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張愛玲遇見弗洛伊德:法律怎麼說
一個是臨水照花芳華絕代的天才作家,一個是開創精神分析睿智深邃的心理大師。張愛玲生於1920,卒於1995;弗洛伊德生於1856,卒於1939。
曾同時存在於這個世界上的兩人,應未曾謀面,不能確定張愛玲是否讀過弗洛伊德的書,或者學過心理學。但張愛玲的兩部小說《金鎖記》和《心經》中,我竟然看到弗洛伊德的影影綽綽。在燦若星辰的歷史長河中,兩位曠世奇人,竟能如此,心意相通,交相輝映,讓人拍手稱奇。
眾所周知,弗洛伊德是一個泛性論者,在他眼裡,性慾有廣泛的含義,是指人們一切追求快樂的慾望。
性本能衝動是人一切心理活動的內在動力,當這種能量(弗洛伊德稱之為力比多)積聚到一定程度,就會造成機體的緊張,人就要尋求途徑釋放能量。
弗洛伊德將人的性心理劃分為5個階段:口欲期、肛欲期、性器期、潛伏期、生殖期,其中大家最為耳熟能詳的就是「性器期」,因為「性器期」又被稱為「俄狄浦斯期」。
「俄狄浦斯情結」,是指戀母情結,這個名稱來自古希臘神話故事。
俄狄浦斯是底比斯王和王后柔卡斯塔的兒子,由於先知預言他會「弒父娶母」,父親命人將他丟棄荒野,他卻被鄰國牧羊人救起,獻給科林斯國王。俄狄浦斯長大後,陰差陽錯,殺死父親底比斯王,娶了母親柔卡斯塔。得知真相後,俄狄浦斯刺瞎雙眼,自我放逐。
弗洛伊德認為,3-6歲的兒童會對異性父母產生愛戀和較深的肉體嚮往,而對同性父母產生敵意和競爭意識,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男孩的戀母情結或者女孩的戀父情結(厄勒克特拉情結,另一個希臘神話故事中,女兒厄勒克特拉殺母為父報仇)。此外,學者也將父母對孩子的依戀,特別是母親戀子的現象稱為「柔卡斯塔情結」。
張愛玲的小說以其極為細膩綿長的文筆和獨特的女性意識受到廣大讀者的熱愛,在文壇中享有一席之地,本文嘗試用弗洛伊德的視角以及法律的視覺來剖析其中的兩篇《心經》和《金鎖記》。
父母與異性子女之間的情結
《心經》是一部驚世駭俗的父女不倫之戀。
根據小說中的描述和暗示,雖然父女沒有直接發生關係,但大量肢體上語言上的糾纏和曖昧,把女兒戀父仇母的情結表現得淋漓盡致。這種情感挑戰人基本倫理道德,讓人讀來面紅耳赤,心驚肉跳。
小寒的父母彼此疏遠冷淡,小寒和父親許峰儀多年陷於微妙的情愫,母親並未察覺,或者說,不敢相信。為了擺脫滿盈的罪惡感和絕望的困境,父親竟然勾搭小寒的同學綾卿,只因綾卿長得有幾分像小寒。而小寒違心接受男生龔海立的追求,同樣淪為愛的傀儡……
《心經》中那種不健康不正常的家庭狀態,恰恰是現在不少家庭的寫照。夫妻感情不和,關係緊張,或者形同陌路,冷若冰霜。夫或妻一方,和孩子結成同盟,去對抗另一方。結果是惡性循環,夫妻關係漸行漸遠。
成為代理配偶的孩子,角色錯位,幼小心靈迷惘、糾纏,不堪重負,長大以後也很難去建立和經營健康持久的親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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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愛玲的另一部名著《金鎖記》,講述了一段極其不幸的封建婚姻,其中畸形的母子關係呈現了典型「柔卡斯塔情結」。
潑辣剛烈的七巧,許配給殘疾的姜家二少,於深宅大院中,虛擲了一生的光陰。小叔季澤幾度撩撥過七巧的情懷,可這個放浪不羈的敗家子弟,終究讓七巧萬念俱灰。韻華易逝,油枯燈盡的七巧,如行屍走肉,內心再也泛不起一絲波瀾,不甘的她總在大聲辱罵、指責別人,還將一雙子女也拖進地獄的深淵。
京劇《金鎖記》
七巧幫兒子長白娶了媳婦芝壽,向兒子刺探兩人的夫妻生活,肆無忌憚地對外宣揚,羞辱媳婦,甚至讓兒子整夜整夜地侍奉她抽鴉片,以冷落兒媳。芝壽變成了另外一個七巧,鬱鬱而終。
可以說,七巧通過這樣的意淫,利用兒子的戀母情結,曲折迂迴去滿足自己的性需要,剝奪一個無辜女人的性權利,也部分發泄了她的憤恨。
女兒長安遇到了真心相愛的童世舫,七巧竟然引誘長安吸毒,然後將刻意透露給童,無情地棒打鴛鴦。可以想像,長安永遠嫁不出去,也變成一個歹毒的怨婦。
從性的角度去解讀金鎖記,才能理解作為母親的七巧為何如此變態。每一個正常人在內心深處,對愛和性都有極強的渴望。當一個女人置身於無性無愛的婚姻,沒有其他的選擇(離婚在那個年代是不存在的事情),又沒有事業追求或興趣愛好,只能死死地壓抑,終日焦慮痛苦不堪,內心極度缺乏安全感。七巧唯一可以抓住的,只有錢和一雙子女。
