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中華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持續更新中......),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知識點 |
總結 |
支付結算概述 |
1.我國目前使用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其他結算方式。 「三票一卡」:匯票、本票、支票和銀行卡 其他結算方式:匯兌、托收承付和委託收款 2.偽造和變造 (1)偽造:是指無許可權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例如偽造出票簽章、背書籤章、承兌簽章和保證簽章等。(無中生有) (2)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籤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塗改、挖補) 3.更改事項 (1)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4.簽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 (1)單位、銀行在票據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收款人名稱 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6.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2)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叄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7.金額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應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
基本存款賬戶 |
1.開戶資格(2016年調整)——12項,除個人以外 【注意1】「團級」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注意2】外地「常設」機構。 【注意3】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2.證明文件 營業執照「正本」或批文或證明或登記證書,如有稅務登記證也出具「正本」。 【2016年新增】 (1)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因年代久遠、批文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門或編製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的,憑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及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2)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門或編製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名稱的,可以分別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3)對於已經取消對外地常設機構審批的省(市),應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門的證明文件。 3.使用規定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方式 |
1.核准開立:「開戶許可證」 符合開立核准類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准後辦理開戶手續。(2個工作日審核) (1)基本存款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因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 (3)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和人民幣結算賬戶(QFII專用存款賬戶) 2.備案類 符合開立備案類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並於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1)一般存款賬戶 (2)其他專用存款賬戶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3.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
專用存款賬戶 |
1.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適用範圍(15類) 如: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住房基金等。 3.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 (1)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備用金)必須由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3)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者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賬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 (4)其他賬戶資金可在規定範圍內支取現金。 |
銀行卡交易規則 |
(一)單位卡 1.單位人民幣卡賬戶資金一律從基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 2.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 3.銷戶時,單位人民幣賬戶資金應該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外幣賬戶資金應轉回相應外匯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4.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 5.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 (二)貸記卡 1.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 2.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1)免息還款期待遇 免息還款期(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還款額待遇 ①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其當月透支餘額的10%. ②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准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③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准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應當支付透支利息。 ④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複利,准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日利率萬分之五。 ⑤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三)其他規則 1.借記卡ATM交易上限,每卡每日提款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 2.儲值卡面值或卡內幣值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3.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計付利息; 4.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內的存款、儲值卡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
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
1.勞動爭議的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
勞動調解 |
1.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調解委員會 對於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3.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提示】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
預付卡 |
1.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 2.分類 3.辦理 (1)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並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2)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3)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4.充值 (1)預付卡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 (3)單張預付卡充值後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5.贖回 (1)購卡3個月後辦理贖回。贖回時,應當出示預付卡及持卡人和購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由他人代理贖回的,應當同時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單位購買的記名預付卡,只能由單位辦理贖回。 |
匯兌結算方式 |
(一)概念和種類 匯兌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 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二)辦理程序 1.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匯款金額。 2.受理銀行受理後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 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經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銀行將款項轉入收款人賬戶,並向其發出收賬通知。 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2.匯入銀行對於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對於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
(一)概念和適用範圍 1.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每筆金額起點是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是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適用範圍 (1)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2)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3)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中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提示】其他結算方式均無結算起點、使用單位類型限制。 (4)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對所有付款人的業務)。 (5)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運單和包裹回執) 1.承付 承付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二種,由收付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計算(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計算。 (3)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的,銀行即視作承付,並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4)不論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並通知銀行提前付款,銀行應當立即辦理劃款。 2.拒絕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對以下情況可以向銀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絕付款: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錯誤的款項。 3.重辦托收 收款人被無理拒絕付款的托收款項,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所附單證後,需要委託銀行重辦托收。經開戶銀行審查,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托收。 |
委託收款 |
(一)概念和適用範圍 1.委託收款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2.單位和個人憑已經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託收款結算方式。 3.委託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二)辦理委託收款程序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應於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於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託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3.拒絕付款的,應自收到委託收款及債務證明(銀行)或接到通知日(單位)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 |
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 |
1.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2.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於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並且只能用於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辦理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開證申請——受理開證——通知——議付(延期付款信用證)——付款 4.開證行在決定受理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於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並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5.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6.議付行議付後,應通過委託收款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後,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提示】和貼現類似。 7.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餘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
票據當事人 |
1.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做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做成並交付後,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係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
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
票據喪失後,可以採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暫時預防措施 (1)只有確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1)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2)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並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布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3)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貼現、質押,因貼現、質押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後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該票據的除外。 (5)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3.普通訴訟 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明確的,則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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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原創於中華會計網校,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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