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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義門」與陳氏家法

「江州義門」與陳氏家法 發布時間: 2007-2-26 被閱覽數: 1142 次 來源: 中華陳氏宗親網天聖元年(1023年)十一月甲子,宋仁宗授江州德安縣民陳蘊為本州助教,原因是陳蘊一家「聚居二百年,食口二千,而蘊年八十,且有行義。州以聞,上曰:良民一鄉之表,旌之,則為善者勸矣。「這是《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01的記載。為什麼陳蘊這一家能夠「聚二百年,食口二千」?這樣的大家族是如何管理的?它在當地當時產生過什麼樣的影響?這個家族後來是怎樣分散的?這些問題如果都能弄清楚,對認識中國封建社會的結構,認識中國封建社會牢固性特點,是很有益處的。但是有關的資料極為缺乏。最近我翻閱陳氏家譜,發現一篇《陳氏家法》,比較具體地涉及到這個家族的「內幕」,於是就陳氏家族的興起及陳氏家法的內容,作一些初步的論述,藉以和同志們討論。一、陳氏家族的興起江州陳工數代人同居的事實,吳任臣《十國春秋》卷15寫道:升元三年(939年)「有司上五代同居者江州陳氏以下七家,詔旌表門閭,復其家。」比較詳盡的記載要算《宋史》卷456的陳兢傳。傳文稱:「陳兢,江州德安人,陳宜都五叔明之後。」陳叔明是南朝陳宣帝第六子,後主叔寶之弟,在太建五年(573年)立為宜都王。589年隋滅陳,叔明也被俘入關,當歿於長安。自陳叔明的五世孫陳兼,經過四代,再傳到德安陳家的始祖伯宣,二者之間的關係已極為微末。史傳中仍然標示這點,是要顯出義門陳家的源遠流長,宣揚陳家不同一般的高貴地位。義門陳氏的世系嬗變,家業興起的歷史過程,在《陳兢傳》的記述中並不是很清楚的,即使陳氏家譜也有一些疑問,故且依據胡旦《義門記》略述如下。江州義門陳氏,是在動亂代由中原遷來江西的。叔明五世陳陳兼為唐玄宗進士,官右補闕,贈秘書少監。兼子陳京,德宗朝進士,官給事中,集賢殿學士。乏嗣,以從子褒為嗣。陳褒為鹽官令,生瑾。瑾為高安縣丞,其孫避難於福建泉州,生伯宣。陳孫陳旺再徒居德安縣太平鄉常樂里。「旺生機,機生感,感生蘭,蘭生青,青六子,曰伉、侍、仲、、偉、伸。六子生孫十九,十九生六十六。自是而家益昌,族益盛矣。仲之子崇乃撰家法,示將來。」這段敘述是簡明的,世次人名都很具體,可以表列成兼-京-褒-瑾-O-O-伯宣-O-旺--機-感-蘭-青-仲-崇胡旦說他自己曾經「詣陳氏,覽世譜,閱家法,詢事實,具知其狀」,然後才寫出《義門記》的。不過記文也有小矛盾,例如後面寫首:「始者,陳氏二百人,而家法行」。可是這裡說「六子生孫十九」,剛陳崇制訂家法的時候還只是幾十人的小家族。胡旦又說:「家法之興,始於唐僖宗大順元年(890年)庚戌也。按,大順元年為昭宗即位後第二年。前太述京為德宗朝進士,德宗在位共二十六年,自780年至805年,下至陳崇撰家法的大順元年,只一百年左右,按世次已是十四代,時間與世次似覺不符,再看陳崇家法的小序,其中說:「我家襲秘監之累功,承著作之貽訓,……存歿十一代,曾元數百人」。他點明自秘書少監陳兼起,到他自己的時候是十一代,不是十五代。