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精神應該走進國人日常生活

xjjk雅儒契約精神應該走進國人日常生活類別:百家雜談 作者:褦襶子 [個人雜文集] 日期:2012-7-21 13:34:58  編者按:在我們的生活中,契約常常可見,但是也常常被我們忽視,契約是一種信用體系,作者舉例子說了契約信譽的重要性。問好作者,祝創作愉快。  ——從社會契約到家庭契約,如何應對婚前財產公證才能保護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又不傷感情。  自法國啟蒙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面世後,對於資本主義世界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契約論的基本論點,把國家的產生說成是人們相互之間或人民同統治者之間相互訂立契約的結果,即國家是共同協議的產物。這種學說既用來說明國家起源的必要性,也說明國家內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關係的合理性,二者之間只是分工不同,沒有高低貴賤之分。這是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最有影響的關於國家起源的學說。這種觀念不但引導西方世界逐步完善資本主義制度,也對於西方世界的民眾生活影響久遠,甚至成為組成家庭的主要理念。  其實在我們中國的傳統中,並不乏契約精神。只是國人不善於歸納總結。華夏文明一直倡導信守承諾,並把言必信行必果作為一種道德準則。但只局限於社會道德層面,沒有上升到國家高度。其實,一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是社會道德方向標。會對民眾的生活觀念產生直接影響。可是在我們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取信於民,一直被稱頌,這說明統治階級大多數時候是不對民眾信守承諾的,取信於民,只是特別時期騙取民眾受驅使的一種手段。上行下效,所以在中國民間,信守承諾一直未能成為一種常態。也始終未能形成制約民眾誠實守信的機制。  一位從美國回來的朋友向筆者講述了一個經歷,一次他到夏威夷辦事,剛下飛機就收到一則簡訊提示,他有一筆債務到期了,於是馬上轉機回到住地,處理償還這筆債務。其實他為還債的往返機票錢與耽誤辦事的損失遠遠超過此番所償還的債務。可是朋友在敘述這件事時,語氣中丁點沒有吃虧得不償失的意思。反而,似乎有了卻一宗大事的解脫感。朋友講,在美國乃至西方世界信用是非常寶貴的,如果你有了不良信用記錄,今後你就麻煩了,許多待遇都將喪失。如果你信用記錄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你到超市買東西或者進行其他消費行為時只要出示有效證件,就可以把需要的東西拿走,還可能享受優惠;到銀行貸款,可以很大額度內不用擔保;經商過程中,會少許多障礙等等。  倘若,你有了不良信用記錄,你就會在講信用的社會裡寸步難行。就業常常會遭拒;消費必須當場支付且難享受優惠;貸款必須有擔保;商務活動常常受排斥,沒有人願意與你做買賣;甚至租個房子,都沒有人願意租給你。還會因不良信用記錄在違約時受到加重罰金。中國的問題始終是過分強調道德的作用,而忽略制度的約束性。似乎制度約束有礙道德素質的提高。  前不久,一夥中國大陸遊客在香港地鐵里吃東西與香港人發生衝突,相當多的大陸網民認為香港人歧視大陸遊客。某數典忘祖的教授甚至提出法制的完善說明守法的人道德素質低下,不是主動的道德高尚,而被迫的行為。其實這是兩種價值觀的矛盾,國人幻想中道德高尚幾千年一直未能成為一種常態。道德高尚的楷模經久被當作榜樣甚至千年傳頌,就說明道德高尚始終是個別行為,極少成為一種社會風氣。