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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餘飯後解決系列《唐朝重要的考點(一)》

由於唐朝的內容很多,也是考察的重中之重,所以,可能需要分兩到三次,才能在茶餘飯後解決完。

今天推送的一主要是宏觀闡述唐律的立法思想和特點等。下一次推送主要是《唐律疏議》中重要的制度。

一、唐初主要立法指導思想的確立及內容

2017年的法制史論述題考察了明代立法指導思想。今年也要關注其他重要朝代的立法理念,更要把握每個朝代立法指導思想的演變。衝刺背誦階段,建議大家把夏商周、秦漢、隋唐、宋、明、清等重要朝代的立法指導思想進行一個梳理和對比掌握。

唐代初年,統治集團深知人民力量和人心向背的重要,提出了」安人寧國」的治國方針。以唐太宗為首的封建統治集團正是在這一方針指引下,確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導思想。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德主刑輔,禮法並用。唐初統治者繼承和發展漢代以來「德主刑輔,禮法並用」的法律思想,並用於指導唐朝的立法和執法活動。所謂「德主刑輔」,其基本要義就是「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即以禮義教化作為治理國家主要手段,以刑罰作為治理國家的輔助手段,其含義包括兩方面:一是兩者都不可缺少。唐初統治者則力圖做到德刑相濟,禮法並用,既重視「德」的指導作用,要求國家制定法律、適用刑罰要以儒家的禮義為標準;同時又不放棄刑罰的使用,主張「失禮之禁,著在刑書」,嚴重違背禮的行為必以刑罰制裁。二是兩者的地位不同。法雖然是「國之權衡」、「時之準繩」,但不能專任刑法,而要以德禮教化為主。要多德少刑,先德後刑,而不能相反。唐初統治集團的這種思想指導著唐朝各項重大立法活動,從而形成了唐律「禮法結合」、「一準乎禮」的基本特點。

2、立法要寬簡。唐初統治者強調立法務求寬簡。「寬」即寬平,是針對隋朝法律的嚴苛而言,要求做到減輕刑罰。唐初立法以仁恕寬厚為原則。「簡」即簡約,是針對隋朝法律的繁雜而言,要求做到立法簡明。因此唐朝在立法過程中嚴肅謹慎。唐律經過多次修訂,結構嚴謹,文字簡潔,註疏確切,舉例適當,成為中國乃至世界法制史上的經典之作。

3、保持法律的穩定性。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就是要求:在立法時應當審慎,不輕易地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來,就要堅持執行,不能輕易地改變和廢止。唐250年間的法律制度,除了武則天執政和安史之亂對法律有一定影響外,基本上是連續和保持不變的。這是唐朝初年立法指導思想貫徹於整個唐朝始終的表現。

4、強調執法嚴明。唐初統治者認識到,完備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確的、不折不扣的適用和實施,才能真正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唐初統治集團時刻不忘隋朝立法完善但棄法毀法、導致速亡的前車之鑒,深知依法辦事、取信於民的重要。要求各級官吏不分親疏貴賤,一律嚴格執法,有效地保證了唐朝立法與司法的統一。君臣上下嚴格守法的法制狀況減少了統治集團決策上的失誤,緩和了階級矛盾,穩定了社會秩序,促進了唐朝經濟、文化的持續高度發展。

二、唐代主要的立法活動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關係

《武德律》是唐朝建立後修訂的第一部法典。武德四年,唐高祖下令參照隋《開皇律》,制定自己的法典,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稱為《武德律》,共十二篇,500條,篇目、刑名及內容基本上沿襲《開皇律》。

《貞觀律》是唐太宗即位後命令長孫無忌和房玄齡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礎上修訂新的法典。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完成,頒行天下,稱為《貞觀律》,仍為十二篇,500條。《貞觀律》廢除斬趾酷刑,增設加役流,大大減少了舊律中重刑條款的數量。又縮小了族刑連坐的範圍,改變了凡犯反逆則兄弟連坐俱死的規定,還確立了五刑、十惡、八議、請、減、贖、當、免及化外人有犯、類推、死刑復奏等基本原則和制度。

《唐六典》唐玄宗於開元十年命令大臣以當時的國家行政體製為基礎,編纂《唐六典》,開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完成,共30卷,分理、教、禮、政、刑、事六部分,其內容主要記載了唐朝國家機構的設置、官員的編製、品級及職責、官員的選拔、任用、考核、監督、獎懲、俸祿、退休等制度和規定,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行政法典,對後代封建行政立法有深遠影響。