由五代入宋的徐鍇寫有《陳氏書堂記》,他敘述的陳家世次,從陳兼至陳伯宣,與胡旦《義門記》是一樣,只是行事稍有出入,既灌之孫避難泉州的仙游縣,伯宣已治籍於德安縣太平鄉常樂里。在伯宣之後直寫陳崇為江州長史,但沒有點明他們二人的世次稱謂。《宋史》陳兢則直說伯宣為灌之孫,崇為伯宣之子,則自陳兼至陳崇只有七代,於時間亦覺不合。問題看來集中在伯宣與陳崇之間的世次。《義門記》雖然點出了旺、機、感、蘭、青諸人名字,然而毫無事迹可寫。在一般情況下,世次混亂是與無名人顯事聯繫著,正是家族衰弱的反映。可以說江州義門陳氏興起於唐後期,始祖是陳伯宣,陳崇制訂家法以後,更加興旺發達。陳崇以後的世次比較清楚,記載趨於一致。本文不擬詳述。陳氏的昌盛有賴於朝延的扶持。傳到陳崇之孫陳晴主持家業的時候,已是「十三世同居,長幼七百口,不畜仆妝,上下姻睦,人無間言。每食,必群座廣堂,未成人者別為一席。有犬百餘,亦置一槽共食,一大不至,群犬亦皆不食。建書樓於別墅,延四方之士,肄業者多依焉。鄉里率化,爭訟稀少。」可見,到了南唐後期,陳氏已是德安的豪族,田產廣袤,莊園宏大,所以看門大多至百餘。這個家族能夠大起來,與官府的嘉獎和扶持分不開。南唐主李MM就曾「敕賜義門陳氏」六字,以後又「蠲其沿征科役」。在北宋,「開寶初,平江南(許按:「初」應為「末」,宋滅南唐是開寶八年),知州張齊上請仍舊免其徭役,從之。……太平興國七年江南轉運使張齊賢又奏免雜科。「《長編》卷31也記載說:淳化元年(990年)四日癸丑「江州言德安縣民陳兢十四世同居,老幼千二百餘口,常苦食不足。今歲貸官米二千石。」陳家不僅享有這些經濟上的特權,而且得到朝延的特殊禮遇。據《義門陳氏大成宗譜》卷首所記,唐僖宗曾賜給對聯一幅:「九重天上書聲舊,千古人間義字香」。宋太宗賜的聯語是:「三千餘口文章第,五百年來孝義家」,匾額為「義門陳氏」,還有詩一首:「金門宴罷月如銀,環佩珊珊出鳳城。問道江西誰第一,咸稱惟有義門陳」。宋真宗賜的聯語是:「萃居三千口人間第一,合晏四百年天下無雙」。宋仁宗賜的匾額是「忠孝世家」,等等。家譜記載的這些就該是可信的。宋太宗與鄉紳富戶交朋友保持密切來往,在《長編》中也是有記載的。他同建昌縣(德安南邊的鄰縣)洪文撫的親密聯繫就是最好的例證。洪氏「每歲遣子弟入貢」,太宗則「必厚賜答之」(詳長篇卷41、至道三年六月辛丑)。德安縣的農民群眾,在陳家這樣走運的豪族面前,自然是無力抗衡,不敢與爭,只有唯陳家的旨意是從,「爭訟稀少」是必然的。陳氏家族成千口長期生活在一起,憑什麼力量維繫著?很值得研究。如果說,這個家族的興起,是在唐末亂世,動蕩多變的時局,燒殺搶掠的兵災,迫使他們尋求安全自保的途徑,因而合族聚居,以血緣親屬的紐帶聯繫眾人,憑宗族的力量在亂世中維護生命財產,並謀求發展。那末,在環境安定、危險消失之後,繼續聚而不散的原因是什麼?俗語道:容易同患,難於同安樂。家族內部的經濟分野,地位變動,家務糾葛,必然導致矛盾錯綜複雜,對此又是用什麼方法解決的?我們從上述內容中,至少可以看出有兩方面的條件,一是有朝延的嘉獎,這是很起作用的外部政治因素,它能產生一股論力量,形成一種觀念,即維繫家族不散是崇高的榮耀。二是崇制訂的家法,這是內部條件,應該是決定作用的。沒有家族內的統治力量,朝廷的嘉獎就會失去。因此,弄清陳崇「家法」的內容,帶有關鍵性的意義。