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刑事和解要發揮正能量

新刑訴法:刑事和解要發揮正能量《 光明日報 》( 2012年12月31日 16 版)

CFP

編者按: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將同時施行。這兩部重要法律是辦理刑事案件、上法院打官司的程序指南,重要性不言而喻。沒有程序的正義,就沒有結果的正義。兩部訴訟法修改的精髓,都在於維護公民訴訟權利,以程序正義維護實質正義。本期法治專刊推出專題報道,關注兩大訴訟法引入的新程序,討論其實施前景。

本期法治出刊之際,正值辭舊迎新之時。回顧2012,對各界讀者特別是知識界讀者的厚愛與支持,我們深懷謝意;眺望2013,建設法治國家的征程上,我們與讀者一起努力。

一起毀壞鄰居財物的輕微犯罪案件,因為肇事方主動賠償、真誠悔罪和受害方的諒解,達成了和解。不久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對老李和老張這對鄰居間的案子作出了不起訴的處理。

兩位老鄰居握手言和了,更重要的是肇事者老李避免了被貼上「罪犯」標籤,不用受牢獄之苦。達成這個結果的試點檢察院的一系列做法,便是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是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引入的四個特別程序之一,尤其受到廣泛關注。

一方面,刑事和解對於修復社會關係、使加害人改過自新發揮的作用不言而喻;另一方面,自開展試點以來,刑事和解就一直面臨「花錢買刑」的爭議。

2013年1月1日起,隨著新修改的刑訴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司法解釋及程序規定的同步施行,刑事和解將從試點走向全面實踐,並對我國的刑事司法產生深遠影響。這項新程序,如何才能發揮正能量?如何避免「花錢買刑」?

源於司法實踐

刑事和解發端於西方,是指犯罪發生後,在調停人的幫助下,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經過協商,認同犯罪帶來的傷害,通過經濟賠償等方式來彌補傷害、達成和解。這個過程中,司法機關酌情對加害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在我國,刑事和解是從實踐中自發產生的。早在2002年,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在輕傷害案件辦理中引入和解方法,產生了廣泛影響。此後,實務界開展的試點風生水起,刑事和解由此成為法學界最熱門的話題之一。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解決被害人的受償問題,是刑事和解的動因之一。他指出:「在刑事訴訟中,經濟賠償是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的,但問題在於,一旦被告人被定罪量刑,則大多都會對經濟賠償懷有強烈的抵觸情緒,容易導致被害人難以獲得有效的經濟賠償。隨著和諧社會建設的不斷推進,和諧司法的理念受到推崇,加害方與被害方之間在某些類型的案件中的和解逐漸上升到政策層面,具有了一定的正當性。」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設「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一章,用3個條文明確規定了刑事和解程序。

按照新刑訴法,對某些特定類型的犯罪,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達成和解後,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建議從寬處理。檢察院可以向法院建議從寬處罰,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2012年11月、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司法解釋,對刑事和解的程序作了細化。

力避「花錢買刑」

刑事和解的手段主要是金錢賠償,「錢」與「罪」的關聯,使得刑事和解一開始就面臨「花錢買刑」的爭議。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認為,新刑訴法實施後,基本可以打消人們的擔憂。「這種擔心沒有必要。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案件不能和解,這就使得依靠金錢來擺脫罪行的投機做法難以複製。況且,和解協議的定立還有司法機關把關。」

由於社會貧富不均,收入差距巨大,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願意和解,但限於經濟能力,無法作出令被害人接受的賠償。如此一來,刑事和解會不會成為有錢人的「特權」?

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提出了一種處理方式:和解協議確實難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並提供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可以分期履行。

「這個做法保障了刑事和解程序能夠為所有適格的當事人所用,避免了因為貧富不均造成適用該程序時的差異。」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說。

不過,最高法院新近公布的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卻要求: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坦言,這個問題分歧較大。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節,如允許延期、分期履行賠償,將使法院對被告人的從寬處罰建立在尚不確定的事實基礎上。同時,由於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也無法強制執行,將會損害裁判權威。

專家表示,檢察機關和法院都在追求公平,但角度有所不同,導致司法解釋出現不一致。實踐中如何解決分歧,還有待觀察。

宋英輝認為,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關鍵在於實現刑事和解手段的多樣化。在試點中,曾經出現過政府先行墊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勞務償還政府等方式進行補償。「這些做法值得借鑒。」

期待多方合力

可以預期的是,隨著新刑訴法的實施,和解案件的數量將明顯上升。專家指出,要讓刑事和解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於多方合力。

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檢察官賈曉文介紹,該院制定了刑事和解工作辦法,細化工作流程,並建立案件評估機制,通過若干指標對適用和解案件的標準進行量化,避免不同辦案人員在認定上出現差異。

張建偉認為,公安、司法機關應該堅守一條原則,即他們不能主動參與、主持刑事和解程序,而只能作為監督者,保證程序的自願性、公平性、合法性。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根據案件情況,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和解。在肯定這一條款的同時,宋英輝進一步提出,還應吸納社區居委會、農村村委會等機構,以藉助他們的中立性來維繫刑事和解程序的公正性。

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田文昌認為,律師也應積极參与刑事和解。「律師在刑事和解中至少可以發揮三個作用,一是利用法律知識和經驗幫助當事人分析利弊;二是利用身份優勢加強同公安、司法機關以及對方律師的溝通,確保信息的完整和準確;三是監督刑事和解過程的公平性,防止『花錢買刑』、非自願和解等現象的出現。」田文昌說。

新刑訴法實施在即,面對爭議,刑事和解這個新程序能否在法治進程中發揮正能量,實踐將給出答案。

(本報記者王琎王逸吟)

新刑事訴訟法十大亮點

「尊重和保障人權」首次寫入總則

嚴禁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

除三類案件外,律師無需批准即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除無法通知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律通知家屬

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間可委託辯護人

除直系親屬外,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基層法院管轄的「認罪」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的案件,如無新罪原審法院不得加刑

未成年人輕微犯罪時可附條件不起訴

設置以被告人自願和解為前提的刑事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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