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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曆程·5-5

三十一 變化不定的邊界

在美國,從純粹的地理角度看,符合民族願望的邊界長期以來一直沒有劃定,而且是漫無邊際的。這種政治上的含糊不清成了這個國家最豐富的資源之一,並且表現為下列三種形式:第一,這個國家在西部、北部和南部的邊界普遍變化不定;第二,這個新國家擁有的領土同早先就居住在這裡的印第安民族的領土關係變化不定;第三,原有十三個殖民地以外的地區是否應該併入,如果應該併入的話,又是通過什麼合法手段和具有什麼地理界限,這一點同樣變化不定。前兩點變化不定的表現形式,我們在本節闡述,至於第三點則留待下一節再行述及。

在殖民時期,美國土地上至少有六處皇家冊封地,均為詹姆斯一世、查爾斯一世、查爾斯二世和喬治二世所冊封,全都迴避了具體地理細節。他們只是簡單地規定冊封地(在兩個海岸指定點之間,或者在某兩個緯度之間),「從海洋延伸到海洋」(沿用一六O九年詹姆斯一世在弗吉尼亞冊封地所用的語言)。查爾斯一世一六二九年給馬薩諸塞海灣公司的冊封地敕文寫道:「東起大西洋和西部海洋,西到南海,遍及那裡的所有土地。」當然,那時候,究竟太平洋在西部多遠的地方,哪怕是個大概,也無人知道。

地理錯覺竟然起到如此重要的影響,以致於現代地圖也無法表達出結束獨立戰爭的英美條約談判人(一七七九至八三年)心目中的新獨立的美利堅合眾國的邊界。許多非常重要的特徵,在我們當今所用的精確地圖上,和當年人們實際使用的弗吉尼亞州厄巴納的約翰·米切爾博士繪製的一比二百萬比例尺的地圖(一七五五年,倫敦,第二版)上,相差非常大。當時,甚至連密西西比河的流向也純系推測。在米切爾的地圖上,含含糊糊繪著該河同俄亥俄河接連後再向西流去,在兩條河接合點的上方,密歇根湖南端同這條河最近點的距離比實際距離要大兩倍以上。大陸會議的某些代表由於把密西西比河同密蘇里河混淆了,因此他們批評條約談判人把邊界向東劃得太遠,這在當時是一個相當普遍的地理錯覺,其差錯幾乎達到百萬平方英里的三分之一。要想澄清這裡所指的究竟是兩條河流中的哪一條,實在沒有多大意義,因為當時這兩條河的上流全象一團迷霧,誰也不知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一八O三年購買路易斯安那,這是原來殖民地邊界不清的領土的首次擴大,它使美國面積增加了一倍,並把這個國家進一步推向人們毫無所知的西部。這片新的領土沿著國家幾乎整個西部邊界向前伸展,那裡更籠罩著一層無法窺透的煙霧。人們經常說,購買路易斯安那是歷史上最重大的一次不動產交易。為了懂得我們的歷史,我們必須記住:這是一筆突如其來的一攬子交易。其價值的很大一部分正是由於這筆交易的範圍及內涵都是不明確的。

根據一八O三年的條約,法國拿破崙政府把整個路易斯安那割讓與美國。實際上該條約並未清楚地標明邊界。條約以閃爍其詞的語言(引自三年前法國從西班牙獲得路易斯安那的那項條約),宣布割讓「路易斯安那殖民地或省,其範圍與該地區在西班牙手中和法國曾經佔有時完全相同,並同今後西班牙和別的國家參加的條約所規定的範圍一樣。」這種令人難解的語言並非出自無心。美國專員羅怕特·利文斯頓報告他同法國外交部長在一八O三年三月二十日的談話時說,「我問道……割讓與我們的那塊領土的最後邊界在哪裡;他回答說他也不知道;我們所取得的與他們以前所接收的應該完全一樣;……我說,那麼,你的意思是我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解釋它的邊界?他回答,我無法給你任何示意,你們已經為自己做成了一筆崇高的交易,而我料想你們會從中得到最大的好處。」拿破崙聽到不明確的邊界這件事時,向他的部長一再強調說,即使那裡早已不存在這樣一種不明確的局面,那麼在該地區製造不明確的局面將是一種精明的決策。

十六世紀起,法國一直聲稱西海岸所面臨的大洋便是法國在美洲領地的邊界。基於這點或其它某種根據,傑斐遜曾經認為路易斯安那購買地可能一直延伸到太平洋,這一點他本人給劉易斯與克拉克遠征隊的指示就曾明確指出過。不過他認為絕對不成問題的西部邊界卻是「位於密西西比河西岸的高原,包括其所有河流,當然也包括密蘇里河。」從那兒再往西,邊界如何劃定就有爭論了。