二、陳氏家法分析在《義門陳氏大成宗譜》卷首收錄有「陳氏家法三十三條」這部陳氏家譜是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修成的,在卷首收錄了北宋以後歷朝篡修江州義門陳氏宗譜原序,陳氏家法,義門宅第制,等等。家法是家族全體成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它對家族聚居生活的影響至為重大。胡旦在咸平五年(1002年)寫的《義門記》中也提這篇家法,說「崇乃撰家法垂示將來。……立主事以專家政,置庫司以掌家財,立庄長以督賦租,勘司以序男女,院學以教童稚,道院以業焚修,巫師以備祈禱,醫司以供藥石,東佳書院以待學者,德安MM宇以奉公門。其餘酒醬鹽米之儲,中履笄箱之用,三時飲食之節,四時宴會之期,長幼出入之儀,晨婚定省之禮,婚疾吊葬,送往迎來,賞以勸善,罰以懲惡,凡諸纖細,忙不周詳。」以胡旦的敘述和家法內容對照,除「德安MM宇以奉公門」一句沒有直接寫出之外,其他全都有具體條文。由於在流傳中歷經傳抄翻刻,定會脫漏衍訛,但是基本意思還是清楚的。現分述如下。1、家法的目的、基本要求陳崇主持家族的時候,陳氏已經是子孫眾多,聚居了若干代的大家族,據胡旦《義門記》說「始者,陳氏二百人,而家法行。」那麼,陳崇制訂家法的動機和要求是什麼?他在序言中說:「恐將來昆雲漸眾,愚智不同,苟無敦睦之方,慮乘負荷之理」,即是怕後來的兄弟子孫鬧矛盾,導致家族破散衰敗。為了杜絕這種後果,家法的基本要求是:「推功任能,懲惡勸善。公私出納之式,男婚女嫁之儀,蠶事衣妝貨財飲食,須令均等,務要和同,令子子孫孫無間言而守義范也」。這青蛙陳崇的著眼點是經濟問題,使家族成員在經濟上「均等」、「和同」,只有做到這點才可能消除「間言」,長期合族生活下去。以共有財產和血緣關係為基礎的聚居,其維持家族的辦法可以有多種,陳崇的辦法是注重經濟均等和任賢用能,讓能幹者擔負管理家族的職責。三十三條家法就按這個指導思想制訂的。它的主要內容,可以分為六個方面。2、家庭管理人的確定及其職責第一個方面是確定有才能的成員為家族的最高當權者。這包括前兩條,第一條是「立主事一人,副兩人,掌家內外諸事」,這三個人是專家政的家族長,有處理一切大事的權力。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此三人不以長少,但擇廉謹才能之人任之,不限年月」,「若才能不稱,仍須擇人代之。」作為家族的法規,家族長不以輩分為條件,但遷廉謹才能之人任之,而且要擇優良取代「不稱」者,這就超出了封建宗族的腐朽觀念,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第二條是確立掌家族財權的「庫司二人」,他們司一家財物之出納,又握掌罰二柄,是主事之下掌實權的大人物。具體職責是「掌一戶稅糧及諸庄書契。每年送納五租,給應男女衣妝,考校諸庄租課,備辦差使應用」。家法規定,「此二人亦不以長幼,但擇公幹剛毅之流」。主事和庫司是家族的最高統治者,只論才幹不論長幼,更不是嫡長子繼承,這就能保證家族統治在管理上的高水平,體現了家族內的民主意識,這對於家族利益的維護很有作用。從後來的主事人的輩分關係來看,多數是兄弟輩,如陳崇的孫子陳紡,主持家政三十五年,繼任主事的陳鴻是他的侄兒,鴻以後再連五任都是兄弟,這說明不以長房長孫為家族長的繼承人,各房兄弟之間的地位比較平等,然而,兄弟相繼主持家政,自然是長輩掌權管理晚輩。