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來梵:批評法官的學術規範
自古以來,喜怒笑罵就是中國文人的一種特權,而「喜怒笑罵皆成文章」,更成為文人的一種風采。但按照現代學術規範的要求,一般而言,在正式的學術寫作或學術討論中,學者應該高度忌諱這種傾向的評論,因為這本身則是為了維護學術見解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之所必須近日所謂「教授怒罵法官」一事,在法律界一片沸然,以致愈演愈烈,大有可能造成學者與法官這兩個群體之間立場嚴重對峙之勢,陡然打破了許多人休閑消夏的節奏。在強烈好奇心的驅動之下,鄙人極不完整地瀏覽了網路上的一些相關評論,其中印象最深者乃是數位法官對孟勤國教授及《法學評論》期刊不依不饒的批評,直為其那種「死磕」的精神大為興嘆。是的,在社會失范現象十分嚴重的當今中國,遭遇情急時,律師會跳腳,學者都罵人,法官也「死磕」,這背後便是當下中國的世道人心!及後,又讀到作為涉事者一方的《法學期刊》主編秦前紅教授的聲明等文字,深感此事不僅涉及法律制度上的有關問題,還涉及諸君業已看到的一些學術規範問題,其中既包括學理性、技術性的學術規範,也包括學術倫理規範,為此頗難評判。但作為一介學人,對此事如鯁在喉,不吐不快,為此率爾操觚,貿然為文。一、「法官的法官」首先要明確一點:教授是否可以批評司法判決?一般而言,為了保障司法審判的獨立和公正,對於任何待決的司法案件,任何人(即使是作為該當案件審判人員的法官),均不宜在法庭之外對案件進行輕率的評論,除非個別特殊的情形,如某項司法裁判一旦作出即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嚴重後果。當然,這裡說的只是評論,至於對案件的事實情況(即所謂案情)進行客觀的敘述和轉介,則不在此限,新聞報道就是如此。但是,對於已經終審判決的案件,任何人均可以作出合理的評論。這不僅是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也是公眾有權對司法進行有效監督之所需,尤其是學者對這種司法裁判的評論,包括批判性的評論,既是基於學術自由所賦予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推動司法判例學理研究、法律制度不斷進步的一個重要方途。在這一層意義上而言,作為所謂「在野的法律人」,學者在自己的頭頂上雖無法官尊榮的光環,但在精神意義的層面上,則可謂「法官的法官」。正因為這樣,許多國家的法學期刊,往往專辟《案例研析》之類的欄目,許多國家大學的法學院,亦相應開設《案例研究》之類的課程,以供法律學人專門從事這種學術活動。值得指出的是,在當今中國,雖然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判例法制度,但一種准判例制度(即案例指導制度)則已開始付諸實踐,加之由於長期以來司法不公現象較為顯在化,司法裁判評論的重要意義更應得到充分的認肯。至於那種認為「法律上的事情,就讓它在法律程序中解決」,除了法官任何人均無權置喙的見解,則使之偏狹。我們同意,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判斷確實應交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任何主體均不得干預,但這仍不能排除公眾在嗣後可以對相關案件以及有關司法判斷進行合理的評判,尤其是學者們的學理研判。二、批評法官的限度問題的關鍵則在於,為了保護司法的權威,學者對已決案件的評論是否也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這是本文接下來要談的第二點。對此,公正的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尤其是那種批判性的評論,理當受到更多的限制。當然,有關這一點,各國做法也存在差異,在許多英聯邦國家的司法制度下,為了保護司法權威,限制的傾向較為突出;而在同為普通法國家的美國,由於其憲法第一修正案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為此相對較為重視保護言論自由,而這種限制則略為微弱一些。具體到目前中國的相關制度與現實國情,由於尚無侮辱法庭罪等相關的實定法機制,現實中對司法裁判的批判所受的限制也較為微弱。但公允地說,基於維護司法權威的立場,必要的限制還是應該的。尤其是在當今的中國,司法權威的失墜現象十分嚴重,司法人員承受著巨大壓力,究其原因,這種情形與司法腐敗、司法不公不無干係,但除此之外,尚有其他更為複雜的社會性、制度性的根源,不能完全歸咎於司法內部本身。這就註定了:確立和修復司法權威,加強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應該成為一項多方面合力的系統工程,而作為制度建設的一端,合理規制對司法裁判的不當批評,則應成為題中應有之義。