這種不明確性造成了許多可能性。以東南部邊界為例,大法官羅伯特·利文斯頓(他本人就曾參加談判,制定條約上模糊不清的條款)幸運地發現(這是亨利·亞當斯所用語)「法國實際上購買了西佛羅里達而對此一無所知,然後又把這塊地方出賣給美國而一文錢都沒有收。」於是,產生了美國對西佛羅里達的主權要求。

除了一部分沿密蔭西比河的界線之外,路易斯安那購買地的全部邊界(當然也就是當時美國整個西部和南部的邊界)都是長期有爭議的。這種含糊性在幾十年里一直支配著美國的外交政策,並且有助於吸引來自合眾國的移民,在整個國家西部製造一個明暗交織的地區。例如,人們普遍認為得克薩斯是路易斯安那購買地的一個部分。但是,一八一九年同西班牙籤訂的亞當斯-奧尼斯條約把東佛羅里達讓與美國時,竟劃定路易斯安那購買地的西部邊界,把得克薩斯排除在外,以至諸如參議員托馬斯·哈特·本頓之類的人物,都譴責他們為「投降派」。接著,當該條約規定以北緯四十二度延伸到太平洋作為路易斯安那購買地的南部邊界時,又產生了大量新的模稜兩可的因素。任何地圖,只要標出一八一九年以前西班牙或美國談判者嚴肅建議的各條界線,都能鮮明地看出這些範圍廣泛的不定性。甚至在南面的界限確定之後,美國的北部邊界依然沒有劃定,並且這種情況繼續保持達四分之一世紀之久。

除了上文所述各點,印第安人的存在也產生了特別麻煩的法律上的含糊性。在歐洲人到來之前,誰佔有美洲大陸?歐洲人如何並且從誰那裡首次得到土地所有權的?到了十九世紀早期,美國人還能夠承認印第安人仍擁有任何土地嗎?當十六世紀歐洲移民來到北美時,對於他們中的許多人來說,這個大陸似乎還沒有明確地被任何人佔有過。與印第安人打交道當然同與歐洲人打交道很不相同。印第安人不遵守歐洲人假斯文的戰爭法,也不遵守歐洲人情和與締結條約的習慣。

怎樣才能「合法地」取得土地?歐洲經驗提供不了先例。在我們建國的頭一個世紀里,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美國人。不是因為美國人特別正直,而是由於在獲取北美大陸的競爭中,任何細微的有利條件都值得緊緊抓注,那怕是一點一滴「合法性」的影子都好象可以用來說服人。當印第安人發現他們自身越來越受到入侵者的擺布時,美國人同印第安人之間的關係也就變得越來越遵守法律了,土地所有權從印第安人那裡含含糊糊地得來,這一事實又給這個新國家的邊界投上另一層變化不定的陰影。

不可阻擋的歐洲征服者為什麼要為了從印第安人那裡「購買」上地而大傷腦筋呢?按照十六世紀英國法律的嚴格條文,國王(是他「發現了」這片土地)憑先佔權把北美變成了保護地;因此,只能通過國王的授予才能得到美國土地的所有權。一六二O年逃離英國到普利茅斯建立定居地的清教徒可能與印第安人分享了他們的首次感恩祈禱,也可能沒有。但是我們卻沒有關於他們向印第安人支付報酬購得土地所有權的任何記載。到北美來的荷蘭人,同英國人相比,僅僅只擁有一點不足憑信的「發現權」;他們也不象西班牙人,沒能從教皇那兒得到過捐贈。因此,他們必須尋找或製造其它的法律根據,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才採用從印第安人手中「購買」土地的辦法。一六二六年,主管曼哈頓島荷蘭定居地的彼得·明尼特,用六十盾向印第安人購買兩萬英畝的林地。這筆交易並不象人們有時形容的那樣,是一項不公平的交易。雖然這個價格摺合美元只有二十四元左右,但就當時的購買力來說,這筆錢相當於二十世紀中時的好幾千美元。說也奇怪,這段插曲曾被人比喻為白人詐騙印第安人的典型事例,但在當時卻實際上表現了過於謹慎的荷蘭人的良心。引人注目的事實不是他們忖給印第安人多少錢,而是荷蘭人感到有必要償付代價。這是一個危險的先例。