一個從來沒有得到過愛的人,往往不懂怎麼付出愛,在婚姻的墳墓中苟延殘喘大半輩子的七巧,生理上陰陽失衡,灼熱難耐,心理上極度扭曲。潛意識中,她無法忍受子女的幸福,那是對她的背叛,她必須懲罰子女,讓子女做她的陪葬品。於是我們看到了一個母親,匪夷所思的所作所為,冷酷的背後,是多少個深夜的無眠與輾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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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戀子情節的父母,自從孩子生下來的那天起,就以孩子為中心,久而久之,對孩子的依賴心理越來越嚴重。一旦孩子開始獨立,父母輕則失落,重則焦慮,心緒不寧。特別是母親,對孩子或隱或現的"戀子情結"(柔卡斯塔情結)使得她對孩子(特別是男孩)嚴加控制,對孩子戀人和配偶怨恨、嫉妒。
父母和子女邊界不清,造成了許多家庭矛盾,乃至婚姻悲劇。父母應該明白,每個人須對自己的人生負責,學會放手,目送孩子走自己的路,是父母要修的功課。
張愛玲和弗洛伊德,被我這個法律人生拉硬拽,野蠻分析了一番,自娛自樂,不亦快哉。
關於這兩部小說,法律怎麼說
1、《心經》父女戀在法律上,若父親和女兒發生感情或者關係,將如何處置呢。若只在感情層面,法律是無法介入的。若發生了性關係,則是質變。
假設,父親和未滿14周歲的女兒,或沒有性防衛意識(如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兒發生了性關係,是構成強姦罪的。▼
法律認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和沒有性防衛意識的人不能理解發生性關係的意義和後果,故此時父親的行為是否違反女方的意願,在法律上不做考量,直接推定男方違背女方的意志。強姦女兒,這種令人髮指的獸行,是罪加一等,量刑上應該從重或者加重。
而母親和未成年兒子發生性關係,不論是否違背了兒子的意願,都不可能構成強姦罪,因為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但是,如果兒子未滿14周歲,則母親的行為可能構成猥褻兒童罪;如果母親的行為造成了兒子身體傷害,則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母親的行為對兒子的精神造成了嚴重損害,則可以考慮以虐待罪追究母親的刑事責任。
父親和已經成年、精神正常的女兒自願發生性關係,刑法上是無法追究的,母親也只能要求離婚,別無他法(反之母親和成年兒子亦然)。可以想像,母親或父親內心受到的十萬點傷害。慶幸這種違反人性骯髒齷齪的醜事,是極少極少的。上述情形,適用於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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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發生感情,若是生父,絕對是不可能結婚。若是養父和繼父,在母親去世或父母離異後,婚姻法上並沒有禁止曾經的養父女、繼父女締結婚姻。只不過從情感上,人們難以接受,當事人會受到巨大的輿論壓力。
記得八十年代有一個案例,喪偶的兒媳和單身的公公發生了感情,希望結婚,最高院的批複是同意,但建議二人去異地生活。什麼意思呢,就是到一個新的地方,沒有人知道你們曾經的關係,你們不會受到打擾,也不會傷風敗俗。兒媳跟公公沒有血緣關係,尚且如此受忌諱。況且是父女。雖然養父或繼父和女兒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但畢竟在法律上是擬制的血親,權利義務和親生的父母子女是完全一樣的。故人們在心理上很難以接受。著名的導演伍迪艾倫,娶了朝鮮裔的養女,當時掀起軒然大波。
畢竟,人作為萬物靈長,怎能不知羞恥,大逆不道。從生物的角度,亂倫會導致人口質素的嚴重退化,乃至生存危機。所以人在本能上,會極端排斥亂倫。
至於心理上,和異性父母連結得更緊密,則是自然而然的異性相吸,不必視為洪水猛獸,引導得好,十分有利於子女日後的婚戀成功。據說子女和同性父母之間存在隱形競爭。我倒覺得,大部分人的心胸不至於那麼狹隘,看到子女優秀、青出於藍,不正是父母的渴望嗎?
