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提供假供詞被判刑
06-21
本是被害人的郭小姐因實施容隱行為,觸犯刑法。法院經審理後,考慮案件的詳細情節,以妨害作證罪分別判處宋女士有期徒刑10個月,以容隱罪判處郭某緩刑。宋女士兩個出主意幫忙的朋友也因此獲刑。 宋女士及其兩朋友則皆因涉嫌妨害作證被公安機關追捕,後三人主動投案。 因為郭小姐對案情進行了虛假陳述,王某於2013年10月下旬被開釋。後事情敗露,王某再次被公安機關控制,隨後以強姦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據先容,2013年9月,宋女士的兒子王某在海淀區某處出租房內,通過言語威脅、強行按壓等暴力手段與被害人郭小姐發生了性關係,事後郭小姐向公安機關報案,王某因涉嫌犯強姦罪被控制。之後,宋女士和兩個朋友與郭小姐取得聯繫,多次接觸,以言語威脅、賄買的方式使郭小姐向公安機關作了虛假陳述,事後宋向郭小姐支付了6萬元。 本是強姦受害者,卻在犯罪嫌疑人家屬的「威逼利誘」下,向公安機關作了虛假陳述。事情敗露後,不僅犯罪嫌疑人家屬以妨害作證罪被判刑,受害者本人也被認定容隱罪。記者今天從海淀法院獲悉,該案被害人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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