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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說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制定機關以及初次頒布、修訂、施行的時間。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經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消防法》共幾章,哪幾章,共幾條?
答:共7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火災預防,第三章消防組織,第四章滅火救援,第五章監督檢查,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共74條。
3、《消防法》對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和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答: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极參与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4、《消防法》對我國消防工作的領導體制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5、請列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至少列舉5項)。
答:(1)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2)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3)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4)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5)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6)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7)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消防法》對消防工作的管理體制是如何規定的?
答:(1)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2)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4)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消防法》對政府有關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包括哪些規定?
答:(1)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2)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3)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並對生產、銷售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行為從重處罰;(4)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8、《消防法》對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消防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9、《消防法》規定了哪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的責任主體?
答:各級人民政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10、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的消防宣傳教育職責與一般單位相比有什麼區別?
答:(1)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2)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11、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的消防宣傳教育職責與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相比有什麼區別?
答:(1)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2)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12、新聞媒體的消防宣傳教育職責與社會團體相比有什麼區別?
答:(1)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2)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13、城鄉消防規劃的制定主體是哪些機關?哪些內容的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
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消防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14、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哪些工程依法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答: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公安部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以外,依法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
15、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公眾聚焦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的期限和依據是什麼?
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16、所有單位都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包括哪些?
答:(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3)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17、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履行哪些不同於一般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答:(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3)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4)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18、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如何確定消防安全責任?
答:共同管理或使用建築物的單位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19、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答: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20、《消防法》對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的位置關係是如何要求的?
答:(1)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2)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21、《消防法》對吸煙、使用明火是如何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的?
答: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22、《消防法》要求哪些類別的人員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答: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
23、《消防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置的消防安全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答:(1)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4、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哪些設置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情況,《消防法》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答: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的設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25、《消防法》消防產品的市場准入制度包括哪兩種形式?
答: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技術鑒定。
26、對於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認證機構認證消防產品的依據是什麼?
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27、哪些消防產品需要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才允許生產、銷售、使用?
答: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
28、《消防法》對消防產品市場准入情況的信息發布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答:(1)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並公布。(2)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公布。
29、《消防法》規定消防產品質量由哪些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答: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30、《消防法》對人員密集場所使用裝修、裝飾材料提出什麼要求?
答: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31、《消防法》對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哪些管理工作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
答: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
32、《消防法》以哪些禁止性規定保護消防設施、器材、防火間距、安全疏散、消防車通道?
答: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33、《消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什麼時期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
答: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34、《消防法》是如何定位鄉鎮政府、街道辦與村(居)委會的關係的?
答: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35、根據《消防法》的規定,村(居)委會應開展哪些群眾性消防工作?
答:(1)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2)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3)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4)進行防火安全檢查;(5)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36、國家鼓勵在哪些領域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答:公眾聚集場所,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
37、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許可形式是什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人員的許可形式是什麼?
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許可,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人員實行資格許可。
38、消防技術服務的執業依據是什麼?
答: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業準則。
39、根據《消防法》的規定,消防組織履行哪些職能?
答: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
40、《消防法》明確規定了哪幾類消防組織?
答: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
41、《消防法》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鄉鎮政府建立消防隊分別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2)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42、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承擔哪些應急救援工作?
答: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43、請列舉有義務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企業事業單位。
答:(1)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3)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4)前述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5)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44、《消防法》對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45、《消防法》是如何界定消防機構與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的關係的?
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46、請列舉火災現場總指揮的現場應急權力(至少列舉4項)。
答: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1)使用各種水源;(2)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3)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4)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5)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6)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47、《消防法》賦予消防機構的火災調查職責是什麼?
答: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48、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負有哪些義務?
答: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49、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的根據是什麼?有什麼法律效力?
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50、《消防法》對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職責是如何界定的?
答: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51、《消防法》明確規定哪些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或協調解決?
答:(1)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2)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4)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52、《消防法》在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授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哪些行政強制措施權?
答:(1)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的部位或場所的臨時查封;(2)封閉火災現場。
53、《消防法》授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哪些行政強制執行權?
答:(1)對拒不改正妨礙安全疏散、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等行為的強制執行;(2)對拒不執行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
54、請說出《消防法》規定的哪些行政處罰不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決定?
答:(1)拘留;(2)對違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處罰;(3)吊銷非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授予的資質、資格。
55、請說出《消防法》規定的消防設施的範圍。
答: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56、《消防法》對消防產品是如何定義的?
答: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57、請說出《消防法》規定的公眾聚集場所的範圍。
答: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58、請說出《消防法》規定的人員密集場所的範圍。
答: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59、《消防法》對哪些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停止使用的處罰?
答:(1)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60、哪些行政審批行為不適用《行政許可法》?
答: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行政許可法》。
61、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許可法定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權利保障原則;信賴保護原則;限制轉讓原則;監督原則。
62、行政機關要變更或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規定什麼條件?
答: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3、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有哪些?
答:(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3)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所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
64、行政許可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答: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65、行政機關應當將哪些事項在辦公場所公示,以方便行政許可申請人提出申請?
答: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66、按照《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受理機關接到行政許可申請後,應就哪些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答:(1)申請事項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2)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機關管轄;(3)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內容填寫是否正確。
67、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分別情形採取哪些處理方式?
