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張海波 陳武:風險社會治理的「中國經驗」
以安全為中心治理社會風險,不僅要求將安全作為優先的價值目標,在安全與發展、安全與自由等價值衝突的權衡中更傾向於安全;而且要求在科學手段上通過應急管理、風險治理和危機治理來實現結果的安全。
風險社會理論正式提出於20世紀80年代,社會科學關於風險社會的局部認知則至少可以追溯至20世紀初。基於對1917年加拿大哈利法克斯爆炸的經驗觀察,普林斯在其博士論文《巨災與社會變遷》中指出,災難不僅不會終結歷史,反而是社會變遷的「導火索」。這與貝克《風險社會》一書的核心觀點——風險分配超越財富分配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邏輯——是高度一致的。自20世紀50年代起,在冷戰的背景下,風險研究、災害研究、危機研究、安全研究在社會學、政治學、管理學、心理學、人類學等多個學科中發端或發展,隨後逐步走向交叉與融合。就此而言,社會科學關於風險社會的理論認知已有正好100年的歷史。
從「後現代社會」
到「風險社會」
「風險社會」一詞是關於現代性的總體診斷和批判,是類似於「後現代社會」的概念表述。貝克認為,「後」是一種言之無物的表述,因此以「風險社會」代之「後現代社會」。從現代性的診斷和批判來看,風險社會的生成根源於現代性的自反性或是自反的現代化。根據貝克、吉登斯和拉什的理解:「自反性現代化是指創造性地(自我)毀滅整整一個時代——工業社會時代——的可能性;這種創造性毀滅的對象不是西方現代化的革命,也不是西方現代化的危機,而是西方現代化的勝利成果。」
風險社會有四個重要特徵。其一是無序性。風險社會的表象是災難頻發,而災難的本質則是社會常態的例外。社會的常態是有序,社會的非常態則是無序。人類的安全感來自於社會的有序運行,社會的無序狀態必然導致安全感的缺失。
其二是疊加性。雖然風險社會的核心問題是風險分配,但工業社會的財富分配問題依然存在,且與風險分配呈疊加關係。在特定的時空範圍中,風險分配主要表現為富人少擔風險而窮人多擔風險。
其三是系統性。不管是制度創新的風險,還是技術創新的風險,它們都是現代性的負面後果。隨著現代性的演化和擴散,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不斷湧現,新興風險也隨之層出不窮。以現代性的邏輯來應對風險的行為不僅難以消除風險,甚至可能引發更大的風險。
其四是全球性。現代性的擴散和全球化幾乎是同步過程。隨著現代性的全球擴散,現代性的負面後果也在全球擴散。在非特定的時空範圍中,由於「飛去來器」效應,「化學煙霧是民主的」,即使那些將危險工業轉移到低工資的第三世界國家的發達國家也不例外。
以安全為中心治理社會風險
安全是一種集體需求和選擇。貝克指出:「與階級社會的『平等』理想不同,風險社會追求的目標是『安全』,它標誌著一個新時代的來臨。在這個時代中,人們出於恐懼的心理而不斷走向聯合:焦慮的共同性替代了需求的共同性。在這種意義上,風險社會的形成標誌著一個新的社會時代,在其中產生了由焦慮轉化而來的聯合。」
作為集體需求,安全是與水、空氣、陽光一樣的公共物品。安全作為公共物品主要存在於三個層次,即社會安全、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的實質是社會的和諧有序;公共安全的實質是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國家安全的實質是政治穩定不受威脅。從涵蓋範圍來看,公共安全包括社會安全,國家安全包括公共安全。從作用機制來看,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公共安全,沒有公共安全就沒有社會安全。其中,公共安全承上啟下,既是社會安全的擴展,又是國家安全的基礎。
作為集體選擇,安全具有雙重屬性,即價值屬性和科學屬性。根據美國政治學者沃爾弗斯的理解,安全的內涵是指目標價值的實現不受威脅。作為一種價值選擇,安全從來都不是唯一的目標,通常與發展、自由等其他價值目標存在衝突。例如,要發展可能無法充分重視安全,要安全可能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作為一種科學評價,安全的實現可以有三個層次,一是沒有事故,不造成損失;二是風險可控,及時消除隱患;三是具有韌性(resilience),迅速從災難中恢復。
以安全為中心治理社會風險,不僅要求將安全作為優先的價值目標,在安全與發展、安全與自由等價值衝突的權衡中更傾向於安全;而且要求在科學手段上通過應急管理、風險治理和危機治理來實現結果的安全。
社會風險治理的「中國經驗」
中國高度重視以安全為中心的治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將社會穩定作為「硬道理」、「硬任務」,高度重視社會安全管理。2003年「非典」之後,中國開始建立以「一案三制」(應急預案、應急體制、應急機制、應急法制)為核心的綜合應急管理體系,統一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有效提升了公共安全的管理水平。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之後,「總體國家安全觀」提出統籌內部安全與外部安全、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涵蓋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和核安全、糧食安全、基礎設施安全、金融安全、網路空間安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安全等多個領域。由此也可見,中國以安全為中心的治理具有很強的系統性。黨的十九大報告更是強調以安全為中心的治理,「安全」作為高頻詞在此次報告中出現了55次,比十八大報告多了19次。
中國以安全為中心的治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治理實踐,不僅增進了國民的社會福祉,也為治理社會風險提供了重要借鑒與參照。一直以來,理論界關於「中國經驗」的討論多關注於經濟改革,缺乏對中國在社會風險治理中實踐探索和創新的重視。以安全為中心的治理為發現「中國經驗」提供了新視角。
從以安全為中心的治理社會風險發現「中國經驗」,需要強調三點。
第一,消除「安全」概念的「污名化」。近年來,信訪被定位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更尊重上訪群眾正常的利益表達。同時,中國語境中,「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統籌兼顧,力圖避免因重視外部安全而忽視內部安全。
第二,要避免安全目標的絕對化。正如斯達爾所說,安全本身不是問題,「多安全才算安全」才是問題。事實上,不存在零風險,也沒有絕對的安全。因此,以安全為中心的治理並非將安全視為唯一目標,更非放棄發展、否定自由,而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動發展、增進自由。
第三,要防止安全結果的片面化。要繼續提高薄弱領域的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如空氣質量、食品安全等;解決社會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成本較高、柔性不足等問題;平衡國家安全不同領域的進展和熱度。
總而言之,以安全為中心治理社會風險為發現「中國經驗」提供了新視角,亟待中國社會科學界開展理論研究。正確理解安全的內涵與外延,勇於糾偏,全面提升安全治理,並通過跨文化交流減弱和消除西方政治文化對於中國安全治理實踐的負面理解。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原標題:以安全為中心治理社會風險——發現「中國經驗」的新視角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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