然而國人卻很少反思,考察人的信用也常常靠口碑。可是口碑卻有很大的變數,一是天下之大口碑的影響有限。二是儒家思想讓國人的道德觀一直處於一個狹隘的層面,只有主觀上的誠信才是道德的。受約束講誠信並不是道德高尚。道德高尚只是一種道德建設的取向,並不能作為社會道德風氣的標準。高尚固然好,可是不能除了高尚就是不道德兩個極端。法制也是一種契約關係的體現,某種角度遵守法紀也是一種信用。難道講信用不道德么。  信用體系,就是一種契約精神。只有在信用體系的約束下倡導道德高尚,才能有效的提高社會道德風氣。汶川地震,學校的豆腐渣工程致使成千上萬的學生夭折。可是國內主流媒體卻寧肯編造出英雄楷模來,相信什麼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鬼話(幾千年來被證實的無稽之談),也不願意(或者說不敢)查找制度漏洞,完善安全機制。將眾多的孩子的生命寄託於道德才是最不道德的,汶川地震中無數幼小的冤魂就是被這種「道德」奪去了生命。國人應該反思,中國社會須要契約精神,契約精神應該成為貫穿中國社會的理念。  就說家庭吧,近年來由於世人價值觀的轉變,受客觀因素影響家庭越來越趨於不穩定。離異夫妻因財產糾紛產生的悲劇已經非常普遍。所以,出現婚前財產公證現象。不過國人生活虛幻中久了,接受不了這種契約婚姻關係。其實婚姻本就是一種契約關係,只是讓國人融入太多的不確定因素情感。青年男女,各自在自己的生活環境里生活二十幾年,與未來的伴侶相遇幾年,甚至幾個月就要閃婚,性格上、生理上的不確定因素太多太多,婚姻的變數也很大。可是男女雙方在處理婚姻關係時,尤其是處理未來婚姻關係時,卻寧肯相信什麼感情(或許至多也就是本能的激情),也不願意相信婚前財產公證這種契約。時下許許多多的婚姻糾紛多源於這種非理性。  事實上,時下的感情男女,就如同即得利益階層明明是拒絕否定特權的文明,卻不能說破,只能說**價值不符合中國國情一樣特色。談婚論嫁的男女,明明都是為自己在將來可能的離異中多佔點便宜或者少被對方佔便宜,卻都推給感情,說什麼婚前公證傷感情,沒有結婚就考慮離婚。離不離婚與考慮不考慮有必然聯繫么!婚前財產公證恰恰是感情的保證,如果兩個人有感情沒有離婚,婚前財產公不公證都沒有意義,屬於兩個人共同使用,都用盡了也沒有關係。如果離婚了,也就是不關感情的事了,那麼公證只是把物質關係還原至原來狀態。  可能有些女人會說那麼我們不白吃虧了。客觀地說在婚姻關係上,離婚女人的確受到損失要大於男人。可是既然是婚姻(二人)關係使然,那麼就只能由關係存續期間來平衡。除婚前財產外的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無過錯的女方應該得到相對多的補償,甚至可以得到絕大部分共有財產。但是不能用婚前財產(更多的男方父母的血汗)來補償,那才是真正對感情的褻瀆。豈不讓那份感情之初就參雜著金錢因素,豈不讓女方的情慾混雜,有出賣色相之嫌。這種以傷感情為借口來拒絕婚前公證是極卑鄙的,這種觀念縱容了通過婚姻騙取財產現象的泛濫。甚至有些社會輿論還義正辭嚴地譴責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司法解釋。不過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保護婚姻中婦女利益是一個文明社會的標誌,可這不意為著縱容通過婚姻騙取財產的行為或者說無視這種行為的法律漏洞的存在合理,也並不意為著應該損害男方利益來滿足女方利益。(沒有耐性看完此文的,就自己叫罵宣洩吧。想維護自己的利益繼續看下去)  現代文明中,男女在婚姻中是平等的。認為女方在失敗婚姻中是受害的一方,是把女人放在從屬地位。似乎失敗婚姻中的女人就貶值。封建觀念里,嫁漢嫁漢穿衣吃飯,是以三從四德為前提的。女方沒有權利提出離婚,而男方有權休了妻子。這樣的失敗婚姻里,女方大多數情況下是受害者。