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軍人離婚複員費該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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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免不了會涉及財產的分割。但與普通夫妻不同的是,複員軍人離婚時,會涉及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財產。對此,該如何分割呢?
身邊的事兒
柳女士與魏先生於2009年登記結婚。魏先生是一名武警戰士,2015年退役。2015年12月5日,魏先生將其個人複員費27.09萬元一次性轉入柳女士的銀行賬戶中,柳女士從中支取4萬元用於償還其父親房屋的裝修費用。
後雙方因感情不和並經多次協商不成,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與魏先生離婚。魏先生表示同意與柳女士離婚,但要求柳女士退還其複員費。
法院另查明,魏先生入伍時實際年齡為18周歲,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86個月。
結果
近日,遂平縣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准予
柳女士與魏先生離婚,柳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魏先生複員費212232.2元。
法理解析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柳女士要求離婚,被告魏先生同意離婚,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准許。關於被告魏先生的複員費27.09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
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按照上述計算方法,在該案中,被告的復原轉業費中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部分為37335.6元(270900元÷(70歲-18歲)÷12個月×86個月=37335.6元),原、被告每人應分得18667.8元。關於原、被告所述房屋裝修費用,因雙方均認可原告柳女士從被告魏先生複員費中支取4萬元用於償還柳女士父親房屋的裝修費用,因此,被告魏先生應向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主張權利,法院就該案對此不予處理。綜上所述,原告柳女士應返還被告魏先生212232.2元。
(記者陳磊特約記者朱劍鋒通訊員李冰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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