具體而言,學者對司法裁判的評論當然可含有批判性的分析判斷,但不能對法官本身進行辱罵,對其人身進行攻擊。質言之,儘管在公眾的倫理感覺中,批評司法裁判與批評法官幾乎是一回事,但從嚴格的意義而言,二者是不同的,應該嚴格區分;在嚴肅的學術寫作中,一般也不通過個別案件的研判,對法官的職務行為或專業水準做出概括性的負面評判,除非你掌握足夠的證據,那不排除這種評判可通過其他途徑、以其他方式作出;學術性的案例研析甚至不應該透過個別性的裁判本身,對法官裁判的動機進行負面的推斷。換言之,嚴肅的案例評析應該避免作出國人所擅長的「誅心之論」。這裡需要澄清的一個既相關、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問題是:學者在批判某個特定的司法裁判時,是否可以允許情緒化的、主觀性較強的評論?如孟勤國教授在有那篇引發了爭議的文章中採用了「法官們的良心逐漸銷褪」、「法官們強詞奪理」、「法官位高膽大」、「巧言令色」、「裁判結果無理和不公」、「荒謬至極」、「荒唐至極」等表述是否適宜?這主要就涉及學術的技術性規範了。自古以來,喜怒笑罵就是中國文人的一種特權,而「喜怒笑罵皆成文章」,更成為文人的一種風采。但按照現代學術規範的要求,一般而言,在正式的學術寫作或學術討論中,學者應該高度忌諱這種傾向的評論,因為這本身則是為了維護學術見解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之所必須。當然,吾儕也應體悟到:學者並不可能總是處於嚴格的學術判斷之中,為此,得益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在那些非學術性、或學術性程度較低的言說中,他們自然也可像引車賣漿者流一樣,進行這類主觀色彩較強的評議。這裡的關鍵,只是需要區分嚴格意義上的學術作品(學術論文、案例評析等)與其他類型的評論(普通評論、學術隨筆等)之間的差異。遺憾的是,在當今中國學術界,許多學人以及不少學術期刊,往往將上述兩者混為一談!此事殊為重大,雖於司法權威未必有害,但於學術研究絕對無益。三、一個學術倫理規範問題最後無法迴避的一個問題是:作為特定案件的代理人,學者是否可以通過學術期刊對已決案件的司法裁判發表評論?這個問題同樣既涉及學者個人、也涉及學術期刊的學術規範問題,而且還是學術倫理規範的問題,值得探究。應該看到,學者通過學術平台、尤其是通過作為「學術公器」的學術期刊對自己曾經代理過的已決案件的司法裁判發表評論,似乎頗有「利用職務便利」之嫌,為此難免遭致質疑。但以鄙人陋見,只要這種評論確實屬於嚴肅的、公正的學術研究的範疇,而不存在或主要基於其他非學術性的利益關係,則不構成個人的特殊身份與學術研究的公信力之間的衝突,也不違反不應利用有限的公共學術資源謀取私人利益的學術倫理規範。換言之,上述的這種行為還是不能一概予以否定的。這一點,在國外學術界可能看的更為明顯。當今許多國家的大學(尤其是公立大學)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本校的法學教授單純為了對價性的金錢報酬而在社會上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但並不限制他們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包括為了科研或教學上的需要)適當參加司法活動(包括代理案件),並在事後有針對性地發表相關內容的學術著述。亞倫·德肖維茨的《合理的懷疑:從辛普森案批判美國司法體系》一書,就是這樣誕生的。這也是一學術倫理規範的合理性不難理解。正如已有人剴切地指出的那樣:學者適當地參與司法活動,有助於他們對相關個案進行深入研究,並因而更有資格對相關案件及其司法裁判作出公正的評判。當然,如上所述,它至少需要一個前提,即個人事先參與司法活動本身也是基於公益的目的,以此來保證其學術見解的中立性與公正性。反觀所謂的「教授怒罵法官」事件,這可能屬於這個時代我們所「目睹之怪現狀」之一了吧,其制度性的背景應該深遠得很。對此,鄙人並沒有時間及能力去全面了解,甚至沒有充分研讀孟勤國教授那篇文章並核實其中所評論的事實內容,為此本文並沒有資格具體針對任何特定的主體作出評判,主要只是傾向於探討一個屬於一般性的學理問題,即:批評法官應該受到何種學術規範的約束。需要再加聲明的還有一點:由於文中使用了「法官也『死磕』」之類的表述,本文自然也不是一篇嚴格意義上的學術作品,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篇旨在為諸君在苦夏「消火」的學術隨筆罷了。責任編輯:凌絕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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