輩分相壓是家族統治體系的本質持征。儘管家法寫了主事、庫司等職「不以長幼」,但是這是在主持家政的家長統治下進行的,廉謹才能的標準也是可以變動的,而年輕晚輩往往是沒有發言權的。第二個方面是設立各田莊的負責人。家法第三條說:「諸庄各立一人為首,一人為副,量其田地廣狹,以次安排弟侄。」田莊的庄首和副庄首,是按輩分高低安排的,大田莊必由輩分高的人任庄首。但是規定「不得父子同處,遠嫌疑也」。庄首的職責是管理本莊田產和所屬成員,「凡出入歸省,須候庄首給限。自年十四以下歸家限一日外,須赴同例執作農役」。這個規定透露了一個情況,即家族的眾多普通成員,是分田莊、分小房族來管理的,每個成員都要「執作農役」,不能隨意在外遊盪或在家歇息。庄首要接受家長和庫司的監督,「其出入市廛,買賣使錢,須具帳目回,赴庫司處算明」,"每年收到谷斛,至歲晚須具各庄帳目歸家,以憑考課,並由庫司檢點:。田產添修、庫廩充實者「次第加賞」,怠惰拜闕的「重加懲治」。田莊是家族的經濟基礎,因此家長們對庄首抓得很緊,「不得父子同處」的用意,就在於盡量消除使田莊敗闕的因素,消除子孫之間的「閑言」。各田莊之外,還「差定弟侄一十人,各曰宅庫人」,即是其他方面的管事人。家法第四條寫明他們一人主酒酢,造麯謠葉;二人知倉碓,「管押莊客逐日春米」;二人知園圃牛馬豬羊等事,「抽顧莊客鋤佃蔬菜」;一人知晨昏,關鎖門戶;「勾當四人,管束近家四原田土,監收禾穀、桑柘、柴薪」。庄首和宅庫人是家族中的具體管事人,職責明確,分工較細。庄首分片經營田莊,宅庫人按行業分別理事。在田莊里沒有提到「莊客」,種菜春米則是「管押莊客」進行,這種莊客恐怕是陳家僱傭的佃戶,非本家族的成員。3,蠶桑生產問題家族中的男性普通成員,要「執作農役」,女子則是蠶桑紡織。家法第二十二條是談養蠶生產問題。規定立一所蠶院,設院首。每年春首,各庄抽一名「後生丈夫」修理養蠶用具,攤派婦女養蠶。凡四十五歲至五十八歲的稱蠶婆,四十五歲以下的稱蠶婦。每間蠶房有蠶婆一人,蠶婦兩人,分發蠶種二兩,由她們三人共同飼養,「成繭後同共抽取,卻令蠶院首將絲綿等均平給付,以見成功。其有得繭多者,除給外別賞之。」此外,每年夏稅絲綿,由「庫司紐配諸庄絲綿歸與蠶婦女織造。」都蠶院是婦女勞作的主要場所,看來它既要解決家庭長成員穿衣的問題,還負擔夏稅、紳絹的織造的任務。結合各田莊的農業勞作,可見,家族成員的吃穿物資,都是自產自給解決的。這是一個半封閉的自然經濟單位,共有財產,普遍勞作。然而,它是一夫一婦的男耕女織,而是家長統一指揮下的勞動協作。4,婚姻與教育男女婚姻之事,家法中規定「立開勘司一人,掌卜勘男女婚姻之事,並排定男女第行等事。」男年十八以上,則與占勘新婦。」「女則候他家求問」。家法規定男子「皆只一室,不得置畜仆隸」。嚴格的一夫一妻制,是陳氏家族的特點,也是其穩定聚居的重要條件。婚姻所用禮物,規定了統一的項目和數量,由主事或庫司紐配諸庄應付。男婚女嫁由家族操辦,這是家族當權者的義務,也象徵著他們的權力。財產統一管理,青年的婚姻必然由家族解決。青年在經濟上不獨立,就不會有婚姻上的自主。同樣,因為財產的家族所有制,所以「置畜仆隸」即娶妾養俾被禁止。否則,私房膨脹,必會導致矛盾複雜尖銳,家族破裂。