《大中刑律統類》是唐宣宗時制定的,大中年間(公元853)年頒行。其特徵是將刑律各篇分為若干「門」,每門下又分別附之以相關內容的敕、令、格、式,這種以律為主、分類編排的法典編纂形式便於官吏適用,對後來五代及宋朝的立法有重要影響。

三、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關係【重要問題,掌握其中的概念對比:律與令;格與式】

根據《唐六典》記載,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種:律、令、格、式。

1、律。律是封建國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種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穩定性最強、在實踐中應用最廣泛的法律規範,其作用在於「正刑定罪」,即把一切危害封建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以相應的刑罰手段予以制裁;

2、令。令是經過系統整理公布的關於國家制度的法規,其作用是「設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補充,故「律無正文者,則行令」。

3、格。格是皇帝針對某一國家機關或某一具體事項臨時發布的、經過分類整理彙編確定為「永格」後重新頒行天下的各種單行敕令,又稱敕格。其中涉及國家各部門及百官辦事規則的內容較多,可以作為對犯罪者定罪量刑的依據,是法律法令的重要補充。

4、式。式是國家機關的辦事規則和公文程式,在唐朝也稱為「永式」,是國家機關中長期適用的行政法律規範。

在唐朝的法律體系中,「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式」四者之間相互配合,相輔相成,組成一個嚴密的法律體系,共同完成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任務。

四、唐律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五星級考點,重點掌握】

【本考點背誦提示】

《唐律疏議》共十二篇,500條,規定的非常細緻,單純靠教材的表述遠遠無法涵蓋。特別是在現在材料分析題的命題特點下,很容易從平時複習不太關注的二級甚至三級考點中摘出一個法條,讓你分析,比如《雜律》、《職制律》或者《斷獄律》、《詐偽律》。今年夏令營的題目就是從《雜律》里摘出了一個法條和刑法修正案的一個法條進行對比。這種考點非常偏僻,也無法逐個去學習,因為逐個學習在當前會嚴重的不符合投入產出比的規律,所以,為了答題在大方向上是正確的,大家務必要把《唐律疏議》十二篇每一篇規定的是哪方面的內容以及唐律主要的內容和基本精神這一節細緻、牢固的掌握!(教材128-133頁)當考場上遇見生僻的文言文法條,就調動這些內容與之建立關係。但是也必須強調:僅限於此!有些考生千萬不要為了想得滿分,就買來《唐律疏議》,逐個條文去學習!千萬不要!在這裡,只把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的綱目列出,詳細內容務必看教材。除此之外,本考點中的「唐朝的婚姻制度以及六贓、六殺」等重要考點,也要牢固掌握。

唐律作為全面維護唐代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制度的主要工具和有力武器,所包含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但究其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一、維護皇權、特權及等級秩序。

(一)維護皇權。第一、第二、第三;

(二)維護貴族、官僚的特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此外)

(三)維護不平等的君主專制集權等級社會秩序。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

二、維護宗法倫理道德

(一)在家庭關係中,嚴格維護父權,全面確認家長的權威;

(二)在夫妻關係中,嚴格維護夫權,確保丈夫的優越地位;

三、維護小農經濟:一方面、另一方面、同時、此外。

四、維持國家機器正常運轉:一方面、另一方面、此外。

五、唐律的主要特點與歷史地位

從唐律的篇章結構和主要內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l、以刑為主,諸法合體。唐律繼承了中國封建法律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傳統,在唐律中,制裁各類犯罪的刑法規範仍然是其主要內容,同時,兼有民事、經濟、行政、軍事、訴訟等方面的法律規範。唐律對許多涉及婚姻、債務、財產、繼承以及經濟、行政上的違法或過錯行為也都以刑罰手段予以懲罰。

2、科條簡要,刑罰適中。中國封建法典的編纂和法律的修訂經歷了一個從繁雜到簡要的發展過程,唐律繼承了北齊「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傳統,共十二篇500條,律文之下附有準確而嚴密的註疏,是中國封建法典中最為簡要、精練的一部,成為後世歷代封建王朝法典編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術的成熟。

唐律中規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罰種類、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從輕為原則,作了嚴格細緻的規定,如關於如何確定老疾犯罪的年齡標準及對「十惡」中「謀叛以上」重罪的處罰等,都體現了立法者欲以「寬仁治天下」的精神。

