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據的審查判斷

刑事訴訟證據的審查判斷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06-06-17 16:00:00 ]作者:吳彥東編輯:凌月仙仙-

目  錄

摘要……………………………………………………………………………01前言……………………………………………………………………………03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03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04證據審查、判斷的方法………………………………………………………05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06各種證據審查判斷的內容……………………………………………………07注釋……………………………………………………………………………12參考文獻………………………………………………………………………13

摘  要

證據是整個訴訟活動的基礎和核心,是正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事實根據。同時,通過運用證據,增強公眾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進行生動實際的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現行刑事訴訟證明標準過於抽象,本文擬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使之充分量化,便於實際操作。一、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證明標準,是指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是有階段性的,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幾個階段,證明標準不盡相同。審判階段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刑事訴訟證據必須同時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缺一不可,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證據的客觀性,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事實。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同案件事實存在著某種聯繫。證據的合法性,是指運用證據的主體、證據來源、證據形式合法,並按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證據審查、判斷的方法個別審查,對證據逐一地進行單個審查和鑒別。綜合審查,對不同種類的證據及與案件事實的聯繫全面審查。辨認,是在不能確定時組織相關人員加以指認和確定。對質,對涉案的重要問題在說法矛盾時組織相關人員質辯。另外還有技術鑒定、偵查實驗、邏輯思維方法等。四、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個別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是,定案證據必須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並具有合法性,且需經當事人質辯。全案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在採取緊急或臨時性措施時可適用優勢證據標準,在對部分案件事實作出臨時性認定結論時可適用合理可能性標準。五、各種證據審查、判斷的內容物證是否合法取得,是否為原物,是否與案件有聯繫。書證是否合法取得,是否與本案有聯繫,是否偽造、變造,是否是真實意思表示,是否確系某人製作並有製作資格,手續是否完備。證言的取得是否合法,來源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證人是否受指使、收買或威脅,證人與案件或當事人是否有利害關係,證人的品格、知識,證人的作證能力及內容與年齡、智力是否相當,詢問未成年人、聾啞人是否依法辦理,筆錄是否核對、允許補正。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平時關係,被害人的品質和人格,被害人陳述的取得、形成過程及形式是否合法,綜合審查與其他證據有無矛盾、前後是否矛盾,被害人的作證能力,來源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取得過程及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品質及一貫表現,陳述和辯解是否合情合理,同其他被告口供及其他證據是否矛盾、能否合理排除,正確對待和處理翻供問題。鑒定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是否具有解決該問題的專業知識,鑒定所依據的檢材是否充分、真實,鑒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學,依據是否科學,論證是否充分,推斷是否合理,綜合全案證據審查判斷、發現和排除矛盾。勘驗、檢查筆錄在製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內容是否全面準確,記載的情況是否受到被壞、變化或偽造,製作人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態度,與其他證據是否矛盾,與本案是否有直接聯繫。視聽資料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製作及調取,機器設備是否正常,製作的時間、地點、周圍環境是否影響準確性,是否被刪節、剪接或偽造,與其他證據是否矛盾、矛盾是否被合理排除,是否與本案有直接聯繫。