婚姻上的父母之命,上升為族長之命,包辦性更為強烈,決定婚姻的就只有家族利益,當事人無絲毫自主意志可言。陳氏家族內有兩種教育結構,一種是教授童蒙的院學,一種是繼續深造的書堂。七歲至十五歲的童子入院學,每年正月起館,九月解散。供應筆紙墨硯。「逐年於書堂內擇一人有養者為先生,一人為副」。讀完院學的「聰敏者」,進書堂繼續學習,以便參加科舉考試。書堂建在東佳書堂。據徐鍇《陳氏書堂記》書堂在「居之左二十里,......有堂廡數十間,聚書數千卷,田二十頃,以為遊學之資。子弟之秀者,弱冠以上,皆就學焉。」鄉紳大戶自力辦學,解決本族青少年學文化應科舉的問題,是宋代各地普遍存在的事實。迄今所見,不過象義門陳家這樣有院學和書堂兩個層次卻是罕見。而在時間上,東佳書堂是最早的私家書堂。5,日常生活和物資分配這方面的條文最多,計十三條,佔39%以上。可以分為飲食、衣著兩部分。飲食部分:差定八名婦女在廚房勞動,燒飯做菜燒茶水,她們「不限日月,迎娶新婦則以次替之」。新婦必下廚房勞動,這是廣大農民生活的反映,也適應「不得置畜仆隸」的需要。每日三時茶飯,男女分坐,分作兩次進食。男子十五至四十歲的先吃,「取其出赴勾當」,要及時勞作;四十歲以上的和家長同坐後吃,「以其閑緩」。這個次序安排,符合農業生產實際,沒有強調尊長在前,很是道理。若是年節眷屬會餐,則全體於「大廳同坐」,「費用物資,惟冬至、歲節、清明、主事紐配諸庄應付,余節出自宅庫。」平日的鹽、醬、蔬菜、腥鮮,由「副主事取給酌當」。對尊長,平日備有好酒,任便取給。諸房老疾者,每月給油一斤,茶鹽適量。在田間勞作的男子,每五夜一會,給「酒一瓷甌,所以勞其勤者」。衣著部分:男年十五裹頭,給巾帶一副,女年十四合髻,給釵子一雙。男子衣妝二月給春衣,每人絲十兩,夏天給嗤葛衫一領。寒衣,四十歲以上至尊長,絹一匹,綿五兩;四十歲以下,絲十兩,綿五兩,每人給頭巾一頂。「每年給麻鞋。冬至、歲節、清明三時,不以男女,三歲以上,各給一兩」。婦女巾稅針管等物,每年冬至、歲節、清明三次由庫司派人採買給付。「婦女染皂(帛?),每年各與染一段,任意染色」草席,每房一副,冬天發給。以上列出的項目,都是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反映出低的生活水平。據傳,陳崇的遺訓是:「奇服異品,莫思玩好,錢財貨利,莫視泥沙。」陳氏家族是富有的,但是要求成員的節儉,他的家教是:「富不忘貧,可常保其富,貴不忘賤,和常保其貴。」其次,他的分配生活消費品是採取平均原則,適當照顧特殊需要。這對於聚居公處生活的維持,很有作用。當朝廷問為什麼能歷世不分家?他的回答是「吾家男婦一公無私。堂前架上衣無主,三歲孩兒不識母,丈夫不聽妻兒話,耕農不說田中苦。」這些言詞不無誇飾,然而從家法條文看,確實是注意「均等」性。財富共有,普遍勞動,消費均一,帶有濃厚的氏族公社的殘餘。當然,這種比較平均的低標準生活,只是對眾多的一般成員而言,那些掌握家族財政大權的上層成員絕不是如此,他們出門有車馬,新酒對客開,坐上多官貴,優遊禮樂中。有功名,任職官的成員,更不待言。6、對一般成員的行為要求和處罰家法規定,在家男子必須「逐日隨主事差使,執作農役。稍有不凜遵者,具名申上,取家長處分科斷。」「凡入門及晨昏完省事,須具巾衫裳帶,稍有乖儀,當行科斷。」「凡不遵家法,不從家長命」,決杖十五下。