3、依禮制律,禮法合一。依禮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張的綱常禮教作為法律的指導原則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據,禮法合一是指禮的要求與法的規範互相滲透,水乳交融,這一特點是唐律發展到成熟完備階段的典型標誌,也是中華法系區別於其它法系的最顯著特徵。這一特點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1)所有條文都以封建的「三綱」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具體為了體現「君為臣綱」,規定了一系列嚴懲危害皇帝安全、尊嚴和專制統治的犯罪以及議、請、減、贖、當等一整套條款,以確認和維護封建皇權以及相應的官僚貴族特權;為了體現「父為子綱」和「夫為妻綱」,規定了對不孝、惡逆、不睦、不義、內亂等行為的嚴懲以及七出、義絕等一系列原則制度,以確認和維護以父權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許多法律條文都直接淵源於禮的規範,如大不敬、八議、同居相隱、五服制罪等許許多多規定,都將禮的精神與律的形式緊密而完美地結合為一體,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準乎禮」,「失禮之禁,著在刑書」。

(3)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唐律條文的「疏議」部分。唐律繼承了西漢以來禮律融合的傳統,使封建的禮教綱常進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4、立法技術空前完善。制定唐律時,唐初統治者充分借鑒了以往歷代統治階級豐富的立法經驗,繼承和吸收了歷代法律發展過程中的優秀成果,立法技術臻於成熟、完善。在法典體例篇目上,結構嚴謹,排列有序,篇條之間,聯繫清晰;在律文內容上,所涉廣泛,但多而不亂,文字簡約,卻保證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術語的使用準確而規範,律文與律疏有機配合,注釋確切,舉例恰當。唐律代表了中國封建立法技術的最高成就,在中國法典編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義。

歷史地位:唐律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到鼎盛階段的產物,唐律不僅在中國,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具體而言,唐律的歷史地位體現在:

1、唐律承前啟後,繼往開來。唐律系統總結和全面繼承了夏商以來、尤其是秦漢以來歷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豐富經驗和優秀成果,使得封建法律不論在體例的科學、內容的豐富還是在技術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為中國數千年燦爛的法律文化的結晶而當之無愧地成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

2、唐律是後世各朝修訂法律的楷模和藍本,後代修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都未超出唐律的範圍。

3、唐律不僅促進了當時和後代的社會發展及法律的完善,而且具有廣泛的世界影響。唐律的影響所及不限於中國境內,對亞洲尤其是東亞、南亞許多國家封建法律制度的發展,也有重要的示範作用。

4、唐律正是以它自身內容及形式的完備和獨具的東方特色以及廣泛的世界影響而在中國及世界法制史上佔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常考點:唐朝的婚姻制度和司法制度

試述唐朝的婚姻制度內容及其特點

答:內容:1、在結婚方面:(1)為了男方家庭的延續和興旺,唐律允許男子納妾,以承祀宗族血脈,但必須嚴格區別嫡庶,以避免引起家族內財產繼承紛爭。

(2)唐朝的結婚仍以「六禮」為必經程序,尤其強調婚約和聘財。

(3)家長擁有主婚權。要求父母尊長主婚,並須達到法定婚齡,以此作為婚姻成立的必備條件,並禁止「同姓不婚」。

(4)對不服尊長主婚的卑幼和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悔婚的女家處以刑罰,而男家悔婚者無罪,只是聘財不得追還。

2、在離婚方面,唐律規定方式有三種:

(1)「和離」。唐律還有「合離」的規定,即「若夫妻感情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也就是指如果夫妻在感情上不相投合時,雙方願意離婚,法律不予懲處。

(2)「七出」。唐律規定法定離婚理由為「七出」,有其中七個條件之一者,丈夫有權離棄妻子。「七出」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

(3)「義絕」。是唐律中首次規定的強制離婚制度,指夫妻間或夫妻雙方親屬間或夫妻一方對他方親屬若有毆、罵、殺、傷、奸等行為,就視為夫妻恩義斷絕,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審斷,強制離異,對任何一方均追究法律責任。

特點:這些規定反應了唐律在夫妻關係中,不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首先要考慮的都是家族的利益,且處處反映出夫妻間的不平等。嚴格維護夫權,確保丈夫的優越地位,也是「夫為妻綱」這一儒家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同時,也有維護宗法倫理道德的目的。