從此以後,一個荷蘭人雖說只要從荷蘭當局獲得授與,就能根據荷蘭法律取得美洲一塊土地的所有權,實際上,荷蘭當局還要求未來的業主必須首先從印第安人那兒取得某種土地所有權。一六二九年以後,那種以大種植園的形式開拓殖民地的莊園制度引進哈得遜地區,每個大莊園主必須先從印第安人那兒取得土地所有權,才能從荷蘭當局獲得土地所有權。直到英國人同荷蘭人第一次發生土地糾紛以後,他們才開始也從印第安人那兒「購買」成片的土地。然而,英國人仍然不把這類「購買」當作一種完備的法律所有權的必要條件來看待,而只是看作良心和體面的問題。羅傑·威廉斯執迷地認為印第安人最初對那裡的土地擁有合法所有權,並堅持印第安人有權出售土地,這使他的新英格蘭同輩人在良心上感到惴惴不安。他的羅得島當時是英國的一個殖民地,但是英國特許證(一六四四年)僅僅是在這塊土地已從印第安人手中購得(一六三六年、一六三八年)後才授予的。雖然英國人,無論是在新英格蘭,還是在其它北美殖民地,都繼續採取「購買」印第安人土地的做法,但他們從來沒有改變印第安人的土地所有權在英國法律上毫無根據這種法律立場。他們繼續在法律上認為,所有印第安人的土地都是公共領地。國王自己就可以授予所有權,並可按照他的意願授予任何人。

從英國法律觀點來看,印第安人的「轉讓」只不過是印第安人願意騰出土地的表示,印第安人對於土地本來就沒有任何第一手的合法所有權。當然,僅僅出於這個理由,印第安人的「轉讓」也是合乎當時需要的。對於某些謹慎的新英格蘭人來說,這種做法對個人提供了一個附帶的有利條件,證明他們擁有「一種公正、平等、同時也是合法的土地權」。但是,正如威廉·克里斯蒂。麥克勞德提醒我們的,如果不是由於羅傑·威廉斯的熱誠的道德主義,所調「購買」印第安人土地這種自鳴得意的虛偽表演可能早已同荷屬西印度公司同告消亡了,它決不會在英國殖民地紮根。

對美國土地的佔有就是這樣在一種非歐洲式的道德-法律的混亂狀忐中開始的。直到南北戰爭以後相當一段時期,這個美國特有的問題——後來者與原始的土地所有者之間的關係,仍然困擾著美國人的良心,並使美國人的觀念籠罩著一層迷霧,當時的印第安人事務專員於一八七三年向格蘭特總統抱怨說:「印第安部族與政府之間的異常關係,……要求我們既把他們當作最高權力擁有者,同時又把他們當作被保護人來看待。」這有助於保持國家邊界的含糊性,並且也在無意中使有關國家擴張的所有法律和政治手段成了問題。

十九世紀早期美國人對前景的預測能力是何等差勁呀!美國公民竟然能夠這樣快就佔滿這塊大陸,這一點是他們無論如何想像不到的,也是他們從來沒有預見過的。同樣,他們也沒有預料到印第安部族之衰敗竟然如此之迅速。那些一度威風凜凜、氣勢嚇人的「民族」,竟然會在短短一個世紀內變得如此軟弱無力,如此貧困不堪,而且不得不處於受保護的地位,圃於有數的幾塊荒蕪不毛之地。這裡誠然超出了當代最聰明和最不懷好意的政治家們最放蕩不經的想像之外。

在十八世紀中期英帝國同法國進行戰爭期間,英國人認為獨立的印第安部族的力量可能起決定性作用。起初,每個英國殖民地都憑自己的志趣來處理鄰近的印第安人事務,而比較集中的法國人卻成功地利用印第安部族作為他們宏大戰略的軍事同盟者,以善於在美國邊遠地區作戰而出名的布雷多克將軍在一七五五年任命了他的印第安代理人,希望以這種方式來最終協調對印第安人的政策。此後,英國國王親自負責印第安人事務。一向精於在法律上搞假動作的英國人現在又裝出一副把印第安人當作擁有自己 土地實際主權的「民族」的樣子。國王聲稱他唯一的權利是,一旦印第安人真願意出售土地,他可以購買這些土地。

