜」(塞瓦布)。阿拉伯民間諺語說:「結婚是柱子,頂天立地;不嫁是椅子,任人蔑視」,所表達的正是穆斯林對婚姻的態度。歌德說:「婚姻是一切文明的開端,也是一切文明的頂峰。它使原始的粗野變得溫良醇厚。最有教養的人也沒有比這更好的機會來表現他們的溫良醇厚。婚姻必須是牢不可破的。它帶來如此多的幸福,任何個別的不幸相形之下都顯得微不足道了。」因此,婚配被認為是一種神聖的誡命。清代伊斯蘭學者劉智在其《天方典禮》中說:「婚姻為人道之大端,古今聖凡,皆不能越其禮而廢其事也。廢此,則近異端矣」。二、婚姻的條件婚姻是穆斯林男女間的一項契約,也是一項自然而又嚴肅的結合,根據互相的承諾,雙方開始了人生的旅途,終身相愛,彼此互助和容忍,共同奮鬥,維持美好的家庭,男女雙方均享有並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伊斯蘭教法典籍《偉戛葉》明確指出:婚姻是「爾格代」。「爾格代」是締約。就是男女雙方通過「伊扎布」(本意是責成,教法謂提議,實際上是求婚。)和「改必勒」(接受、同意)這樣一個過程,再徵得雙方「卧力」(主婚人、監護人)的同意,以及有兩個以上的證婚人和交納一定的聘禮即可舉行結婚。除遵照《古蘭經》、聖訓、教法外,還必須到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領取了「結婚證書」。所以中國穆斯林習慣請阿訇舉行婚禮,讓女方用波斯語念「達旦」(我嫁給你!),讓男方用阿拉伯語說「改必勒土」(我接受了)這種做法,已成為一種形式。值得指出,當前人們信仰淡化,如果在這樣的場合,讓男女雙方誦讀、講解「清真言」和「作證言」不僅雙方受到教益,而且更多的參加婚禮者也受到教益。伊斯蘭教關於婚姻規定了四項必備條件:1、信仰統一婚姻的構成必須要有共同的信仰,這是建立美滿婚姻家庭的首要條件。因為信仰是人生觀,價值觀產生的基礎,如雙方無共同信仰,及生活、飲食方面互異,不同的信仰會產生不同的人生觀和不同的價值觀。簡言之,因為有了共同的信仰、言語和愛好,對建立一個和睦、團結的家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所以結婚男女必須都是穆斯林。《古蘭經》告誡說:「你們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婦女,直到她們信道。……你們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經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們信道。」(2:221)信仰問題,是一個原則問題、根本問題。尤其在婚姻方面,必須堅持這個原則,至於相貌,則在其次。它要求穆斯林在選擇配偶時不要注重門第、地位、民族、血統、地域……等表面的東西,而要看信仰、志向等本質的、內在的品位。正是由於這一特點,穆斯林在婚姻方面突破了地域、民族,膚色的界限,這樣便加快了穆斯林的發展,壯大了穆斯林的隊伍,從而保證了穆斯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2、男女雙方自願由男或女向對方正式求婚,阿拉伯語稱之為「依扎布」即允婚,被求婚的一方接受這一要求,正式表達允諾,阿拉伯語稱之為「蓋比勒圖」;求婚與允婚均須由雙方用語言明確表達出,並須有人作證。結婚的男女,要徵求家長(主婚人)的同意,但家長不得強迫包辦子女的婚姻。布哈里聖訓記載:有一天,一位姑娘對真主的使者說,她的父親逼著她嫁給她的表兄,應該怎麼辦?穆聖說,就照你父親的安排辦吧。如果我不同意,也必須照辦嗎?那麼,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你可以嫁給你所喜歡的一個人。這個女子說,其實她同意了這門婚姻,她只是想知道,最後的決定是父親有權,還是她自己有權。在伊斯蘭教法中,婚姻是人生大事,男女雙方必須以自主為原則,但也要重視父母的意見,爭取父母的同意和支持。如此才能組成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才有益於國家社會。穆聖時代:有一個叫舒爾布的男子曾向一個婦女求婚,穆聖問他:「你見過對方沒有?」他回答:「沒有見過。」穆聖說道:「你應該去觀察一下,因為雙方見見面,能促進彼此之間的感情。」於是他帶著穆聖的旨意來見她的父母,可是兩位老人對青年男女互相見面似乎很不高興,而深居閨房裡的姑娘聽到外面的談話後,卻說道:「既然這是真主的使者的旨意,那麼你就來看看吧。」於是,他見了她,經相互了解,終成眷屬。可見,伊斯蘭是允許有結婚誠意的男女雙方相互見面,相互了解的。但這也不是漫無邊際,毫無約束的,這一切都必須在伊斯蘭法律和道德允許的範圍內進行。3、聘禮聘禮,阿拉伯語「麥亥爾」的意譯,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瓦直布)。我國部分地區的穆斯林,只在結婚的當天履行象徵性的贈與。婚姻實質上也是一種男女雙方間的契約,訂立契約,一方需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以證明該契約的成立。