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問必答】子債父還?(借款主體如何認定的民間借貸案)
06-21
【有問必答】子債父還?(借款主體如何認定的民間借貸案)
【問題】
2013年1月,周開明因資金短缺為由向王東祥借款100000元,周開明並找到其父周大強代其書寫借條,借款人為周大強,實際上該借款由周開明所用,後借款到期,周開明承認償還但一直未還,後來電話也不接。現王東祥欲向人民法院起訴周開明和周大強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問律師誰是借款主體?如果提起訴訟應當列誰為被告?
【律師解答】
本案中,父親替兒子借錢,借款人為父親,實際使用人卻為兒子,在償還債務上,不論是子債父還還是父債子還,總之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一般具有樸素法律意識人所理解的,但按照法律規定,卻不然。
根據債的相對性,債的關係只能對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產生效力,對於債之外的第三人不應當具有約束力。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為王東祥,借款人為周大強,兩人為借款合同的債權債務相對方,與第三人周開明無關,這是合同的相對性。本案中,周大強向王東祥借款,雙方已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雖然借款是由周開明使用,但周開明不構成該債權債務關係主體,系該債權債務關係的第三人,並且,從現有事實來看,無法認定周開明負有連帶責任,因此故周大強是借款主體,王東祥只能向周大強請求給付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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