在創建新國家的過程中,一度有可能專門由印第安人組成一個州,曾經有人建議,應該把不同的印第安部族合在一起,作為聯邦的一個平等成員生活下去,這樣不僅印第安人問題能夠迎刀而解,合眾國也能從而得到加強。美國獨立戰爭的參加者同印第安人德拉瓦爾部族於一七七八年談判簽訂的《皮特堡條約》(國會於一八O五年批准)明文規定,如經國會批准,以德拉瓦爾族為首的各印第安友好部族可以自行組成一個州加入邦聯。一七八五年,美國同印第安人切羅基部族簽訂的條約也規定「印第安人可以充分信任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正,一定會尊重他們的利益,在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時候,有權向國會派遣一名他們選擇的代表。」

許多美國人設想,在路易斯安那購買地內建立一個或幾個團結一致的印第安人州,讓它們在各方面都成為合眾國的一部分。傑斐遜曾經考慮過一項在這塊領土裡殖民的計劃,設想把凡能勸說得通的印第安人都從東部遷來這裡。一八一九年,聯邦政府派傑第迪亞·莫爾斯牧師前往印第安人地區專門研究他們的情況。他是早年《美國地理》(一七八九年)一書的作者,曾任福音傳布會的幹事,在印第安人中傳過道。他在西北部走了一趟之後,於一八二二年向陸軍部長建議「這片領土應專門為印第安人保留,可以在這裡進行擬議的試驗,把凡是願意前來定居的印第安人,特別是散居各地的印第安人,全都集合成一體,移居此地,給予教育,使其成為公民,並在適當時候允許他們享有與聯邦其它准州和州所相同的權利。」門羅總統一八二五年向國會提交了他最後一次國情咨文,當時正是喬治亞的印第安人問題出現危機的緊要關頭。他在咨文中建議把東部各部族遷至密西西比河以西,在那兒建成一個美利堅合眾國的保護地,這樣美國就可將其影響擴大到太平洋。咨文中雖然沒有明確提到建州的問題,但十分明顯,這是上述建議必將導致的結果。門羅總統的陸軍部長卡爾洪收到傑第迪亞·莫爾斯的報告之後,就清楚地暗示要建州。關於建立這樣一個印第安人州或者聽任印第安人自己自由地建立一個州這種意圖經常有人提出,直到南北成爭以後還是如此。最後到了一八七一年,格蘭特總統建議在堪薩斯以南設立一個地區,「把目前居住在密蘇里和太平洋之間以及各英屬殖民地以南的絕大多數印第安人集中起來,成立一個準州或者州。」這是格蘭特對印第安人「和平政策」的一部分,這個州要是真建立起來,將全部為印第安人所有。

當時,印第安人的權利問題以及歐洲人對原為印第安人佔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問題又進一步出現了混亂。舉例而言,新英格蘭的清教徒,引用《聖經》這樣一條基本原則,人只要佔有和改良土地,就可以獲得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他們的結論是,用約翰·溫恩羅普的話說,「印第安人充其量只對他們已佔有的或有條件改良的土地擁有自然的權利……至於這個國家的其餘土地,誰能夠並願意改良它,誰就可以擁有它。」

同印第安人各部族簽訂的大量粗線條的條約不是互相重疊,便是互相矛盾。在「倒樹之戰」印第安人慘敗後,安東尼·韋恩將軍同代表德拉瓦爾、肖尼、懷恩多特和邁阿密諸部族聯盟的酋長們簽訂了《格林維爾條約》(一七九五年),把整個西北領土劃分為印第安人的土地和向白人移民開放的土地。這條界線粗略地劃分了十九世紀初印第安人實際居住地區和白人移民實際居住的地區。接著,在以後半個世紀之內,又進一步同個別部族或部族的一部分就簽訂更多條約和購買邊界混亂的土地進行了談判。至於哪些地方印第安人所有權「被取消」了,則是不明確的。

美國的這種情況使傑斐遜覺得「我們的地理特徵不同,也許需要有一種不同的自然法準則,才能處理同別的民族的關係,這種準則同歐洲條件下產生的準則必須有所不同。」愛德華·埃弗雷特後來解釋說,在美國,缺乏象歐洲那種清晰的長期確認的合法邊界,從而使得自然邊界不可避免地具有新的重要意義。愛德華·埃弗雷特擔任國務卿時,他自己得出了這樣一項重要而切實的結論:歐洲國家在美洲僅僅「合法」佔有殖民地這件事,並未給予這些國家干預這個遙遠大陸的權利。