分析題:試分析《唐律戶婚律》中規定:「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雖無許婚書,但受聘財者亦是。若更許他人,杖一百,已成婚者徒一年半---女追歸前夫,前夫不娶,還聘財,後夫婚如法。」本題考查的是唐律中的婚姻成立的制度:家長的主婚權以及婚姻成立的條件:婚書和聘財,以及違反要受到的處罰。

分析題:試分析《唐律疏議》中規定「伉儷之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炻忌,七惡疾。』三不去者,謂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而出之者,杖一百。並追還合,若感情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本題考察的是唐律中的婚姻解除制度:七出三不去與義絕

唐代主要的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機關——審判制度

三法司:在唐代,中央一級設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個主要司法機關,稱為「三法司」,分別負責行使審判、複核和監察等項司法職能。大理寺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發現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駁令原機關重審,或進行復判;死刑案,則移交大理寺重審。御史台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

上述三大司法機關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同時又互相監督,彼此制約,有利於司法效能的充分發揮和皇帝對司法權的控制。【本考點除了把握概念題,掌握各機構的職責,還要做大題準備:試述唐朝中央司法機關的各自職責及關係】

三司推事:始於唐代。遇到全國性的重大疑難案件,則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審理,這種由三法司主要長官會審重大疑難案件的制度稱作「三司推事」。地方若有重大疑難案件不能審斷,但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中央派「三司使」即三法司官員前往當地審理,稱「小三司推事」。

換推與保辜:換推,是指為了防止司法官在審訊過程中因親故仇嫌關係而妨礙公正審判,唐朝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規定了迴避制度,當時稱為「換推」。

保辜,指對傷人罪的後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

分析題:試分析「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限二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唐律疏議·斗訟律》 【參考答案】(1)該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用手足鬥毆傷人,辜限期為10日,用別的物體毆打導致傷害,辜限期為20日……導致骨折以及肢體破損的,辜限期為50日。如果受害人在辜限期內死亡的,各依殺人罪論處,如果是在辜限期外或者雖然在限內,但是是由於其他原因導致死亡的,則各依毆傷法中的傷害罪論處。

(2)該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實行的保辜制度。

(3)所謂保辜制度,就是以一定的期限來決定致害人負傷害罪還是殺人罪罪責的制度。唐朝法律關於保辜制度的規定,對於判明鬥毆與死亡間的關係以及確定應負的刑事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保辜制度的規定也有利於穩定封建統治秩序。  (4)唐朝對於保辜制度無比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術。

復奏制度:為緩和階級矛盾,同時把司法大權牢牢控制在皇帝手中,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死刑復奏制度就已正式確立,至隋朝確定為死刑須經「三複奏」方准執行。唐律對此作了更加詳細而嚴格的規定:凡各地方的死刑判決作出後,必須三次奏報皇帝批准,待批准下達三日後方可執行。未經三次奏報批准的或批准後未滿三日或超過三日執行的,均處以相應的刑罰。對京師判決的死刑案件要求更加嚴格,須經過「五復奏」。

分析題:試分析「死罪囚,絕前一日二復奏,次日又三複奏。謂奏畫已訖,應行刑者,皆三複奏迄,然始下決。若不待復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復奏訖畢,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即過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但犯惡逆以上罪及部曲殺主罪,行一復奏。」《唐律疏議·斷獄律》

【參考答案】(1)該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人犯在死刑執行前一日,應該復奏兩次,次日再復奏三次,然後執行死刑……復奏完畢後,聽奏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滿而行刑的,徒一年……但是如果是犯惡逆以上的罪以及部曲殺害主人的罪,行一復奏即可。  (2)該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死刑復奏制度。

(3)死刑復奏是指凡各地方的死刑判決作出後,必須三次奏報皇帝批准,待批准下達三日後方可執行。未經三次奏報批准的或批准後未滿三日或超過三日執行的,均處以相應的刑罰。對京師判決的死刑案件要求更加嚴格,須經過「五復奏」。

(4)從死刑復奏制度的適用上看,該制度說明唐朝對於死刑執行的重視,是慎刑思想在司法中的體現。同時,對於犯惡逆以上的大罪以及部曲殺主人的罪,只行一復奏也說明對於該制度的適用必須以不防礙封建君主專制統治和封建倫理綱常為限。

【備註】考試中非常有可能摘出隋唐宋的有關復奏制度的表述,然後讓考生分析。因此在複習的時候,需要掌握重要制度之間的朝代流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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