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變旅遊簽證亂象

聚焦休閑產業如何改變旅遊簽證亂象裴鈺 《 中國青年報 》( 2011年09月02日 11 版)

個人旅遊簽證處在我國公民出境游產品線上的咽喉部位,由於立法缺失,市場秩序失衡,國內出境游旅行社、簽證代理機構、遊客三方都處於尷尬境地。涉及旅遊簽證的消費糾紛越來越多,出境游押金(出國保證金)的存在更增添了些許灰色。鑒於國內出境游需求越來越旺,市場規模也越來越大,筆者深入調研,力求揭開旅遊簽證業的實質面貌。

典型案例一:上海某旅行社組團赴義大利,簽證資料遞交使館許久不見回復。出發前一天,使館通知旅行社領取簽證。取回來的竟然是遊客申請資料,使館對原因不做解釋。該團被迫取消。

典型案例二:由於使館人員操作錯誤,多名遊客的歐洲簽證頁上照片、日期、名字出錯,導致整個旅行團的簽證遲拿一天,旅行社預訂的機票和酒店共損失40多萬元。

國內旅行社、代理機構、遊客,前往美國、日本和歐洲各國旅行,都面臨不可控的簽證風險,主要矛盾是駐華使領館承辦流程不規範。比如,每當中國暑假期間,法國大使館接辦中國家長攜子女旅遊簽證,簽證過程異常緩慢,許多遊客遭拒簽,理由不明。如果中國籍申請者是未婚、獨自自由行,往往容易被美國、日本使領館懷疑有「滯留」傾向,而遭拒簽。多次出入美歐的遊客,依然有可能被日本拒簽。而由於使領館工作失誤,如造成中國旅行社蒙受經營損失,使領館均不承擔責任。

旅遊簽證好比人的咽喉,它屢屢發炎,市場秩序隨之高燒不止,必然扭曲出境游市場。由於簽證權審批手續過多,部分旅行社便找其他社代送,代送費納入成本,攤薄利潤。還有一些旅行社為了嚴格把關,往往預先扮演得罪人的簽證官,遊客發覺自己被假想為偷渡客,屈辱感強烈。更有旅行社不惜出險招,和合作良好的境外酒店、航空公司,形成「默契」,上交使館的機票行程單、酒店預訂單,實際上尚未付款。

今年9月1日起,日本繼續放寬中國公民個人旅遊簽證,取消申請者「有一定職業地位」限制,停留延長至30天。筆者認為,此舉的實際效果不大。中國公民赴日旅遊押金(出國保證金),是檢驗日本誠意的試金石,近些年來,日本多次表示放寬限制,雷聲大雨點小,赴日旅遊保證金額度始終維持在每人最低5萬~10萬元人民幣。

出境游押金的實質是出境游擔保問題。我國《旅行社條例》及其《細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未涉及出國旅遊擔保,也未要求公民必須繳納該款項。但根據「法不禁止即可為」的適用原則,基於民法和《擔保法》相關規定,旅行社向遊客收取押金,屬於自主經營行為,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只要向遊客明確告知即可。據統計,2010年,中國大陸遊客赴美國旅遊近100萬人次,赴歐洲旅遊367萬人次,到日本旅遊141.3萬人次,若每人交付押金15萬元,30天返還,按照當年活期存款利率,相關利息總收入大約2.73億元。

若極少數旅行社拖欠押金不還,或單方面延長歸還期限,遊客投訴的法律根據是十分有限的,糾紛處理會非常複雜,這是押金問題的大麻煩所在。多數旅行社都有自己的一份「滯留高危區域名單」,福建、浙江和東北地區多被列入高危地區前三,旅行社只有大幅度提高押金金額,來保證自身的經營安全。大多數旅行社不能為遊客設立保管押金的專門賬戶,也有部分社拒絕向遊客支付押金利息收入。根據《擔保法》規定,在質押人的要求下,保管有價證券質押物的單位或個人,要支付質押期間有價證券的股息、紅息或利息收入。由此,旅行社必須向遊客支付押金的利息收入。

筆者在此呼籲:駐華使領館簽證中心規範接辦流程,嚴格遵循既定規章,如果申請人旅遊簽證的資料不符合要求,應該不接收。一旦接收,若拒簽應該給出理由。駐華使領館應該加強部分中國籍僱員禮儀培訓。旅行社為遊客設立出境游押金專門賬戶,專款專管,而不再將款項劃入本公司賬戶。筆者認為,出境游押金的取消,應是大勢所趨,出境游擔保不一定要用現金方式,如有的旅行社與典當行合作,遊客可將不動產抵押擔保。押金引發的法律糾紛越來越多,說明現有的押金保管方式難以為繼,也嚴重阻礙出境游發展。筆者認為,關鍵問題是立法缺失。《旅遊法》應明確規定出境游擔保問題。唯有立法完善了,名正則言順,規範市場秩序,旅遊簽證亂象將會被有力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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