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法學理論研究綜述與我國森林法修改

系統法學理論研究綜述與我國森林法修改

程毛根

摘要:系統法學源於錢學森先生的提議,吳世宦、羅輝漢、何玉、王光進等學者對系統法學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熊繼寧在其《系統法學導論》提出了法系統學、法規範系統、法系統技術學、法制系統工程等理論,從法理學、哲學角度對系統法學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張國慶在其《系統法學:良法善治方法》書提出了包括法制思想定律、法制人權定律、良法定律等33個系統法學基本原理。現行森林法由於指定較早,其中有些條款明顯與系統法學中的和諧定律、人權定律、權責相當原理等基本原理相悖。新的森林法修改要突出權責相當、林農利益保護、經濟公平與生態公平。

關鍵詞:系統法學;原理;森林法;修改

1.系統法學理論淵源

(1)系統法學的萌芽

1979年10月召開的系統工程學術盛會上,錢學森指出「社會主義法治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規、條例,從國家憲法到部門法的規定,集總成為一個法治的體系、嚴密的科學體系,也是系統工程,是法治系統工程」。同年11月10日,錢學森在《光明日報》上撰文《大力發展系統工程,儘早建立系統科學體系》,把「法制系統工程」納入「系統工程體系」。他的設想,激起了早期法學界、系統學界對系統法學的研究。

1981年8月29日吳世宦在《科技管理研究》1981年第4期上發表《建立我國法治系統工程學的淺議》,該刊同期還發表了錢學森的《錢學森同志論法治系統工程與方法》,隨後,1981年《潛科學》發表了李克強《關於法治系統控制過程的探討》,《法學雜誌》1982年第5期發表了羅輝漢《關於開展法治系統工程研究的芻議》,1983年第4期又發表了羅輝漢《略論法治系統工程的特點和方法》,《法制建設》1984年第3期發表了錢學森、吳世宦《社會主義法制和法治與現代科學技術》,1984年第1期《法學季刊》發表了李昌麒、周亞伯《怎樣運用系統論研究法學問題》,1984年第4期《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發表了熊繼寧、段桂鑒《試論在法學研究領域裡引進系統科學方法》,1985年第1期《西北政法學院學報》發表了嚴存生同志《運用系統論於我國的法制建設》,孫國華在其主編的《法學基礎理論》(統編教材)中對於系統科學方法也給予了關注。

(2)系統法學的產生

1985年5月熊繼寧在《政法論壇》1985年第3期上發表了《新的探索——系統法學派的崛起》,以及1985年4月26~28日召開的全國首屆法制系統科學討論會,及熊繼寧、何玉、王光進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杜的會議部分論文集《法制系統科學研究》(1 985年),標誌著系統法學的正式產生。

1988年召開了第二屆學會,兩次學會推動了法治系統工程研究的開展,陸續出版了《論法治系統工程》(吳仕宦等著,群眾出版社,1986)、《法治系統工程學》(吳仕宦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量刑與電腦——量刑公正合理應用論》(蘇惠漁、張國全、史建三著,百家出版社,1989)等著作,以及羅輝漢的《法治系統工程及其研究途徑》、常遠的《審判決策最優化討論》、季衛東、齊海濱的《系統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應用及其局限》、吳仕宦、程信和的《建立中國式經濟法系統工程》、文正邦的《綜合治理髮展的新階段——社會治安系統工程》、俞梅蓀的《我國經濟法制系統工程研究的現狀與未來》、姜文贊、常遠的《論社會治安治理的目標與指標體系》等一批很有影響的論文。

(3)系統法學新崛起

2000年《政法論壇》第6期發表了熊繼寧《系統法學在中國——紀念全國首屆法制系統科學討論會召開15周年》,對前期系統法學的研究成果進行了概括和總結。

2001年4月召開的法制/法治系統工程回顧與展望學術討論會,預示著系統法學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在這之後,熊繼寧出版了《系統法學導論》(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對我國系統法學的研究總了系統的總結,並提出了法系統學、法規範系統、法系統技術學、法制系統工程等理論,從法理學、哲學角度對系統法學進行了深入的探討。

於洪軍在其《系統法學大綱》運用系統理論,對法的概念、法的根源、法的功能、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和運行基本規律、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進行了闡述。

閆林海(2009)發表了《中國系統法學研究》,對中國系統法學研究現狀進行了總結,並展望了中國系統法學發展前景。[1~7]

