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制定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時間表(2)

  第二階段:國家協同治理階段,重心是「放權」和「限權」。

  這一階段的中心任務是構建以「政社協作」為核心的「三位一體」多元協同治理體制。「三位」指政府、社會、市場三者通過制度明晰權責邊界,「各歸其位」、「各顯其能」。「一體」指「政府—社會—市場」逐漸形成法治規範下的以「權力和權利的良性互動」為核心的協同治理體制,使各種治理權威既有合理的分工,又能形成統一的合力。

  因此,這一時期國家治理體系的「放權」與「限權」重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政府「放權」,這是基本前提。一是向誰放權,即政府要選擇合適的授權對象;二是如何放權,採用什麼方式授權最符合政府和社會需要;三是放什麼權,政府放權必須依照法律法規釐清政府與社會、市場之間的職責許可權;四是放權的監督,政府需要加強監督,引導承接方的行為,保證公共服務的績效。另一方面是社會和市場有效承接政府下放的權力。一是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完善社會組織服務管理體制,推動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逐步實現「以社會組織服務社會,以社會組織治理社會」。二是讓市場釋放自主性價格機制,高效引導資源的有效配置,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完善政府與企業的合作機制,形成持久廣泛的社會合力,實現「政府治理—社會治理—市場治理」良性互動。

  第三階段:國家治理網路階段,重心是以「多元協商」達致「合作」。

  這一階段應逐步建立「上下互動、縱橫交叉」的協商機制,化解矛盾和衝突;依法構建政府間、部門間、公私間的跨界協作體系,在互動合作中尋求利益共享。協商機制和協作體系必須要「於法有據」、「機構法定」,避免權力濫用、職責不清。經過前兩個階段的發展,形成黨委領導下的政府協調、部門負責、基層政府與社會組織重點實施、市場化組織配合、公民自覺參與的比較成熟的國家治理體系,從而使政府間關係、政府與市場關係、政府與社會關係轉變為一種共同擔責和共同合作的治理網路關係。在這種新型治理結構下,國家治理不再僅僅依賴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是更多地依賴各種契約、協商、協作所組成的網路來從事並高效能地完成公共事業,其主要運行方式是溝通協調、監督管理、關係管理等,其核心運行機制是以「多元協商」為基礎的合作機制。

  因此,國家治理網路階段的「多元協商」包括兩層意蘊。一是法治化,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以法治來規約「多元」,將多元治理主體的行為納入共同行為準則的軌道,以規則、程序之治代替人治、權治。二是民主化,以「協商」來推進民主,「協商民主」既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又求同存異、調節和保護多元主體利益。為此,一方面要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一方面要推動「多元協商」的機制創新,依法建立「政府—社會」、「政府—企業」、「基層—社區」、「社區—社會組織」等常規協商機制,並以專題協商、對口協商、提案協商為補充,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與運行機制。

  (本文系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創新社會治理體制與社會和諧穩定長效機制研究」(14JZD029)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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