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婚禮卻不領證,返還彩禮!(以案說法)

  【案例】一女子在舉辦婚禮後,一再拒絕男方辦理結婚登記的請求,在數次協商無果之後,男方無奈起訴到法院要求女方及其家人返還彩禮及戀愛期間贈給女方的財物。日前,法院在審理後支持男方的訴請,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和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財產。

  2015年農曆八月,原告陳某經媒人介紹認識被告夏某,陳某按農村傳統習俗在訂婚時給了被告夏某金項鏈、金戒指、金吊墜等價值共計6844元,經媒人一次性給被告彩禮現金36600元。

  2016年農曆正月十一,雙方按習俗舉辦了婚禮,但被告一直拖延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被告外出,多次向原告索要錢款,原告通過微信支付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給付11800元。原告方多次要求被告回來協商,2016年7月12日被告回來,雙方協商婚姻及賠償事宜未果,幾天後被告外出,其後原告無法再聯繫到被告。

  原告認為被告有騙婚之嫌,為此訴請法院要求夏某及其父母夏某某、陳某妹返還上述財物。

  【說法】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彩禮是以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支付的財物,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給付的彩禮另一方應予以返還。

  本案中,原告、被告雖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但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基於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給付的彩禮36600元應予以返還,且原告給付彩禮款時被告夏某及被告夏某某、陳某妹均在場,應視為共同接受人,一併承擔相應的返還責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夏某及夏某某、陳某妹共同返還彩禮366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對於原告在訂婚和結婚時送給被告的金戒指、金吊墜和金項鏈,也是以與其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的,屬於彩禮範疇,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夏某返還黃金首飾價款6844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原告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給被告夏某的11800元,因為支付寶轉賬賬單詳情上明確轉賬賬戶為夏某名字的是4400元,另微信轉賬7400元無法證明收款方是夏某本人,故被告應返還原告4400元。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夏某、夏某某、陳某妹共同返還原告陳某給付的彩禮36600元;被告夏某返還原告陳某給付的黃金首飾款6844元及支付寶轉賬的4400元。

  (本報記者 張 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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