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中國】貪官贓款都去哪了?
隨著中共反腐風暴越刮越猛,落馬的貪官也越來越多,而一個個刷新紀錄的貪腐金額也讓人瞠目結舌。而在坊間,除了為大老虎的力度拍手叫好外,對於查抄貪官贓款贓物的去向也興趣頗濃。2月5日,中紀委監察部官網首次刊文回應:貪官贓款都去哪了?
中紀委在文章中稱,遵照相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於在查辦腐敗案件中暫扣的涉案款物的處理原則是:
第一,屬於涉嫌犯罪所得的,案件移交司法機關的同時,相關款物一併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系違紀所得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收繳,上繳國庫;
第三,對於經調查不屬於涉案款物的,及時予以退還。
文章還稱,中央紀委對於涉案款物的處理,在每一個環節上都非常嚴密謹慎,由案件審理室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紀檢監察室協同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具體辦理,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處理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中紀委的這個解釋並不算新鮮。在中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中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貪腐的受害人會是什麼人?上繳國庫後,這麼多錢又都幹嘛了?鑒於中紀委這份解釋的簡略性,其實坊間的這些疑問並無得到解答。
為此,僑報網記者致電中紀委和中國財政部,就以上問題進行諮詢,但截至發稿時,兩機構都並無回應。
查閱之前媒體報道,其實也可以得到一些解答。
據《北京青年報》引述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的觀點,對於涉案款物的「來源」認定最為關鍵。「比如,在一些貪腐案件之中,貪污人員涉及挪用公款等問題,這部分款項要退還給原單位;行賄受賄案件涉案款物則應如數沒收上繳國庫,統一由國家財政進行重新分配。」
那麼,紀檢監察機關收繳的違紀所得,需要上繳到哪一級國庫呢?庄德水介紹,一般來說,涉案款物會上繳到辦案機關所屬的本級國庫。而中國最高法院去年發布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明確:要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
但上繳到省級國庫後,贓款贓物又該如何處理呢?
對於贓物,一般政府會選擇進行公開拍賣,比較有名的是之前原重慶市司法局局長文強所貪腐財產的拍賣,當時競標者雲集。
而對於所收繳贓款和拍賣所得錢款又該如何分配,目前並無明文規定。
在中國古代,貪官被查沒的財產,一部分進入大內應付皇廷日常開銷,一部分則會充當軍費,還有部分會下撥地方,給百姓減租減息。
而作為中國特區的澳門,在澳門有史以來最大的腐敗案件——歐文龍貪污賄賂案後,曾將贓款統一納入特區政府財政,然後由特區政府統一再分配給澳門居民。
按照當地的說法,只要是澳門居民,又在澳門定居滿 5 年,每人可以領到 5000 元;不滿 5 年,每人可以領到 3000 元。因為歐文龍這些錢是通過違法買賣土地等方式得來的,他們損害了澳門居民的利益,這些錢就應該返還給澳門人。
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情清曾據此提議:中國參考這種做法,將貪腐案中查抄的贓款以及贓物拍賣所得的錢,按照貪官所屬地域,給當地的每個人進行派送;或者按照貪官所屬的機構,設立相應的慈善基金。例如,在教育系統查處的貪官,那就設立一個教育基金會,如果是在法院系統查處的貪官,那就用這些錢設立一個被害人賠償基金會。
「這樣一來,當地人民檢舉、揭發當地貪官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而老百姓也能從中獲得實在的好處,同時也形成一股強大的監督力量。更為重要的是,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人民對這些贓款贓物使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另外,香港《鳳凰周刊》去年在報道中稱,現實中,因為財政部 1982 年《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規定,可以給承辦單位 20%-30%退庫提成。雖然贓款贓物不等同於罰沒款,但贓款贓物上繳提成的做法也成為反腐敗工作中的潛規則,有的甚至憑入庫贓款數額為籌碼要求多撥辦案經費。儘管 1986 年 3 月財政部又發緊急通知「不提成、不退庫」,但據悉,贓款返成的做法一直沿襲至今。
對於這一說法,僑報網記者在諮詢財政部相關機構時,但該機構人員僅表示:以相關事宜需要由專業人員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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