因為不生育,沒有生男孩子,不能孝順公婆(可能錯在公婆)等男方休妻的理由並不是女方的錯,對女方是不公平的。可是在現代文明中的婚姻,女方與男方具有相同的權利,可是許多女性卻常存「中國特色」的觀念,按需索取。獨生子女現象前,在夫家就講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公婆的遺產應該男方繼承,大姑子小姑子沒有份。在娘家,就講新觀念,男女平等,父母的財產兄弟姐妹都有份。總之是以自己利益最大化為前提。  婚前,講究嫁漢嫁漢穿衣吃飯,要求男方準備結婚所需要的一切心安理得。可是到婚後,就講究男女平等,要求對於娘家、婆家一樣對待。封建觀念中的「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女婿對於岳父家只有情感義務,沒有必然責任。想孝敬老丈人,是美德。沒有同樣對待父母與岳丈家的法定義務;可是在現代文明中,夫妻雙方就有公平對待雙方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前提是婚姻關係是平等的,沒有規定男方就必須一定準備婚姻所需要一切的法定義務,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的事。當然婚姻中,有能力的一方多盡些責任也是情理之中。但不能理解為男方就應該如何如何。一些大城市裡,接受現代文明較好,男女雙方共同籌備婚姻的已經不是十分罕見的現象。這樣的婚姻相對較穩定一些,婚後雙方在心理上基本能保持一種平等的心態。  可見,契約精神是調諧家庭這種社會細胞的基本原理。只有雙方共同努力組建的家庭穩定性才相對較高。那些秉承舊觀念嫁人的女性,婚後卻要求現代文明意義上的公平,是十足的「中國特色」。公平,人格從開始組建家庭時就已經定位了。即便你以「中國特色邏輯」博得被特色了的國人的同情與支持,也與感情無關。所以千萬不要以傷感情為理由拒絕什麼婚前公證。  現實中,女方對婚姻投入多的男方相對較易接受婚前公證。反之,婚前公證難度較大。奉勸女同胞們一句,在考慮婚姻時,千萬別抱著從婚姻里多得些什麼的願望,那樣的婚姻註定是不會幸福的。在進入婚姻程序時,就應該確立契約關係,各人的條件不同,誰對婚姻投入的多,投入的少,沒有誰該與不該,應該是種約定。只要都儘力了,約定彼此接受,就該共同守約。有一些女孩子婚前缺乏這種契約意識,常常不是商定,而是以接受婚姻要挾對方接受一些條件,什麼房子、車子,還美其名曰「基本條件」。殊不知在講這種基本條件時,也就自損人格,為婚後的婚姻不穩定埋下隱患。人不是畜牲,除了客觀條件外,多數人婚後出軌是需要心理借口的。是一個與他共同努力組建家庭的伴侶讓他牽掛在意顧忌,還是一個讓他傾父母一輩子血汗娶回來的妻子讓他牽掛在意顧忌?既然是買回來(內心深處的潛意識),在內心深處就沒有感情可言,沒有多少牽掛。自然也就助漲了出軌的動力。至少主動出軌的機率會大大增高。  談到感情,一分努力一分情。對於國內多數平民家庭來講,年輕人的婚姻幾乎傾兩代的全部血汗。雙方努力尚且顯得捉襟見肘,如果一方坐享其成,就已經開始傷害感情了,當生理激情過後,這種傷害就會反映在日常生活里。筆者的一個舊友,家境貧寒。雙胞胎女兒出嫁時,雖然傾其所有陪嫁,也寒酸得很。她們父母經常告誡女兒們珍惜這份感情,要孝敬公婆關心丈夫。每當年節時,他們常常思念女兒暗自流淚。可是卻仍要女兒到婆家過年。可是姐姐卻聽不進去老人的勸告,經常鬧著讓丈夫陪她回家過年,到婆家也象公主一樣作甩手掌柜的(認為這樣才不會被輕視)。結果沒過兩年,兩口子就鬧得不可開膠。目前婚姻危機重重,已經亮起了紅燈;而妹妹當年在家什麼都不會幹。可是到婆家嘴甜身子勤快,總把公公婆婆為她們結婚的付出掛在嘴邊上,爸媽叫得公婆開心,還總在廚房問這問那,雖然常常笨手笨腳出點丑,卻很是討公婆喜歡。孩子還很有心計,想家時也不說,一個人「暗」自流淚,丈夫看了能不心痛么!公公婆婆知道了,常常趕著兒子到老丈人家過年。