答:根據《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共分五種情形:(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即時口頭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口頭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人要求書面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簽字或捺指印確認;(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許可申請。
68、行政許可的審查過程中,哪些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
答: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行政許可期限內。但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69、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答:(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70、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答:(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除非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害造成重大損害,應當予以撤銷;(2)被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3)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4)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1、《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對撤銷行政許可有哪些要求?
答:撤銷行政許可時,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同時責令當事人自行政許可撤銷之日起停止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撤銷行政許可應當收回許可證件。當事人拒絕交回的,應當予以註銷並予以公告。
72、行政許可事項的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撤銷行政許可請求的,按照什麼程序處理?
答:(1)對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的撤銷行政許可請求,應當進行調查,並自收到撤銷行政許可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告知利害關係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調查清楚,作出處理決定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時限。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一個月。(2)對法定複議期限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撤銷行政許可請求的,按照行政複議程序處理。
73、撤回行政許可、撤銷行政許可給被許可人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承擔的責任有何不同?
答:(1)撤回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2)撤銷基於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3)撤銷因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74、請列舉應當依法註銷行政許可手續的情形(至少列舉4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辦理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75、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處罰法定原則;公正、公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權利保障原則。
76、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哪些?
答:(1)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3)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所委託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77、《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兩罰」原則是如何表述的?
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78、《行政處罰法》對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作了哪些規定(至少列舉4項)?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2)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3)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4)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5)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6)不按照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79、《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80、消防執法人員實施當場處罰,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違法事實確鑿,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81、行政機關作出哪些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答: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82、按照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調查終結後,根據不同情況應當作出哪些處理?
答: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處罰;(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4)違法事實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83、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答:(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4、對消防行政案件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如何處理?
答: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85、消防行政案件的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答:共八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電子證據;(4)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5)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6)鑒定意見;(7)檢測結論;(8)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
86、消防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答:共五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87、公告送達在什麼條件下才能採用?
答: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仍無法送達的,才可以公告送達。
88、實施當場處罰的程序要求包括哪些?
答:(1)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指明其違法事實;(2)對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3)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併當場交付被處罰人;(4)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89、消防執法人員當場處罰決定書應在什麼時限內備案?
答: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於作出決定後的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90、消防行政案件的取證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
91、消防行政案件中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哪些?
答:(1)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2)違法行為是否存在;(3)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4)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5)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6)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9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答:(1)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2)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等強制措施。
93、傳喚違法嫌疑人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或:傳喚的形式有哪些)
答:(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94、法律對實施傳喚有哪些時間限制?
答: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95、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詢問時應當履行哪些告知義務?
答:詢問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負的法律責任,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96、行政處罰當事人申請聽證條件中的「較大數額罰款」是如何規定的?
答:(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處罰款的,為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罰款;(2)依照山東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處罰款的,為對個人5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2萬元以上罰款。
97、對於行政處罰程序中的聽證時限有哪些規定?
答:(1)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在被告知聽證權利後3日內提出申請;(2)消防機構收到聽證申請後,應在2日內決定是否受理;(3)消防機構受理聽證後,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並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4)聽證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10日內舉行。
98、請簡述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基本步驟和順序要求。
答:(1)聽證開始,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案由,宣布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對不公開聽證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2)首先由辦案人民警察提出聽證申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及行政處罰意見。(3)聽證申請人可以就辦案人民警察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並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第三人可以陳述事實,提出新的證據。(4)聽證申請人、第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圍繞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處罰種類和幅度等問題進行辯論。(5)辯論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聽取聽證申請人、第三人、辦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後陳述意見。
99、《行政處罰法》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答:(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100、哪些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答:(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4)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10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答:(1)有較嚴重後果的;(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4)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5)刑罰執行完畢、勞動教養解除三年內,或者在緩刑期間,違反治安管理的。
102、對於「一人多案」和「一案多人」的情況,如何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答:(1)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併執行的內容;(2)一個案件有多個違法行為人的,分別決定,可以製作一式多份決定書,寫明給予每個人的處理決定,分別送達每一個違法行為人。
103、對哪些人應作出拘留處罰決定但不送拘留所執行?
答: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養、被行政拘留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除外;(3)七十周歲以上的;(4)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104、違法行為人逃避告知,執法人員如何履行告知義務?
答: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因違法行為逃跑等原因無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違法行為人未提出申辯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05、對消防行政案件的審核、審批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1)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2)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3)案件定性是否準確;(4)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5)辦案程序是否合法;(6)擬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適當。
106、《行政處罰法》對罰繳分離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答:(1)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2)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3)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107、消防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分為兩種情形:(1)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可以當場收繳;(2)消防執法人員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並向消防執法人員提出當場繳付的,可以當場收繳。
108、消防執法人員實施當場處罰的程序有哪些?
答:(1)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2)收集證據;(3)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4)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5)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併當場交付被處罰人;(6)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109、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須具備什麼條件?
答:被處罰人確有經濟困難,經被處罰人申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
110、在什麼情況下應當終止消防行政案件的調查程序?
答:(1)沒有違法事實的;(2)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3)違法嫌疑人死亡的;(4)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文章來源:中騰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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