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返利形式
銷售返利形式
為激勵經銷商,很多企業都會制定返利獎勵政策,目的是通過返利來調動其積極性。返利是指廠家根據一定的評判標準,以現金或實物的形式對經銷商進行獎勵,它具有滯後兌現的特點。通過對銷售返利的處理降低本企業的銷售收入,從而降低銷售利潤。 在商業活動中,為了達到促銷和及時回款的目的,企業通過採取以下方式:折扣銷售,包括商業折扣、現金折扣及銷售折讓;商業返利,以平價低於進價銷售,它包括現金返利和實物返利兩種。 根據會計處理的不同,商業返利可具體描述為: 1.達到規定數量贈實物的形式。例如:在一個月內,銷售電磁爐30台,贈配套櫥具10套; 2.直接返還貨款的形式。例如:讀者來信中,讓利2.1萬元若直接以現金或銀行存款返還百貨公司,即為直接返還貨款; 3.沖抵貨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購買2萬件,返利為進貨金額的1%,購買至5萬件返利為進貨金額的1.5%,以此類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貨款中扣減。 銷售返利處理 據稅法規定,銷售貨物並給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對於購貨方已付款或貨款未付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取得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並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1.達到規定數量贈實物 銷售返利如採用返回所銷售商品方式的,根據稅法的規定,應視作銷售處理,並計繳增值稅。 支付銷售返利方: 借:營業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期末對於捐贈的商品進行納稅調整。 收到銷售返利方: 收到實物銷售返利方沖減有關存貨成本,並要計繳增值稅。需分兩種情況處理: (1)若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 (2)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2.直接返還貨款 支付銷售返利方: 銷售返利如採用支付貨幣資金形式的,支付銷售返利方,根據取得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作為費用處理。 借:營業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對於這種返利方式會計處理方法各異,有的會計人員做如下處理: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銀行存款 因為現金返利是在購貨日後發生的,無法註明在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因此,返利不能沖減增值稅,只能沖減主營業務收入。 收到銷售返利方: 收到銷售返利方,沖減銷售成本,如果對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將進項稅金轉出。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沖抵貨款的形式。 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會計上應按銷售折讓處理。 按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方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而購買方應按折扣後的餘額計算進項稅額。 銷售返利如採用在銷售發票直接扣減方式,性質上類同銷售折讓,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商品折讓購銷的會計處理一樣。支付銷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減銷售返利後的凈額計入銷售收入;收到銷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減銷售返利後凈額計入採購成本。 如果將返利額另開發票,對於直接沖抵貨款的形式來兌現的返利,在開具發票後發生的返還費用,或者需要在期後才能明確返利額,銷售方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出紅字發票沖銷收入,並相應沖減銷項稅額。 支付銷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憑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具紅字折讓增值稅發票。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收到銷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過稅務局認證的紅字折讓增值稅發票,抵減進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貸:其他業務收入(或庫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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