2、《金鎖記》母親干涉婚戀
用中國現行法律分析,作為母親的七巧,拆散子女婚戀的行徑,是否構成婚姻法上的干涉婚姻自由,甚至刑法上的干涉婚姻自由罪?然而並沒有。法律上所指的干涉婚姻自由,是指干涉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對於日常生活中父母的種種插手,法律實在是鞭長莫及,無能為力。
刑法上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更是以暴力為前提。此處的暴力,是狹義的,即指通過物理上的強制手段——如毆打、拘禁等方式——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這裡的暴力不包括語言暴力或「冷暴力」。假設婆婆干涉兒子兒媳婦的性生活,兒媳只能以感情不合、夫妻生活不和諧之類的理由要求離婚。因為法律沒有辦法去規定夫妻性生活的數量和質量的,即使做出相關規定,也無法保障落實或追究責任。假設父母是以毒舌,或者利益等其他的方法威逼利誘子女結婚或離婚,但沒有直接使用暴力,法律也無法對這種罪大惡極的父母進行吊打,我們只能千百遍地詛咒這種父母的暴虐和子女的虛弱。
兩點延伸的反思
1.關於泛性論
作為精神分析的一代宗師,弗洛伊德的理論彪炳史冊。他非常強調性以及童年對人的決定性、終身性影響。但其實,弗洛伊德在晚年也部分修正自己的觀點,提出了性本能之外的生本能和死本能。隨著時代的發展及研究的深入,心理學出現了很多流派,即使是精神分析這一大支流,也在不斷地演變出新的觀點。
弗洛伊德遭到不少質疑。他過於強調生物本能,而忽略了環境因素和文化因素對人的巨大影響,忽略了個體之間的多樣性和差異性。比如說,是否存在天生的、普遍的戀母、戀父、戀子情節,要放在不同的民族、文化背景、撫養方式去討論,還要考慮夫妻感情不合所產生的移情,孩子人格不健全所產生的依賴,微妙乃至扭曲的情感,是否類似於男女之間的「愛情」,未必盡然。
弗洛伊德認為女性存在的「受虐」和「陰莖妒忌」心理,在我看來,是直男癌晚期症患者的主觀意淫(老夫子,請原諒我的不敬)。
其實我根本覺得,不能用男女二元論來簡單看待問題。思維的簡單粗暴,會導致結論的偏差乃至荒謬。具體到某一個人身上,情況都是複雜的、綜合的。性別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性也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2.法律能管得更寬些嗎
關於成年子女和異性父母私通這件事,讓人很尷尬、厭惡,法律能干涉嗎?好像找不到現行的明確依據。所謂「自願」,是否有共同生活中無形的心理壓力或經濟利益上的考量?當然,心理壓力不等同於法律上的脅迫,但若這種壓力大到一定程度,導致心理被對方控制,那麼,法律應該根據個案,來認定是否違背真實的意願。不能讓那些罪惡,被關在家門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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