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用錢解決?
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用錢解決?
2016-07-14 遇事找法
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但是,按照法律可以由當事人意志私了的,只有自訴案件以及未達到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那麼,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下面遇事找法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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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區別
如果親人因違法行為被警察關押,家屬首先要搞清楚是被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因為這兩種拘留措施的後果截然不同,接下來的應對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
行政拘留適用於的輕微違法的治安案件。這一類關押期限通常在15日以內,(時間一到就會放人)關押地點是當地「拘留所」。其法律依據是《治安處罰法》。一般認為行政拘留事情不大,關幾天人就會放出來,但如果是刑事拘留,則意味著以後是要判刑的。
刑事拘留只適用於行為嚴重違法達到犯罪的人,刑事拘留最長可以達到37天,但並不能理解為37天一到就會放人,這一點和行政拘留完全不同。
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能在37天之內取保候審,通常會被檢察院批准逮捕繼續關押(極少數抓錯人的除外)。被刑事拘留的人關押地點是當地「看守所」,警方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以後,會給當事人的家屬一份「拘留通知書」(如下圖),此通知書會寫明涉嫌的罪名,關押地點,執行拘留的時間。實踐中,很多情況下這個通知不是直接交給家屬,而是寄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刑事拘留以後,當事人的家屬見不到其本人,如果需要溝通,只能委託律師到看守所會見。
大多數情況下,如果是被刑事拘留了,意味著可能事情很嚴重,絕大多數以後是要判刑的,家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確定是這種情況後,家屬應當及早諮詢專業刑事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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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重要區別在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一旦由偵查機關(公安或者檢察院)立案,則報案人(或者受害人)既不能私自撤案,也不能私下和解、私了。
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但是,按照法律可以由當事人意志私了的,只有自訴案件以及未達到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等;
5、故意傷害案(傷害程度未達到重傷的)。
除此之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對於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自訴案件(注意不包括公訴案件),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撤訴。(但是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指被害人掌握有證據,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刑的犯罪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 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七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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