所以婚姻這種契約要求的聘禮,也即相當於「訂金」,證明了婚姻的成立。因此,古往今來,穆斯林男女締結婚姻,男方必須給女方送聘禮,男方所送的聘禮,女方需同意,但是伊斯蘭教的聘禮絕非買賣婚姻。《古蘭經》啟示:「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禮,當做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如果她們心甘情願地把一部分聘禮讓給你們;那麼,你們可以樂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穆聖說:「婚書越簡單越好,聘金應以男方能力和女方情誼為定,一枚鐵戒指或一把干棗,都不算少。」阿里娶法蒂瑪時,他身無分文,僅以一副盔甲作聘禮。還有一個人,一貧如洗,一無所有,連一條多餘的褲子都沒有,於是穆聖讓他教未婚妻幾段經文,作為聘禮。可見,聘禮不能太多,不能超出男方的經濟承受能力,但也不能不給,只要適度適當,量力而行即可。聘禮的形式和數量沒有限定,任何東西能使新娘滿意就可以, 如一定數量的現金、首飾、房產等。4、證婚人證婚,當男女雙方經相互了解,準備正式結婚時,必須有至少兩個證人作證,要求在場的人聽見男女雙方的求婚、允婚的明確的語言表示,作證男女雙方同意結婚,阿拉伯語為「舍哈代」。具備了以上條件和程序,男女雙方即結成夫妻。這是構成婚姻關係的有效條件,體現了婚姻是自主、自願的,併當眾宣布雙方的婚事,以便得到社會的承認(領取「結婚證書」)。《古蘭經》指出:「你們在男子中邀請兩人作證,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末,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申請一男二女來作證。」(2:282)穆聖說:「沒有作證就沒有婚姻。」又說:「沒有監護人在場的婚姻是不嚴肅的。 如果找不到監護人,可以請當地的伊瑪目代理。」中國的穆斯林在舉行婚禮前,由阿訇依據教法規定主持婚禮,首先徵得男女雙方表示其婚姻為自願結合,有兩名證婚人在場作證,並取得雙方家長允許,正式宣布婚姻有效。結婚時,用阿拉伯語念「尼卡哈」詞並寫「伊扎布」結婚證書。此時穆斯林男女間的婚姻關係為符合教法規定的有效婚姻。三、婚姻中的禁律《古蘭經》:「真主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們所撫育的繼女,即你們曾與她們的母親同房的,如果你們與她們的母親沒有同房,那末,你們無妨娶她們。真主還嚴禁你們娶你們親生兒子的媳婦,和同時娶兩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懲罰。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4:23)有人給穆聖說媒,女方是穆聖的堂妹罕姆則。穆聖說:「使不得,她是我乳兄的女兒。乳親與血親有同樣的禁忌。」又說:「侄女與姑母,不能同嫁一夫。甥女與姨母,不得共嫁一婿。」這些禁令都是針對蒙昧時代的亂婚行為而發的,旨在維護人倫,提倡優生優育。婚前的合對生肖八字、擇日定時等乃是非穆斯林的迷信習俗,伊斯蘭教斷定為「庫夫勒」,絕對禁止。四、有限多妻制值得提出的是伊斯蘭婚姻制度中還有一個特例——在某些情況下允許並限制多妻。通常,絕大多數穆斯林過的是一夫一妻的生活,但多妻是有條件的。《古蘭經》指出:「如果你們害怕不能公平地對待孤兒,那末,你們可以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4:3)穆聖嚴厲地指出:「誰娶了兩個婦女為妻,而偏愛一個,嫌棄另一個,那麼,在復活日誰的身子將被撕成兩半。」可見,伊斯蘭雖然允許多妻,但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一夫多妻是伊斯蘭婚姻制度中的特例,而不是通則,不可濫用。五、離婚伊斯蘭教允許離婚,但強調:「離婚是在真主允許的所有合法事物中最令人討厭的事情。」(聖訓)如果一方提出離婚,經公證人調解後無效,要「期待四個月」後是否再嫁,伊斯蘭在強調婚姻的嚴肅性、神聖性、穩定性的同時,又承認婚姻的變異性,允許人們在各種努力都失敗的情況下,採取萬不得已的手段——離婚,但又告誡人們謹慎對待,不可草率從事。聖訓記載,塔比德的妻子佳密拉來到先知穆聖那裡,訴說她婚姻的不幸。她說,塔比德是一個很好的男人,人品也不錯,但是因為宗教信仰的不同,她無法同他生活在一起。她向穆聖請示,是否可以把塔比德送給她的嫁妝一個花園還給他,要求解除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穆聖同意了佳密拉的請求,讓他們離婚,使佳密拉獲得了自由。一個美好社會是從家庭開始的,一個美好家庭是從婚姻開始的,一個美好婚姻是從男婚女嫁開始的,結婚是每個穆斯林的社會義務,也是每個穆斯林對安拉應盡的宗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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