朋友雖然捨不得孩子,孩子回家過年也不讓過初三,總是趕孩子在初五前趕回婆家。結果小女兒兩口子過得挺幸福的。親家之間也處得很好。大女兒雖然經常回家,可是最讓他們操心、憂心的也是大女兒。  沒有誰天生就應該為誰去做什麼,哪怕是自己的父母,你整天抱著一付父母應該應分的嘴臉,父母都會對你有想法。何況後到一起的公公婆婆。人要知道感恩,過去人們常常以為感恩是要靠行動,可是生活不並不是經常給你行動的機會的。所以感恩也需要經常掛在嘴上,落實在行動中。  婚姻是種契約,婚前財產公證就是契約精神的體現。接受婚前財產公證,恰恰體現出你對婚姻的磊落,會讓丈夫、公公、婆婆消除內心的疑慮。這種疑慮是客觀存在必須正視,無論你是真有企圖在離婚時佔據夫家財產,還是你真的出於對於婚姻關係的憂慮,拒絕財產公證都是不明智的。現在人們都聰明了,想在失敗婚姻中佔便宜很難。為了一個不確定可能的婚姻失敗,先傷害未來家人的情感,豈不是一開始就增加對方的疑慮把婚姻往失敗的方向推了一步!女同胞們切莫自欺欺人了,夫家對你重視不重視不取決於是否把婚前財產公證,而取決於你的真誠的智慧的努力。  婚姻失敗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女方在失敗婚姻中應該有自我保護意識。但這種意識必須由契約關係來調諧。例如,你可以書面約定如果因為男方法定意義的家庭暴力、婚後與她人同居等明顯過錯導致婚姻失敗,除正常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外,男方還當以個人婚前財產對女方進行賠償,或者以夫妻共有財產形式分割過錯方的婚前財產。甚至可就此補償作出書面具體約定,一同公證,或者作律師見證。拒絕婚前公證是極不明智,或許從一開始就讓夫家對你有了防範之心,一家子人從此(至少是在內心中)算計你,即便將來萬一婚姻失敗,你又能得到什麼呢!有人把婚姻看作是賭博,也並不是一點道理都沒有。想在那麼短的時間內看透對方,做出正確的選擇,難度可想而知。所以,既然女性往往是失敗婚姻的最大受害者,那麼為什麼不在婚姻之初就全力以赴呢。  婚前約定應該注意,不能提太過分的要求。原則上效力與婚前財產公證對等,約定不宜過細,避免造成精神負擔,對雙方情感造成潛在的傷害。既要構成對彼此的約束,不能只是對一方提出要求,也要讓雙方都感覺近情理。否則與拒絕婚前財產公證就沒有什麼區別了。此約定最好諮詢專業律師,作到書面約定嚴謹,不至於因為疏漏造成損失。  婚前財產公證、婚前約定等預見婚姻失敗後的利益分割,是維護婚姻穩定性的一種努力,「吉利」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現在大多數的結婚男女都選擇良辰吉日,避談婚姻失敗。可是失敗婚姻的比率卻逐年上升,在一些發達地區甚至已經與結婚平分秋色了。如果不是抱著不可告人的目的,欲通過婚姻騙取財產,只是憂慮自身利益缺乏保障,婚前約定與婚前財產公證一樣,是一種捍衛婚姻關係的努力。一方提出婚前財產公證,另一方提出婚前約定,把各自的憂慮都公開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憂慮,不但不會因為什麼「不吉利」影響婚姻,還會增進感情,增進彼此信賴。  現實中多數青年男女在談婚論嫁時,彼此之間關係多系激情主導,感情因素尚較弱。真正的感情是在婚後的共同生活中才產生的。這個時候拒絕面對未來共同的生活坎坷,是掩耳盜鈴的自欺欺人行為。以婚前約定應對婚前財產公證,行為對等理性。體現出雙方對於即將形成的婚姻關係持久性的理性追求。婚前財產公證、婚前約定如同結婚證一樣,是一種保護婚姻權利的作法。讓契約精神走進我們的日常生活,才是法制時代的文明。    ※我國婚姻法《解釋》第一條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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