在土地所有權問題上以及實際佔有西部的問題上,與印第安人的衝突一直持續到十九世紀的大部分年代。南北戰爭以後,印第安人保留地、放牧區和獵場散佈於這個國家的西半部各地。專門為當地土著居民建立保留地的政策在一八七O年達到了高峰,當時,劃給他們的區域的總面積已經比加利福尼亞州和俄勒岡州還大:在南北戰爭剛剛結束後的年代裡,同印第安人發生面對面衝突的美國人比殖民時期以後任何時候都要多。然後出現了橫越密西西比河把印第安人向西遷移的政策高潮,這項政策是從路易斯安那購買地開始實行的。其內容是把印第安人集聚在一起(同時不斷擴大美國移民定居地),而這些印第安人當時仍擁有一定的軍事力量,民族自尊心也十分強烈。溫克帕波蘇族的酋長「裡布大熊」一八六六年在皮埃爾堡(位於現在的南達科他)討論條約時,悲痛地責問:這些土地是屬於準的?我認為這是屬於我的。如果你們問我要土地,我一塊也不給。我離不開土地,我非常喜歡土地,這條河兩岸的所有土地都屬於我。我知道,從密西西比河到這條河,整片土地全都是我們的,我們曾經從黃石一路跋涉到普拉特。正如我所說的,這裡整片土地全都是我們的。如果你們,我的兄弟,向我討求土地,我是不會給你們的。因為我喜愛土地。我希望你們聽聽我說的話。

美國人並沒有聽他說的話。但是,決不可以小看這些印第安人,因為他們在西部許多地方對於生命和土地都形成了威脅。遲至一八六九年,美國農業專員還警告說,「五萬名懷有故意的印第安人」,分布在密蘇里河到落基山脈之間的大片領土上,表現出「一種冥頑的性格和對文明影響橫加拒絕的態度……即使在他們這種奇特的種族中,這種情況也是非常少見的。」他這番話既未誇大他們的數目,也未誇大他們的敵意。為了對付他們,美國政府單在上密蘇里地區就建立了一百一十個要塞,由大約二萬名士兵駐守。但是南北戰爭後大批戰士複員,軍隊的兵員大減,無法同時警戒南部和印第安人。一八七O年,整個西部約有二十萬印第安人;印第安人的威脅不只是一個神話。

科羅拉多、懷俄明和蒙大拿廣闊平原上的新移民紛紛向國會告急求援。他們抱怨說保衛他們土地的軍隊不足,要塞兵力薄弱,相互間距離也太遠。一八七六年聯邦軍隊發動進攻,著名的「伏牛」酋長和「瘋馬」酋長領導下的印第安人終於遭到失敗,但是這個轉折點僅僅是在卡斯特和他手下二百六十四人在小比格霍恩河戰役中全軍覆沒後才出現的。牧民和其他移民紛紛反對建立印第安人保留地,他們說,這種保留地成了受到政府保護印第安蘇族人的堡壘,讓這些懷有故意的蘇族人可以退守到這裡,積蓄力量,然後再四齣為患。一八八O年,南達科他州有一半仍被認為是印第安人的土地。

南北戰爭以前,西部土地還是南北雙方蓄奴和廢奴之爭中的抵押品,雙方都有許多人希望印第安人能夠成為抵制另一方向西擴張的堤防。參議院印第安人事務委員會在一八三六年提出的報告稱:「在印第安領土的西面存在著這樣一塊不適於居民居住的地區,印第安人就不可能為白人所包圍。他們處於我們的外圍,並且居住在一直處於我們外沿的地區。」一八三七年就設立一塊印第安領土的提案進行辯論時,南方人建議把密蘇里以北、密蘇里河以西直到落基山的整塊土地全部劃給印第安人,以阻擋北方人的擴張。北方人則策劃把印第安人移居西南部,其目的看來也是如出一轍。內布拉斯加建州的問題受到了阻撓,因為有人聲稱曾有條約保證這塊地方專門保留給印第安人。

  只要印第安人依舊有力量製造麻煩(這種情況至少在美國建國後維持了整整一個世紀),美國公民就認為讓印第安人居住的地區和印第安人的土地所有權保持其含糊性是符合美國人利益的。肯定印第安人佔有一塊明確劃定的領土,只能加強印第安人認為自己有權永遠佔有這塊土地的信念。在通常情況下,印第安人對一塊特定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在印第安人把該土地出售給白人以後才會得到明確的承認。印第安人出售土地的意願通常被看成是印第安人所有權的最好證明,而且往往也是唯一的證明,印第安人照這個樣子生活下去,象塊飄忽不定的烏雲,倒便於使國家邊界變得模糊不清。要是沒有如此多模糊而游移的「民族」存在於我們的邊緣,我們民族的界限將會比較輪廓鮮明,界定得也比較嚴。這就是印第安人為白人所作的最後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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