可見這個家族的普通成員,必須逐日勞作,他們是家族的財富創造者,然而他們是被統治者,被剝削者,他們所獲得的僅僅是微少的生活資料。樹立家法的權威和家長的尊嚴,都是為了維護家族內的統治秩序,因此要求每個成員對家長必恭必敬,不聽命就要打板子。不準酗酒。「酗酒而不幹人者」,杖笞五下。如果恃酒侵犯了別人,杖十下。賭博、鬥毆的杖十五下,並「剝落衣妝,歸役一年。」最重的處罰是,「妄使庄司錢穀,入於市廛淫於酒色,行止耽濫,勾當敗缺的人,要」杖二十下,剝落衣妝,歸役三年。」懲治酗酒、賭博、鬥毆和妄使錢穀的人,無疑是正當的,這是有利於家族的團結。在家法中好規定立一人學醫,以備老幼疾病。設祈禱巫室所,辦理喪葬祈禱事務,設先祖道院,供奉祖宗牌位。舉凡生老病死,在家法中談到,換句話說,人生一輩子的有關事項,家族都管起來,分設機構,派定專人,負責辦理。義門陳家是一個完整的小社會,它是社會的縮影,但是帶有明顯的義門陳氏標誌。三、簡短小結上述的六個方面,大致概括了三十三條家法的基本內容。它涉及到家族的內的各個方面,而以經濟問題為中心。從中可以看到這個家族的內景:眾多的成員分房居住;廣闊的田地分庄經營。吃飯在一起,勞動搞協作。家族的絕大多數成員,是基本勞動者,他們在家長和庄首等人的指揮下,種田養蠶,自給自足。它的全部財產,尤其是最主要的部分——土地,是家長掌握下的家族所有(後來分家便拈鬮瓜分天庄);經營管理則是家族與各莊客兩級進行,錢物收支也是分兩級的。家族普遍成員和莊客同樣參加勞動,對這些勞動者的管束是嚴格的,為了處罰不聽命的人,設有專門的刑杖廳,廳門對聯是「家嚴三尺法,官省五條刑」。所以義門陳家既是一個龐大的生產單位,又是一強有力的社會基層組織,具有封建政權的性質,是「專制制度的牢固基礎,」既束縛人的思想,也限制和鎮壓人的行動。在這裡,封建統治是通過族權來實現的。不過,在族權的實施過程中,強調的不是空洞的倫理道德說教,也不是兇惡的刑罰打罵,而是相對平等的物質生活待遇。儘管這種平等是家長專政統治下的,但卻是以財產家族共同所有為基礎的,因而聚居的向心力比較強。他們持久聚而不不散的事實,證明這個家法是有效的,它使家族成員之間的矛盾,在內部消化,沒有發展到使家族破裂的程度。義門陳家忠於朝廷,順從地方官府,是整個封建統治大廈的支柱,因而得到歷代王朝的保護和嘉獎。換一個角度說,由於它能夠使大批農民統一「送納王租」,安於現狀而不反抗,替官府執行刑法,消除了許多麻煩,所以才的得到官府的扶持。義門陳氏發展到北宋真宗咸平年間,人口增至二千四百七十八口,每年秋糧租米達四千餘斛。陳氏家法被送史館繕寫,分賜各王公之家。然而,在宋仁宗時期卻眾官臨門,奉旨監護,強行分家了。這是什麼因素促成的?是事物發展的辯證法早起作用,是大家族與封建朝廷的利害關係引起的。註:1見同治《德安縣誌》卷3,古迹2家法中只有「表丈夫衣妝」的條文,沒有關於婦女衣妝的內容,可能有脫漏。3此條的文意不明,可能有脫文4見道光《義門陳氏大成宗譜》卷首「宅第制」。5見道光《義門陳氏大成宗譜》卷首「誶言家語」。6馬克思《不列顛在印度的統治》,見《馬恩文選》第一卷第3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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