在刑事訴訟中,要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做到準確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縱犯罪,不冤枉好人,正確地執行刑事法律,首先就要正確地運用證據,查明案件真相。所以,證據是整個訴訟活動的基礎和核心,是正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事實根據,從立案、偵查、起訴到審判,每一個訴訟階段和訴訟程序,都離不開運用證據,無論是實體問題還是有關程序所作出的一切決定,都要建立在充分、確實的證據基礎之上,如果不解決證據問題,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夠充分、確實,刑事訴訟就難以繼續進行。即使有辦好案件的主觀願望,如果沒有客觀證據,也難以查明案件事實,作出正確的結論。同時,通過司法人員運用證據揭露犯罪,使之受到應有的懲罰,就會增強公眾同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還可以通過運用各種犯罪材料對公眾進行生動實際的法制教育,使公眾了解犯罪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害,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動機、手段和特點,教育公眾提高警惕性,積极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增強法制觀念,做好預防犯罪工作。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但過於抽象,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試圖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重點是審判階段),使之充分量化,明確具體,以達到證明標準。一、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證明任務,是指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當提供的證據達到了證明標準,就意味著履行了證明責任,提出的主張就會成立。反之,主張就不會成立,將因此承擔敗訴的風險。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具有階段性的,在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幾個階段,其證明標準就不盡相同。如: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至於是否達到法定的立案標準,由案件的受理機關來決定。在提請批准逮捕時,公安機關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被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的必要,否則,人民檢察院可能會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在提起訴訟時,檢察機關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並且證明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但這只是檢察人員依據現有證據確信犯罪嫌疑人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且很可能因此被處以刑罰。審判階段的證明標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應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一般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主要指:1、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即作為定案根據的每一個證據都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得認定;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否則,不得認定有關的事實;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點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認為達到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二、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訴訟證據與一般意義的證據不同,主要表現在:1、證據的客觀性。即證據事實必須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事實。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對於客觀存在的事實,任何人都是無法改變的。所以說,客觀性是證據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徵,是審查、判斷證據的一條基本標準。2、證據的關聯性。即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著某種聯繫,並因此對證明案件具有實際意義。證據對於案件事實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取決於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繫以及聯繫的緊密、強弱程度。這就是說,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繫的事實。3、證據的合法性。即證據只能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審查認定,包括運用證據的主體合法、證據來源合法、證據形式合法以及按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客觀性、關聯性是證據的內容,合法性是證據的形式;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客觀性和關聯性的重要保證,也是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條件。三個基本因素,是證據內容和形式的統一,相互聯繫,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三、證據審查、判斷的方法要想正確地審查、判斷證據,必須採用正確的方法,只有這樣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通常採用的方法有:1、個別審查,主要指甄別法。用於對收集的證據逐一地進行單個審查和鑒別,是審查、判斷證據最常用的方法,也往往是最先使用的方法,可以對證據進行初次凈化和篩選。運用此方法,要求依據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一般規律和常識去辨別證據的真偽,判斷其是否具有證明力。2、綜合審查。審查、判斷證據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個證據,應綜合審查、判斷全案證據材料。一方面,對不同種類的證據,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另一方面,還應把案內所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繫起來,不但證據與證據之間,而且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都要協調一致,沒有矛盾。3、辨認。即對某一事物不能確定的情況下,組織曾與該事物接觸過的有關人員加以指認與確定的活動,這是一種有效方法,也是刑事偵查中經常運用的方法。辨認必須按程序進行,在使用辨認結果時要進行查證和複核,並應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防止發生錯誤進而造成嚴重後果。4、對質。即執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和指揮了解該事實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實或者證據事實進行互相詢問、反駁和辨認的方法。一般是在涉及案件的重要問題上,且除了進行對質外別無他法的情況下才可採用此法。5、技術鑒定。鑒定是審查、判斷某些物證和書證必不可少的手段,如一些物品或者物質痕迹僅憑司法人員的一般知識是無法判明其性質和特徵的,都需要運用各種鑒定方法才能判明。隨著現代高科技的發展,新的鑒定手段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可靠。6、偵查實驗。即為了審查、判斷某一現象在一定的時間內或情況下發生,而依法將該現象發生的過程加以重演或再現的一種活動和方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偵查實驗,必須經縣以上公安局長批准,並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7、邏輯方法。審查、判斷證據除了利用證據互相驗證和進行科學鑒定等方法外,常用的還有通過邏輯方式來進行審查、判斷。具體方法有:歸納法、演繹法、分析法、綜合法、反證法和排除法。四、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一)、個別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個別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與訴訟證據的三個基本要素大體一致,缺一不可,具體是:1.定案證據必須客觀、真實。只有經過法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2.定案證據必須與本案有關,具有關聯性。即證據必須與特定的證明對象有關,如果該證據的證明對象不是本案實體法或程序法規定的事實,就沒有相關性。3.定案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無論調查收集證據的手段,還是證據的表現形式,都必須合法,否則只能是一般的證明材料,而不能成為定案證據。4.定案證據必須經當事人質辯,由法庭予以認定。如果未在法庭上出示、宣讀、辨認、質證和辯論,就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二)、全案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全案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與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基本一致,具體是: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以證據確實、充分為前提,而證據確實、充分是對案件事實的整體要求,不僅要求每個證據查證屬實,而且各個證據能夠相互印證。這是對全案事實作出最終認定結論必須達到的標準。2.優勢證據標準。適用於採取緊急或臨時性措施的案件證據的審查判斷,或者案件部分證據的初步審查、判斷,只要求認定案件事實成立的可能性大於不成立的可能性,如作出逮捕決定等。3.合理可能性標準。適用於部分案件事實的臨時性認定結論,只要求認定的案件事實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的可能性。