2012年4月13日,張國慶在科學網博客上發表了《生態論概述》,以及隨後發表的《生態論與經濟生態化研究》、《生態論:複雜系統研究》、《系統學概論》、《系統企業學:再生·進化》,提出了複雜系統三論即複雜系統的生態論(ecologism)、健康論(healthism)與和諧論(harmoniousism),與此同時還提出了生態論的能流分析(energy analysis)、系統群分析(system group analysis)、TSE分析(TSDA,Time-Space Dynamic Analysis About Event)、代謝分析(metabolism analysis)、生命周期分析(life cycle analysis)方法,系統發展發育規律及其關鍵因子(key factor)分析方法,以及系統的精確管理(precision management)、GCSP(Graded management,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Subarea management,Phased management)、PDCS(Plan,Do,Check,Study)、健康管理與系統和諧等理論,並提出了將其應用於系統法學的構想。2013年張國慶又發表了《系統法學:良法善治方法》,正式將師法自然的理念和複雜系統三論應用於系統法學,提出了系統法學的研究任務(研究良法之構件、良法之立法、善治之司法)和研究方法(師法自然、民心物體、融入民眾、創新發展)、系統法學基本原理。[1~3,8~14]

2.系統法學基本原理

張國慶在其《系統法學:良法善治方法》書中,基於複雜系統三論(生態論、健康論、和諧論),提出了包括法制思想定律、法制人權定律、良法定律等9大定律和28個基本原理。

系統法學基本原理不是恆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圍繞著人權至上原理,不斷發展著的。就當前而言,系統法學基本原理可以總結歸納為法制思想定律、法制人權定律、良法定律、善治定律。

(1)法制思想定律

在人類世界裡,人類的博愛萬物精神至高無上,人類社會的發展理念是和諧發展,法制的理念是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雖然在所有社會規則中,法律是最高的,但要遵從博愛萬物精神與和諧發展理念。

法制思想定律還包括:師法自然原理、博愛萬物原理、和諧定律、目標原理、進化原理、適當超前原理、LSP協同原理、法制至上定律。

(2)法制人權定律

人權定律主要是指人權至上定律,即所有法制活動,首先要保障人權,任何社會活動不得侵犯人權。

(3)良法定律

良法是善政的基礎,是善治的開始。良法定律包括:良法形式原理、良法至剛原理、良法構件原理、良法實質原理、罪刑相當原理、罪因溯源原理、良法生成原理、公開協商原理、程序法定原理。

(4)善治定律

善治的根本,就是博愛萬物,促進人類社會和諧發展。善治定律包括:博愛萬物原理、和諧定律、人權至上定律、罪刑相當原理、罪因溯源原理、程序法定原理、民主定律、司法獨立定律、賠償原理、糾錯原理、學習原理、評價原理、GCSP原理(是權力分級原理、權力分立原理、權力分區原理、權力更新原理合稱)、執者不議原理、權責相當原理、執行原理、監督原理。

3.現行森林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行森林法還是1984年9月20日頒布施行的,曾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進行過修正,其中許多條款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與「部門法」色彩,其中突出表現在老森林法中沒有明確政府與部門的林業發展責任,沒有突出林農利益保護,沒有突出經濟公平、生態公平,明顯與系統法學中的和諧定律、人權定律、權責相當原理等基本原理相悖。[15~27]

4.新的森林法內容修改建議

基於系統法學基本原理,針對現行森林法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現行森林法的修改要突出權責相當、林農利益保護、經濟公平與生態公平,在內容要進行如下修改:

要明確定義森林權屬並對其進行細緻劃分;

要重新修訂新的林業建設方針,並進行細化;

要增加並細化森林資源有償與限額使用制度;

要重新修訂林地徵用與補償辦法;

要明確地方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任,增加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要增加森林災害責任追究制度;

要增加森林健康、森林保險內容;

要增加林業工程質量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

要增加並細化林農保護措施;

要增加林權流轉管理辦法;

要增加林業專業資格、資質和崗位考聘辦法;

要細化森林資源監測管理規定;

要細化有關處罰條款,減少;

刪除帶有計劃經濟色彩和部門保護主義內容的條款。

5.新的森林法框架修改建議

根據新的森林法內容,新的森林法框架建議修改為:

第一章 總則。包括:第一節 基本原則;第二節 森林與林種劃分;第三節 林業建設方針。

第二章 林權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護。包括:第一節 森林保護機構;第二節 限額使用制度;第三節 有償使用制度;第四節 林地徵用;第五節森林災害管理;第六節 一般規定。

第四章 森林經營。包括: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節 森林資源調查;第三節 植樹造林。

第五章 法律責任。包括: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節 森林採伐;第三節 森林災害;第四節 林地管理;第五節 森林資源與災害監測;第六節林業工程。

第六章 附 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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