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學
法學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研究「法」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規律。法學肯定法律對於社會的制約和調整。從而,法學成為教育全體人民遵紀守法,具有特殊的價值。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
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及神學三足鼎立。
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於法學與科學的關係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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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法學與科學
近代德國人把人文、社會科學提高到與自然科學對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學以來的現代大學推動了社會科學的發展。法學被理解為科學與這一背景有關。法學以價值論為主要核心內容,實質上,法學的核心僅僅是思維上的中心,而不是說法學的本體是價值的,法學最大的特點是要論證實踐中如何體現價值(或者說怎麼證實價值已經實現),這一論證形成了所有的法學部門分支。法學價值是否實現或者怎麼實現的論證,是經驗性的,可驗證的,因而是科學的。
在價值推導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論。
在訴訟研究方面,法學需要認知心理學這樣最微觀的支持,譬如,對抗製為什麼在認識論上是合理的 ,認知心理學會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類弱點
法學是不是科學,最容易提出疑問的是法理學,法理學是處在價值核心部位,但這也只是某種法理學。法理學的形而上,可以藐視科學,但是法理學的形而下(解答部門法)必須訴諸綜合分析,價值只是要素之一。科學的傳統意義,是指經驗科學。什麼是科學,在傳統意義上,並不難確定。其基本特徵是,訴諸實驗,可觀察和可驗證,卡爾·波普爾則說是可證偽。按照波普的觀點,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學。
法學在本體上是科學,在核心問題上,不是科學。或者說,法學的本源精神論證,不是嚴格的科學,但是法學的應用性論證是科學。
在法學被理解為科學的那些領域,經驗可以證偽理論。譬如,對抗制必然是現代流行的訴訟制度,不這樣做,司法獨裁就是隨處可見。
[編輯] 法學分類- 另見:中國學科分類國家標準/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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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以傳授法律知識、法學知識體系和培養法律職業為目的的教育制度和途徑。現代法律教育一般分為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兩個基本部分。
現時,華人地區(包括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新加坡)中,較受國外學術界所認識的法學院有:
清朝滅亡後,在民國初年,各式大學紛紛建立起來,當中包括不少法學院。其中,國立的法學院仍以前身為京師大學堂法律學門的北京大學法律系最為著名,而私立的法學院則以東吳大學法學院和朝陽大學法學院最為著名,有「南東吳、北朝陽」之美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大陸的教育界經歷多種變遷,法學院以「五院四系」最為著名,分別為:北京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中南政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律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武漢大學法律系、吉林大學法律系。然而,現時「五院」均已成為政法大學,「四系」亦已成為法學院。
由於中國古代學生在仕官的晉身途徑中並不要求對法律的知識,因此中國古時對法律教育並不非常重視。及至清末科舉制度被取消以後,在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下,投身京師大學堂成為致仕的最理想途徑,加上為法律改革所帶來的機會,京師大學堂法律學門遂成為最多學生爭相入讀的學校之一。及至現在,中國的法學教育機構數量龐大,單就中國內地而言,至2008年11月已有634所法學院系,在改革開放的三十年中,法學學生和法學教師的人數分別增加了100倍和10倍。[1]
在台灣,因為只有大學院校法律相關係所畢業,才能獲得參加律師高考及司法官(法官、檢察官)特考的資格,因此法律系成為較熱門的科系之一,在各大學第一類組科系(包括人文、法律、商管、社會科學等相關學科)中錄取分數常常是最高的。目前台灣曾考慮修法比照外國,將參加律師高考及司法官特考的應試資格提高到法律相關研究所畢業才行,而這勢必會影響到法律系錄取的分數。
在香港,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等三所大學均有開辦法律教育。
[編輯] 法學教育
法學教育之目的系在法學範疇上的知識培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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