五、各種證據審查判斷的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刑事訴訟證據共有以下幾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下面就分別論述各種證據的審查判斷內容。(一)物證的審查判斷物證,是能夠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使用的工具、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物、行為過程中所遺留的痕迹與物品,以及其他能夠揭露和證明案件發生的物品和痕迹①。物證同其他證據相比,更直觀,更客觀,更容易把握,真實性更大,物證的證明力一般高於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但是,物證作為證明手段和證明方法,它不能直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它同案件事實的關聯性,還需通過審查、判斷加以確定和認證。審查、判斷物證的內容主要有:1、物證是否合法取得。首先,對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即對物證是在何時、何地、何種情況下,由何人提供或收集,使用何種調查或偵查措施所取得;其次,對證據取得的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如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是否依法進行等。2、物證是否為原物。一般而言,物證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訴訟中如果採用複製品或類似物、相似物將嚴重影響其證明力。另外,還要查明物證是否經過偽造、變造,物證的本質特證和內在屬性是否發生了實質性變化等。3、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繫。物證以其存在足以影響發現案件事實的重要部分或其中一部分的,為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如果以其存在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或發現案件事實線索的,則為具有間接的關聯性。在間接方式下,物證只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相互印證,才能認定案件事實。

轉(二)書證的審查、判斷。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號和圖形。包括用文字記載的內容來證明的書證、以符號表達的思想來證明的書證,以及用數字、圖畫等來證明案情的書證②。書證通常能直接證明有關的案件事實,其證明力要比言詞證據更強。審查、判斷書證的內容主要有:1、書證是否合法取得(與物證基本相同)。2、書證是否與本案有聯繫(與物證基本相同)。3、書證是否偽造或變造,是原本、正本、副本或節錄本。4、書證的內容是否是有關人員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暴力、脅迫、利誘、欺詐等情形。5、是否確系某人所製作,並有製作該書證的資格。6、製作書證的手續是否完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4條規定:單位應加蓋印章,還由提供人署名;個人在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三)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證人證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辦案人員所做的有關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實的陳述③。證人陳述的情況,可以是親自聽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別人聽到或看到而轉告的,但轉告的情況必須說明來源,說不出來源的,或者道聽途說的消息,或者是估計、猜測、想像等,不能作為證人證言適用。證人證言,是證人以對案件事實的感知、記憶向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每個證言都受到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的影響、干擾,每個證人都會受到個人感知能力、記憶、表達能力的影響而有所誤差,因此,必須認真審查、判斷,主要內容有:1、證言的取得是否合法。如詢問人有幾個,詢問時是否單獨進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訊逼供、引誘、欺騙,詢問地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證人是否簽名或按手印。2、證言的來源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3、證人是否受到非法干擾、當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買、威脅。4、證人與案件本身或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5、個體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6、證人的品格、操行、知識、經驗、法律知識、專業技能。7、證人的作證能力,是否是不能作證人員、證言是否與其年齡和智力相當。8、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是否有其父母或監護人在場,詢問聾啞證人時是否有懂得聾啞手勢的翻譯。9、詢問證人筆錄是否交給證人核對或宣讀、允許補充、改正。(四)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判斷。被害人陳述,是指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等所作的陳述④。被害人的陳述,多數情況下是真實可靠的,而且具有直接、形象、具體、生動的特點,對作案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結果陳述得比較深刻。但是,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被害人的陳述也可能虛假,如對被告人痛恨、報復、懼怕及金錢和利益誘惑等,被害人陳述同樣屬於主觀性、可變性證據,必須認真審查判斷。主要是:1、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平時關係。一般而言,素不相識或關係正常者,虛假陳述的可能性較小;矛盾較深或關係密切者,可能有虛假。2、被害人的品質和人格。3、綜合全案證據審查與其他證據有無矛盾,前後陳述是否矛盾。4、被害人陳述的取得、形成過程及形式是否合法,如詢問地點、詢問方式、在場人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核對、補正、簽名和蓋章等。5、被害人陳述的來源是直接還是間接。6、被害人的作證能力,如生理、精神、智力和年齡。(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犯罪,無罪或罪輕及同案其他犯罪行為等有關案件情況,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所做的陳述⑤。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整個刑事訴訟的中心人物,案件的進展和結局同其有著切身的利害關係,這就決定了其供述和辯解虛假的可能性較大或者真假混雜,因此必須認真審查判斷,主要有:1、證據的取得過程及形式是否合法,如詢問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及依法定的程序進行,訊問地點、訊問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核對、補正、簽名和按押等。2、被告人的品質及一貫表現。3、陳述和辯解是否合情合理。4、同其他被告口供及其他證據是否矛盾,能否合理排除。5、正確對待和處理翻供問題,搞清翻供的真實原因,區別真假,確定真實口供。(六)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委託,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所作出的結論。主要有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痕迹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文件書法鑒定和其他鑒定⑥。由於鑒定結論是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測、分析、鑒別的結果,具有科學性,因而成為審查案件中其他證據真實性的重要手段,如物證和書證的真偽,通常需要鑒定來鑒別。審查判斷鑒定結論的主要內容有:1、鑒定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是否具有解決該問題的專業知識。2、鑒定所依據的檢材是否充分、真實。3、使用的設備是否先進,鑒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學。4、鑒定結論的依據是否科學。5、論證是否充分,推斷是否合理,是否排除可疑情況。6、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判斷,發現和排除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七)勘驗、檢查筆錄的審查判斷勘驗、檢查筆錄,是指司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身等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文字記載,並由勘驗、檢查人員和現場證人簽名的一種書面文件。其中,勘驗是對場所、物品、屍體等「死」的物體所進行的觀察、測量、檢驗、拍照、繪圖等活動,而檢查則是對活著的人所進行的觀察、檢驗等活動。主要有現場勘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人身檢查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等⑦。勘驗、檢查筆錄是對現場物證、書證等證據的固定和保全,證明力較強,但製作者的責任感和業務水平也影響著筆錄的質量甚至虛假。審查、判斷勘驗、檢查筆錄的主要內容有:1、筆錄在製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勘驗、檢查人有無勘驗、檢查的權利,有無見證人在場,是否簽名或者蓋章。2、筆錄的內容是否全面、準確,有無遺漏或不一致之處。3、筆錄所記載的現場情況、物品、痕迹等是否受到破壞,人身特徵或生理狀態是否變化或偽造。4、筆錄製作人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態度。5、筆錄與其他證據是否矛盾,與本案事實是否有直接聯繫。(八)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視聽資料,是指採用現代技術手段,將可以重現案件原始聲響、形象的錄音、錄像資料和儲存於電子計算機的有關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提供的信息,用來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⑧。這是一種更接近於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其證明力具有直接、形象、準確、科學和綜合性的特點。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錄像資料、電子計算機貯存資料和運用專門技術設備得到的信息資料等。審查、判斷視聽資料的主要內容有:1、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製作,是否依法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取。如執法人員在監聽、監視中錄製應經批准,律師需出示證件並徵得同意方可錄製等。2、製作該資料的機器設備是否完善、正常,技術水平是否先進,是否直接影響資料的準確性。3、製作的時間、地點和周圍環境,是否影響準確性。4、是否被刪節、剪接和偽造,內容不真實。5、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繫,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及矛盾是否合理排除。

注 釋

①王進喜主編《刑事訴訟法學》第77頁;②樊崇義主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79頁;③樊崇義主編《證據學》第71頁;④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第161頁;⑤王進喜主編《刑事訴訟法學》第79頁;⑥畢玉謙主編《證據法要義》第204頁;⑦畢玉謙主編《證據法要義》第205頁;⑧樊崇義主編《證據學》第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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